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中,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通常是两大核心战场啊。当“子女”一栏变为“养子女”时,案件的法理逻辑与情感张力便发生微妙变化。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并无血缘纽带,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一旦遭遇婚姻破裂,抚养权的归属认定便不再遵循“生母优先”的直觉判断,而是进入一套更为精细的审查路径。近期,一起由北京某知名家事律所代理的养父母离婚纠纷案,将这一领域的司法实践推向公众视野。
案件当事人张先生与李女士于2018年依法收养了一名年仅三岁的女童欣欣。收养手续完备,并经民政部门登记确认。婚后初期,家庭关系融洽。但是好景不长,夫妻感情因经济问题产生裂痕。2023年,李女士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欣欣的抚养权。张先生则提出反诉,认为李女士工作繁忙、无暇照料,自己才是欣欣的实际主要照料者。双方在法庭上各执一词,而这场争夺的核心并非财产的多少,而是对一个无血缘关系孩子未来的郑重托付。
一审法院在审理中查明,欣欣自收养之日起,长期由张先生的父母负责日常接送与生活照料,张先生虽工作繁忙,但每周末固定陪伴孩子,而李女士因职业性质需频繁出差,陪伴时间相对有限。同时,法院委托社会观护员对双方家庭环境进行了走访评估。最终,一审法院判决欣欣由张先生抚养,李女士享有探视权。李女士不服提起上诉,认为“女性在抚养幼龄子女方面天然具备优势,且收养关系中的母亲身份应受同等保护”。
二审法院在维持原判的同时,在判决书中阐明了一个具有示范效应的裁判逻辑:养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不适用“哺乳期子女随母”的硬性推定,而应综合考量收养关系的形成背景、双方与养子女的情感黏合度、实际照料状况及生活环境的稳定性。法院特别指出,收养关系虽是拟制血亲,但一旦形成,其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等同;正因如此,判决更应聚焦于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而非以性别或血缘作为简单标尺。
本案涉及的收养关系解除与抚养权归属间的联动,值得法律同行关注。在司法实践中,离婚诉讼中的养子女抚养权之争,常伴随一方提出解除收养关系的诉请。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解除的除外。这意味着,在离婚案件中,若一方坚决要求解除收养关系,法院将严格审查其是否具备法定事由,如收养人虐待、遗弃未成年养子女等。若仅为夫妻感情破裂而意图“退回”孩子,则难以获得支持。本案中,李女士曾私下向律师表达过“若判不利,则考虑解除收养关系”的念头,但代理律师明确告知其法律后果——解除收养关系仅凭单方意愿无法达成,且一旦解除,双方均恢复与欣欣的旁系血亲状态,这对孩子而言是二次心理创伤。
从行业视角看,此类案件的代理难点并不在于法律条文的解释,而在于证据的组织与情绪的管理。收养子女的离婚案件,往往比普通离婚案件承载更重的伦理重量。当事人之间可能存有愧疚、不甘、对孩子身世的秘密焦虑等多重情绪。律师的职责不仅是帮助当事人争取权益,更是在诉讼方案中嵌入情感照护机制。例如,本案代理律师在庭外促成了双方对探视细节的初步共识,避免了庭审中因细节争执而加剧孩子未来的抚养割裂。
此案的另一启示在于,收养关系并不因养父母离婚而自动终止。婚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旧存续。张晓明律师在案后复盘时强调:“不少当事人误以为离婚即是与养子女关系的终结,这是一种法律认知误区。实践中,法官对养子女抚养权的考量,往往比亲生子女更为审慎,因为此类判决不仅关乎抚养,更关乎对既有收养秩序的维护。”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开数据显示,近三年涉收养离婚案件中,约六成判决将养子女抚养权判归实际照料更稳定一方,而非单纯依据性别或收入。这折射出司法对家庭功能实质化判断的趋向:谁提供了持续、稳定的爱与照料,法律便倾向于将孩子托付给谁。

那场庭审结束后,张先生对代理律师说了一句朴素的话:“我养了她三年,她就是我的女儿。无论离婚怎么判,她都是我的牵挂。”这或许是所有此类案件最核心的注脚——收养所建立的情感联结,并不因一纸离婚判决书而断裂。法律保障的是制度的确定性,而最终托底的,仍是人心中那份难以量化的责任感。当养父母在婚姻尽头仍愿为孩子而克制、协商、让步,我们才能说,收养制度真正发挥了它应有的温暖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