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版权费才到账,前妻还能分吗?一场知识产权再审案的三级裁判逻辑

执业案例
2026 08-25 01:3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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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先生和孙女士的婚姻维持不到两年。2019年6月登记结婚后,赵先生辞去工作专心写一部长篇小说。创作期间,家里一切支出由孙女士承担,每晚的书稿录入、错别字校对、与编辑微信沟通,也多是孙女士操持。2021年3月,赵先生与一家影视公司签订《文学作品改编权许可合同》,约定将小说的影视改编权许可给对方使用,合同总价六十万元,分两期支付:签约后付二十万元,待影视项目立项后再付四十万元。


2021年5月,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写得极简:“双方名下无房无车,无共同存款,无其他财产争议。”彼时小说尚未走红,影视项目也停留在口头阶段。赵先生对孙女士说:“书没卖出去,也没赚到钱,咱们没什么可分。”孙女士没有多想,签了字。


2022年1月,影视项目正式立项,四十万元尾款如约打入赵先生账户。孙女士得知后,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这笔收入。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又进入再审,三级法院给出了截然不同的裁判逻辑,也把“婚内创作、离婚变现”的知识产权收益归属问题,推到公众面前。


一审法院驳回了孙女士的诉讼请求。理由很直接:四十万元尾款是在离婚后实际取得的,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收益,因此呢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个结果一度让赵先生以为案件终结。但二审改判了。


离婚后版权费才到账,前妻还能分吗?一场知识产权再审案的三级裁判逻辑

二审法院的理由值得细读:改编权许可合同签订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先生对影视公司的付款请求权在签约时即已确定。这笔债权虽附有后续条件,四十万元也尚未到账,但合同项下的根本权利义务在婚内已经形成,属于“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只是款项在离婚后才实现。因此呢,四十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法院最终酌定赵先生向孙女士支付二十万元。赵先生不服,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再审审查后驳回其申请,维持二审判决。


这起案件引发的争议并不小。有观点认为,知识产权是作者智力劳动的成果,创作行为不可由配偶替代,凭什么离婚后到手的钱还要分出去?也有观点认为,孙女士在婚内承担了全部家庭事务,还实际参与书稿整理,她对作品形成有间接贡献,完全不分反而失衡。


从法律规则看,答案并不模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三项明确将“知识产权的收益”列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进一步界定:知识产权收益,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本案的关键,不在于四十万元什么时候到账,而在于债权何时成立。合同在婚内签订,作者在婚内完成了创作义务,也交付了改编权,付款请求权已经产生。离婚后的到账,只是现金化过程,不能改变这笔收益的形成时间。


需要强调的是,能够分割的仅限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带有强烈人身属性的权利,始终专属于作者本人,法院不会也不可能责令作者与配偶共享署名。本案中,孙女士从始至终只主张金钱分割,不触及人身权,这是法院可以在家庭财产框架内处理的前提。


这起案件对创作者的提示同样直接。离婚协议的“无财产争议”条款不等同于对未来已经签订合同、但尚未收尾款的债权当然放弃。若创作者希望作品后续收益归自己单独享有,应当在离婚协议中明确列出具体作品、具体合同,或直接约定“一方名下著作权及由此产生的全部收益归该方所有,另一方不再主张”。只写一句“无共同财产”,往往埋下后患。


对影视公司、出版机构等版权采购方而言,也有实务层面的警示。向作者支付许可费时,若作品创作于作者婚内,且作者无法提供离婚协议或配偶书面确认文件,建议暂缓付款或要求作者补充权利归属证明。否则,未来可能卷入离婚后财产纠纷,甚至面临被法院追加为协助执行对象的风险。


知识产权的价值往往不是在创作完成那一刻兑现的,它需要漫长等待与市场机遇。婚姻关系同样如此,两个人的协作成果,未必都能在离婚当天一笔算清。法律既不鼓励一方利用信息优势隐匿未实现的财产权益,也不打算消灭创作者对个人智力成果的专属人格权。它的真正用意,是让每一笔收益回到它形成的时间轴上,回到那对夫妻真实的生活协作里,给出一个不偏袒、不遗漏的答案。公平不是均分,而是识别贡献;保护创作,也要看见创作背后的生活。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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