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二次诉讼遇上外籍配偶:一份婚前协议如何改写终局?

离婚诉讼
2026 08-04 22: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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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婚姻的离散,远比想象中复杂啦。当感情破裂的信号出现,第一次起诉离婚被法院驳回,双方又僵持分居,第二次诉讼能否顺利解除婚姻关系?如果夫妻之间还曾签署过一份英文起草的婚前协议,其中涉及美国房产、公司股权,这份协议在中国法庭上还能否得到尊重?


不久前,北京某家事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参考答案。中国公民林先生与美国籍妻子艾米莉结婚八年,婚后因文化差异与职业选择产生剧烈冲突。林先生起诉离婚,因艾米莉当庭拒绝离婚并主张感情尚未破裂,法院第一次判决不予支持。六个月后,林先生委托律师提起第二次离婚诉讼。此时,双方的矛盾焦点已不再是“要不要离”,而是“怎么分”。


艾米莉主张,双方在纽约签署的婚前协议系“美国式文件”,未经中国公证,且她在签署时并未接受中文释义,故应认定无效。林先生则坚持协议明确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股权、现金)归各自所有”,在中国同样具有约束力。案件的核心实际上有三层:中国法院对该起涉外离婚纠纷是否享有管辖权;第二次起诉是否满足法定离婚条件;婚前协议的效力应当依据哪国法律判断。


接受委托后,代理律师开头说锚定管辖问题。艾米莉虽为美国籍,但双方婚后长期共同居住于北京市朝阳区,并已连续居住超过一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补充规定,以及被告经常居所地在中国法院的管辖原则,朝阳区法院具有管辖权。诉讼程序适用中国法律,这一点没有悬念。


真正的攻防战集中在婚前协议的效力认定上。律师梳理了协议签署时的邮件往来、两名见证人的证言以及公证翻译件,证明双方在纽约律师楼内逐页阅读,艾米莉曾就条款提出过修改意见,并最终自愿签字。据此,中国法院认为,该协议的缔约程序符合纽约州法律,同时不违反中国民法典关于夫妻约定财产制的强制性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在协议中的财产分割安排,本质上是对自身民事权益的处分,未损害第三方利益,应认定为有效。


至于离婚本身,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五款规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起案件中,第一次判决后夫妻双方已分居超过一年,艾米莉虽仍不同意,但法律上已具备“感情破裂”的法定情形。最终,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并认定婚前协议有效,位于北京的房产归林先生所有,双方在美国的财产依照协议各自处理,仅对共同债务部分略作调整。


离婚二次诉讼遇上外籍配偶:一份婚前协议如何改写终局?

这起案件在涉外家事领域颇具样本意义。它揭示了三个容易被忽视的细节:其一,涉外离婚并非当然适用外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七条,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只要中国法院受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基本规则都按中国法进行,外国法律仅可能影响对特定财产权属的认定。其二,婚前协议不是“一签永逸”。协议、签署程序、翻译文本、见证方式都会成为效力争点。与外籍配偶签署前,应尽量在双方母语版本均有律师签字确认,必要时可进行公证认证,避免事后陷入“看不懂”“不公平”的辩论。其三,二次离婚诉讼是明确的法律通道。第一次判决不离婚带来的并非无限等待,分居满一年后的再次起诉,法院应当判离,这既是法律对婚姻自由的保障,也为深陷僵局的人提供了确定性。


对律师同行而言,承办此类案件时,证据的“中国化”与“涉外化”同样重要。境外形成的协议、权属证书、银行流水,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或履行相关证明手续,否则可能因证据形式不符合要求而影响证明力。对公众而言,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婚姻可以跨国,法律边界却清晰可见。一份严谨的婚前协议,不是爱情的背叛,而是成年人在选择伴侣时对彼此人生责任的清醒确认。它不能保证婚姻不破裂,但至少能让破裂发生时,双方都保有末了说的体面与秩序。


The End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婚前协议、遗产继承等。团队由资深离婚律师组成,实战经验丰富,已为数千位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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