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的法律之界:从王宝强案看离婚损害赔偿标准

执业案例
2026 09-01 11:3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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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月11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王宝强与马蓉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呗。令不少人意外的是,法院虽认定马蓉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却驳回了王宝强要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一桩公众眼中的“过错方”,为何在司法判决中免于经济赔偿?这背后,是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适用中的严格逻辑。


王宝强与马蓉于2011年登记结婚,育有一子一女。2016年,王宝强以马蓉与其经纪人宋喆存在婚外不正当关系为由诉请离婚,并要求马蓉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该案中,王宝强的代理律师来自北京市蓝鹏律师事务所。根据当时公开审理信息,王宝强方提供了大量微信记录、照片及行程轨迹,试图证明马蓉与宋喆的亲密关系。但是,法院最终认定,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双方存在不正当性关系及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事实,不足以证明二人存在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故而,王宝强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缺乏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这一法定要件,法院未予支持。同时,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基于双方抚养条件,判决儿子由王宝强抚养、女儿由马蓉抚养,财产分割问题另案处理。


这个案件之所以具有标杆意义,在于它切中了公众对“出轨即赔偿”的朴素期待与法律严格形式主义之间的冲突。在《婚姻法》时代,离婚损害赔偿实行法定列举主义,只有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四种情形,且必须达到法定程度。法院不能因为同情无过错方而超越条文做出扩张解释。司法实践对“与他人同居”的要求十分明确:双方须长期、稳定地共同生活,偶发的开房记录、暧昧聊天并不能推导出“同居”的存在。在王宝强案中,即便宋喆的身份被确认,但在缺乏连续居住证据的情况下,法院依然守住了赔偿标准的门槛。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在原有四项基础上增设了“有其他重大过错”作为兜底条款,为离婚损害赔偿打开了新的窗口。此后,多地法院开始将长期出轨、与他人生育子女、赌博成瘾等行为认定为“其他重大过错”。但兜底条款并非“万能筐”,最高人民法院仍要求其严重程度与前四项相当。对于律师而言,这既是机会也是考验:必须通过扎实的证据链,将过错行为从“道德瑕疵”升格为“法律过错”。


从财富规划与家庭关系咨询角度,王宝强案带来几点实务启示。第一,证据意识应当前置。婚内财务安排、财产协议固然重要,但若涉及潜在的损害赔偿,应引导客户在日常中保留连续居住、共同生活的证据,如租房合同、物业缴费记录、长期住宿行程等,形成“同居”的证明链条。第二,协议不能替代法定责任。一份“净身出户”条款或忠诚协议,可能因效力瑕疵而无法执行,而法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在于过错事实,而非合同约定。第三,律师在为客户设计家族信托或股权架构时,应当通盘考虑婚变对公司治理的冲击,并预留应对诉讼的现金流与证据预案。需要看到的是,离婚损害赔偿金额在司法实践中普遍不高,一般数万元至十万元不等,其象征意义大于补偿意义。故而,高净值人士的婚姻危机中,财富保全的核心战场往往不在“赔偿金”,而在财产分割与股权控制权之争。


婚外情的法律之界:从王宝强案看离婚损害赔偿标准

王宝强案的判决,不是对婚姻背叛者的纵容,而是一面照见司法谦抑的镜子。法律以规则划定自由的边界,又以标准守护公平的底线。对于每一个正在或即将进行财富规划的人而言,最值得依赖的,始终是对规则的尊重与对证据的敬畏。


与他人同居; 其他重大过错; 财富规划; 证据链条;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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