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遗嘱,两个家庭:离婚二次诉讼期间的收养子女继承权之战

执业案例
2026 08-27 12:32:37
分享

离婚诉讼尚未尘埃落定,一纸遗嘱又将两个家庭拖入遗产继承的漩涡之中啊。当婚姻关系在法庭程序中被反复拉扯,收养子女的继承权是否会被“二次诉讼”的波折所稀释?2024年,北京某知名家事律所代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凭借其对收养关系与继承权认定的深刻洞察,在业内引发广泛关注。该案的核心争议,不仅关乎一笔数额可观的婚后财产,更触及婚姻解体状态下亲情伦理与法律规范的边界。


案件的当事人赵女士与前夫郑某于2018年协议离婚,但因婚后共同购置的两套房产及公司股权分割问题,双方于2022年再次对簿公堂,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的二次诉讼。诉讼期间,郑某突发疾病去世,其名下留有遗嘱,将大部分个人财产指定由再婚妻子所生之女继承,仅留给与赵女士共同收养的女儿小雅(时年15岁)一套已设定抵押的小户型住房。赵女士认为该遗嘱实质上剥夺了养女的合法继承份额,遂以法定代理人身份,围绕“收养关系是否因离婚及二次诉讼而解除”以及“遗嘱分配的合理性”两项争议焦点,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的突破点在于对收养关系效力存续的判断。郑某与赵女士于2010年共同办理了收养手续,收养当时未满一岁的孤儿小雅。郑某庭审中主张,小雅自2015年起随赵女士生活,其在离婚后长期未履行抚养义务,收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小雅不应享有与其亲生子女同等的继承权。但是,律所团队抽丝剥茧,调取了郑某多年来为小雅支付的学费记录、逢年过节的转账凭证以及保险公司保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郑某虽与赵女士婚姻破裂,但作为养父的经济供养和精神关怀并未断裂。法院最终采信了该组证据,明确指出收养关系的解除必须经过法定的登记程序,且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养父母离婚这一事实而自动消灭。小雅依法享有对郑某遗产的法定继承权。


一份遗嘱,两个家庭:离婚二次诉讼期间的收养子女继承权之战

这一判决结果的重量,在后续的遗产分割中得以显现。法院在查明郑某遗嘱仅处分了部分财产后,认定未处分的婚后财产部分应依法定继承处理。赵女士作为前妻,对离婚二次诉讼中尚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享有权利;而小雅,则作为养女,与郑某再婚妻子所生之女同属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庭审中,围绕公司股权价值的评估、房产折价补偿款的支付方式,双方展开了数轮激烈辩论。最终,法院综合考量各方对财产的贡献度、小雅的成长教育需求以及郑某遗嘱中体现的意愿,判决小雅与郑某再婚女儿按比例分得遗产中的现金及股权权益,同时确保小雅所获份额不低于其应得法定继承份额的百分之八十。这一平衡性的处理方式,既尊重了遗嘱人的部分意愿,又维护了收养子女的“特留份”权利。


说实在的,该案件的裁判逻辑,为家事领域提供了一个难得的实务范本。审判法官在判决书中特别强调,司法裁判不应鼓励以婚姻关系的变化来变相否定已经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这种依附于身份的财产权利,具有人身专属属性,不因离婚诉讼的对抗性而丧失其法律基础。收养关系在法律上被拟制为血亲关系,其解除具有严格的程序性要求,任何单方面的“事实脱离”均不能产生解除的法律效果。对于处于离婚纠纷或二次诉讼中的当事人而言,该案无疑具有深刻的警示意义:离婚是夫妻关系的终止,而非亲子关系(包括养父母子女关系)的终点;在处理财产分割时,必须为未成年养子女预留合法的权益空间。


案件虽已尘埃落定,但留下的启示远未结束。对于律师而言,家事案件的代理不应只停留在财产分割的技术层面,更应敏锐捕捉隐藏于婚姻冲突之下的身份关系变动,尤其是收养关系、继子女关系等很容易被忽视的法律纽带。对于公众而言,该案也提示了一个朴素的道理:在婚姻的聚散离合中,对子女法定权利的保障和对亲情伦理的尊重,终将超越一纸离婚判决书的效力边界,这是法律恒定坚守的秩序,也是社会情感中不可回避的底线。


继承权; 离婚二次诉讼; 婚后财产; 法定继承

The End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婚前协议、遗产继承等。团队由资深离婚律师组成,实战经验丰富,已为数千位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咨询专线:15007173939
律所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889号光谷国际广场A座1602-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