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是风险管理的工具

离婚诉讼
2026 08-03 07:23:59
分享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工具,也是家庭资产配置的重要一环。当婚姻关系终结,那些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购买的保单,该何去何从?笔者结合近年来武汉地区家事审判实践,通过一个真实案例,解析离婚诉讼中保险分割的裁判逻辑。


一份百万保单引发的离婚拉锯战


2023年,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当事人张先生与李女士结婚十二年,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双方对房产、车辆的分割没有太大异议,唯独对一张保单争执不下。原来,婚姻存续期间,张先生作为投保人,以自己为被保险人,购买了一份增额终身寿险,年缴保费二十万元,已连续缴纳五年,累计保费一百万元。李女士认为,这笔钱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保单应当作为共同财产分割。张先生则辩称,该保险具有人身依附性,且尚未发生保险事故,不属于分割范围。


法庭上,双方对保单现金价值的认定产生巨大分歧。张先生主张按已缴保费扣除手续费后的金额分割,而李女士聘请的家事律师则申请法院委托专业评估机构对保单现金价值进行司法鉴定。鉴定结论显示,该保单在离婚基准日的现金价值约为八十六万元。最终,法院采纳了鉴定意见,判决张先生继续持有保单,同时向李女士支付四十三万元补偿款。


保险是风险管理的工具

这个案子在武汉家事审判圈引起了不小关注,原因在于它明确了几个关键问题的裁判尺度:以夫妻共同财产投保的年金险、增额终身寿险等储蓄型保险,保单现金价值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方式以投保人继续持有、补偿对方一半现金价值为原则;现金价值的计算以离婚基准日的评估值为准,而非简单的已缴保费。


保险分割背后的法律逻辑


司法实践中,对保险的分割并非一刀切。从法律性质上看,保险产品大致分为三类。第一类是重疾险、医疗险等健康保险,这类保险具有强烈的个人专属属性,理赔款用于补偿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产生的损失,通常认定为个人财产,不予分割。第二类是定期寿险、意外险等保障型保险,如果保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其现金价值较低,实务中多采用退保平分现金价值或者协商补偿的方式处理。第三类是年金险、增额终身寿险、万能险等储蓄投资型保险,这类产品兼具保障和理财功能,现金价值较高,是离婚案件中的争议焦点。


有个点得说,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司法解释和解答中确立了基本原则: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保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分割保单现金价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一逻辑的核心在于,保单现金价值本质上是一种储蓄性资金积累,属于投资属性,理应纳入共同财产范畴。


给家事律师和投保人的三点启示


武汉地区的家事审判实践反映出几个趋势,值得关注。


其一,保险分割正在从“重投保人身份”转向“重资金来源”。过去争议较多的是保单归属于谁,现在法院更关注保费来源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只要保费是在婚姻存续期间用共同财产缴纳的,无论被保险人是谁,现金价值都可能被纳入分割范围。这就意味着,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子女投保,离婚时同样面临分割问题。


其二,现金价值的司法鉴定成为案件走向的关键。不同保险产品在不同年度的现金价值差异很大,保险公司提供的保单利益演示表是预期数据,而司法鉴定评估的是基准日的实际现金价值。家事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及时申请司法鉴定,避免简单地以已缴保费或者保险金额作为计算依据。


其三,保险分割的替代方案逐渐多样。法院并非一刀切地判决退保。退保不仅会产生经济损失,还会让被保险人丧失保险保障。实务中,更常见的处理方式是保单归属一方持有,由持有方向对方支付现金价值的一半补偿。除此之外,通过保单贷款、变更投保人等方式平衡双方利益的做法也越来越多地被法院采纳。


回到这个案例,张先生和李女士的纠纷虽然落下帷幕,但留下的法律思考并没有结束。保单现金价值的分割,本质上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财富积累的重新分配。保险产品形态日益复杂,投资连结险、分红险等新产品不断涌现,对家事律师的专业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处理这类案件,既要算清现金价值这笔账,也要兼顾保险的保障功能,在法律框架内寻找财产分割与风险保障的平衡点。这不仅是司法裁判的技术问题,更关系到离婚后双方当事人能否各自安稳前行。


The End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婚前协议、遗产继承等。团队由资深离婚律师组成,实战经验丰富,已为数千位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咨询专线:15007173939
律所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889号光谷国际广场A座1602-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