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时代,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与遗嘱自由原则之间,正不断碰撞出极具社会影响力的法律争议。近年来,随着婚姻家庭纠纷日益复杂,尤其是涉及婚外情、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案件频频登上热搜,公众对“过错方能否通过遗嘱将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以及“无过错配偶能否同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和确认遗嘱无效”表现出高度关注。司法实践中,法院如何平衡遗嘱人的意思自治与对婚姻中无过错方的保护?本文通过一个真实案例,揭示其中的法律逻辑与实务要点。
2023年,北京市某知名律所代理了一起引起业界广泛讨论的离婚纠纷与遗嘱继承交叉案件。当事人赵女士(化名)与丈夫刘某结婚二十年,育有一子。刘某在婚内与公司下属王某长期保持不正当关系,并于2022年因病去世前立下自书遗嘱,将其名下的一处婚前房产和婚后共同购买的一套商品房中属于他的份额,全部遗赠给王某。赵女士得知后,委托律师起诉至法院,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刘某去世前双方已分居但未离婚),同时请求确认刘某遗嘱中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无效。
代理律师在庭上指出,刘某与王某的婚外情事实清晰,有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酒店监控视频为证。进一步调查发现,刘某在遗嘱中处分的婚后商品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他无权单方面处分赵女士的份额。此外,赵女士以刘某存在“与他人同居”的过错行为为由,依据民法典第1091条要求离婚精神损害赔偿10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与赵女士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赵女士作为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关于遗嘱效力,法院认定:刘某对婚后共同财产多出应属赵女士的部分所做的遗赠处分无效,其个人所有的婚前房产以及婚后共同财产中属于他的份额,虽可自由处分,但该处分行为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刘某将遗产赠与婚外情对象王某,破坏了婚姻家庭伦理,损害了赵女士作为配偶的合法权益,该遗赠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而部分无效。最终,法院判决:赵女士获得8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涉案房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赵女士先分得一半,剩余一半中刘某的份额因遗赠无效,按法定继承处理,赵女士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获得相应份额;王某无权获得任何遗产。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离婚损害赔偿的认定标准以及遗嘱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公序良俗时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1091条明确列举了可以请求离婚损害赔偿的五种情形: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其中,“与他人同居”是实践中诉讼频率最高的过错类型。本案中,赵女士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刘某长期与王某同居,法院据此支持了精神损害赔偿请求。
在赔偿数额上,司法实践通常会综合考虑过错程度、经济能力、当地生活水平、受害人精神损害程度等因素。80万元属于较高金额,体现了法院对严重背离婚姻忠实义务行为的否定评价。
关于遗嘱效力,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刘某将遗产赠与婚外第三者的行为,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如“泸州遗赠案”的精神)中已明确不能得到法律支持。因为该行为不仅损害了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更破坏了婚姻家庭制度这一社会价值基础。需要注意的是,遗嘱人只能处分其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在未分割前,遗嘱人擅自处分配偶份额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该部分遗赠当然无效。
对律师同行及企业法务而言,本案至少提供了以下三项实操指引。
第一,离婚损害赔偿案件的举证策略。无过错方要获得赔偿,必须证明对方存在法定过错行为。实践中,“与他人同居”的难点在于证明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建议在诉前固定:长期异常的聊天记录、转账备注(如“生活费”“房租”)、共同出入住所的监控或证人证言、多次出差行程重合记录等。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取酒店入住记录、物业监控等。
第二,遗嘱继承与离婚诉讼的交叉处理。若过错方在诉讼期间或死亡前立遗嘱,无过错方应优先提出确认遗嘱无效之诉,而非仅被动参与继承纠纷。同时,可以将离婚损害赔偿请求与遗产分割纠纷合并审理,节省司法成本,也能通过一次判决彻底解决权益分配问题。
第三,企业法务对高管人员的合规提醒。对于涉及婚外情或家庭关系复杂的公司高管,建议在其离职或签订协议时,考虑潜在的婚姻财产纠纷对股权的冲击。例如,股权激励计划中应明确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规则,避免因一方恶意遗嘱导致公司治理结构动荡。此外,对涉及遗嘱订立的法律服务,律师应主动提示客户:向婚外第三者赠与财产可能面临被认定无效的风险,且可能因此呢承担更高的离婚损害赔偿。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不仅是一部调整身份关系的法律,更承载着维护社会公序良俗的重要功能。从“泸州遗赠案”到本案,中国法院始终在遗嘱自由与家庭伦理之间划出清晰的底线:任何试图通过遗嘱将财产转移给婚外第三者的行为,不仅无法动摇配偶的合法权益,还可能让过错方自身承担更高的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律师而言,深刻理解这一裁判逻辑,并在个案中巧妙运用证据规则与诉讼策略,才能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当爱与忠诚褪色,法律便是还有一道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