再婚家庭中

执业案例
2026 08-07 08:46:24
分享

再婚家庭中,遗嘱常常背负着平衡情分与血缘的重任呗。一份看似周全的代书遗嘱,却可能因为一位见证人的身份而全盘崩塌。当离婚、继子女、遗嘱见证三个要素叠加在一起,法律风险远比想象中隐蔽。笔者近期代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正是这样一个值得反复咀嚼的样本。


陈先生(化名)与刘女士(化名)再婚后,刘女士带来8岁的女儿小雨。小雨随母亲与陈先生共同生活十二年,陈先生负担学费与生活费,双方早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后来两人婚姻走到尽头,离婚时小雨已成年,但与继父的情感并未断绝,仍定期探望,陈先生生病时也是小雨悉心照料。


陈先生不愿将房产留给前妻所生的两个亲生子女,决定将名下唯一房产留给小雨。他托付同事王某代书遗嘱,又请前妻刘女士和邻居张某作为见证人。遗嘱清楚,签名、日期一应俱全。陈先生去世后,两个亲生子女不服,将小雨诉至法院,主张遗嘱无效。


案件的争议焦点出人意料地落在了前妻刘女士身上。原告认为,刘女士是继女小雨的生母,与继承人之间存在直接利害关系,不能担任遗嘱见证人,所以这份代书遗嘱不具备法定形式要件。


法院经审理认定,刘女士与小雨是母女关系,属于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依照民法典第1140条不得作为遗嘱见证人。代书遗嘱中只要有一名见证人不合格,该遗嘱即整体无效。同时,法院确认小雨与陈先生之间因共同生活并接受抚养教育,已形成扶养关系,即便陈先生与刘女士离婚,这种拟制血亲关系也不自动解除,故小雨仍属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最终,房产按法定继承处理,小雨与两名亲生子女各得三分之一。


一份遗嘱,因见证人选任不慎而失效;小雨的受赠份额,也从预想中的百分之一百缩减为三分之一。


一个见证人,让整份遗嘱失效


民法典第1140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以及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均不得担任遗嘱见证人。利害关系的认定并不限于法律关系,近亲属、姻亲、债权债务等可能影响公正见证的关系都在其列。前妻刘女士虽已离婚,但她作为生母,与继女的母女关系并未消灭,这就是最直接的利害关系。


很多当事人以为,一个见证人无效,忽略即可。但审判实践的一致立场是,代书遗嘱必须同时具备两名以上合格见证人,其中一名代书。见证人资格存在瑕疵,遗嘱在形式要件上即无从补救,只能归于无效。遗嘱无效后,不能按“部分有效”处理,只能回归法定继承。


继子女的份额,不能靠“情理”保证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抚养关系,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法定依据。但这种身份不能保证遗嘱继承的顺利实现。当遗嘱因形式瑕疵无效,继子女只能依赖法定继承份额,逝者生前的意愿就此落空。同时,离婚并不能当然解除已形成的继父女关系,这一点在遗产分配中常被低估。


给遗嘱服务者的三面镜子


见证人资格审查必须前置化。在代书遗嘱前,应逐一核对候选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之间有无近亲属、婚姻、债权债务等关系,并留存身份信息与无利害关系声明。仅凭“当时没想那么多”,完全无法对抗诉讼中的否认。


机构见证是更稳妥的路径。相比请亲友见证,由律师事务所或公证机构介入,能系统隔离利害关系,降低形式要件瑕疵的概率。对于再婚、多段婚姻的家庭结构,首选公证遗嘱或律师见证遗嘱,而非自行组织代书。


对继子女继承权的评估也要结合形成关系的时间点。是否受继父或继母抚养教育,需要看共同生活期间的年龄、经济供养、生活照顾等事实。如果继承安排以继子女为对象,遗嘱之外还应在生前的家庭协议、赠与安排上做衔接,防止一个瑕疵推翻全部安排。


遗嘱是个人意志最凝练的法律表达,但一份遗嘱能否生效,取决于每个细节是否经得起推敲。小雨最终拿到了三分之一房产,看似“不吃亏”,却远非陈先生本愿。法律允许每个人安排身后事,却从不豁免形式合规的义务。与其在情分与规则的缝隙中博取运气,不如在专业指导下提前布局。真正有效的遗嘱,不只写在纸上,更写在严谨的程序里。


再婚家庭中

The End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婚前协议、遗产继承等。团队由资深离婚律师组成,实战经验丰富,已为数千位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咨询专线:15007173939
律所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889号光谷国际广场A座1602-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