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要是再犯,就让他净身出户。”这句赌咒似的约定,在许多夫妻的争吵中反复出现。可当情话说变就变,一纸写满誓言的忠诚协议,究竟能在法庭上换来多少兑现?在近三年的家事审判实践中,这已成为除房产分割之外争议最密集的领域。各地法院对忠诚协议的态度,甚至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尴尬。

我们团队在二零二四年代理过一起二审改判的离婚纠纷,恰好把这道司法难题完整地推到台前。当事人陈女士与丈夫周先生于二零一九年结婚,婚后第三年,周先生在公司团建中被陈女士发现频繁与一名女同事在深夜互发暧昧消息,随后陈女士又在周先生车内找到了不属于自己的口红。两人爆发激烈争吵后,在周先生父母的居间调停下,签署了一份《夫妻忠诚协议》,明确约定:若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者发生婚外情或同居,视为重大过错,过错方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中属于自己的份额,并另行支付无过错方精神赔偿金一百万元。
字签了,日子却没过下去。半年后,周先生再次以加班为由夜不归宿,陈女士调取行车记录仪,发现其多次与同一女子出入酒店。陈女士随即委托我们起诉离婚,要求按照忠诚协议处分财产并索要一百万元赔偿。
一审法院认可了忠诚协议中关于精神赔偿条款的效力,但认为一百万元明显超出周先生年收入的合理范畴,酌定为五十万元。至于“放弃全部财产份额”的约定,一审判决认为该条款架空了法律规定一方为过错方时在财产分割上照顾无过错方的裁量空间,属于变相剥夺了周先生作为配偶的财产权,故认定无效。周先生不服,提起上诉,坚持主张忠诚协议对其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二审法院在说理部分更加明确:夫妻忠诚协议以财产给付为,是双方出于真实意思表示订立的民事协议,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但协议中“净身出户”条款直接限缩了过错方的生存基础,与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倡导的夫妻应互相忠实的立法精神不符,且赋予了无过错方明显超比例的利益,构成显失公平,所以维持了一审对财产条款的否定评价,同时将赔偿金改判为三十万元,理由是补偿性应当与过错程度相匹配,而不是单纯的惩罚。
这个结果在双方预料之外,却在行业观察者的预期之中。放眼全国,上海法院早年曾有判例认为忠诚协议属于道德义务范畴,不受民事法律调整;北京法院则曾持相对开放的态度,允许当事人就赔偿数额进行约定;而江苏、浙江等地更倾向于部分支持。分歧的焦点,本质上不是“忠实义务是否重要”,而是“契约能否改造身份关系”。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将夫妻忠实作为倡导性规范写入法律,它给了协议一个合法性依据,却没有给出统一的效力规则。于是,司法实践的共识逐渐收敛为一种分层判断:涉及离婚自由、子女抚养、人身限制的条款,因违背身份关系的人身属性而无效;涉及财产给付、经济赔偿的条款,则在公平原则的框架内获得效力空间。
对执业律师而言,这层判断的实务价值在于协议起草时的边界意识。我们处理此类案件时,会刻意引导当事人放弃“净身出户”这类情绪化表达,转而约定“若一方出现违约情形,则向对方支付特定金额的赔偿金,该赔偿金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案”,同时附上具体过错情形的列举式定义,避免“感情不忠”这类模糊外延。更重要的是提醒:协议只解决违约责任,无法替代离婚时的法定财产清算。一份可执行的忠诚协议,必须聚焦财产责任,而不应夹杂情感道德上的“审判权”。
陈女士最终拿到了三十万元赔偿和百分之六十的房产份额,但她在最后呢一次沟通时说过一句话:“钱到账那天,我没觉得赢了。”这或许是此类案件最真实的注脚。法律可以在一段关系崩塌后,以成本核算的方式给出补偿,却无法在承诺诞生的瞬间为信任投保。家事代理做久了会明白,真正牢固的忠诚协议,从来不是写在纸上的资产处置预案,而是两个人在漫长的日常里,各自对自己言行的持续履约。而律师能做的,是让违约者付出该付的代价,让守信者得到应得的体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