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咨询机构流传的分居协议范本里,房子、孩子、存款往往占满了篇幅,很少有人问一句:分居这些年,谁在替谁缴社保。这个问题看似冷门,却足以在离婚判决生效一年后,把两个人重新拉回法庭。
案例:一笔被"遗忘"的养老金
周某与沈某2010年登记结婚,2016年因感情破裂分居。分居时两人参照一份网络流传的范本签署《分居协议》,约定"分居期间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各自债务各自承担",既未办理财产约定,也未提及社保、公积金与企业年金。分居后沈某留在原单位,社保由单位代扣代缴;周某离职成为自由职业者,以灵活就业身份自行缴费。2022年法院判决离婚,房产、存款均作了处理,唯独没有涉及养老金。
2023年沈某办理退休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周某得知后,委托华东地区某律师事务所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之诉,要求分割沈某的养老保险权益。
代理律师没有笼统主张"养老金一人一半",而是先向社保经办机构调取沈某的参保缴费明细,把2010年至2016年与2016年至2022年两个时间段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分开测算,再区分单位缴费、个人缴费与统筹账户三部分。庭审中,双方围绕两个争点交锋:分居期间各自缴纳的社保是否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尚未领取与已经领取的养老金,哪些能分。
法院裁判认为,沈某的基本养老金在未达到领取条件前不属于可直接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记入其个人账户的部分,应作为共同财产处理;分居不改变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协议措辞也未构成《民法典》第1065条意义上的财产约定,故分居期间的个人账户缴费同样纳入分割范围,但结合周某未实际参与缴费、双方分居后各自独立生活的事实,酌情降低了分配比例。最终判决沈某向周某支付补偿款18万余元,对周某要求分割统筹养老金部分的请求未予支持。
法律分析:社保的三层结构与两段规则

社会保险不是一笔躺在账户里的存款。基本养老保险由统筹账户与个人账户构成,前者体现社会互济,后者带有个人财产属性;在此之外,还有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和商业养老保险,性质各不相同。能不能分,取决于是哪一层、哪一段时间、由谁缴的钱。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5条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列入"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第80条则给出更精细的规则: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另一方请求按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金,法院不予支持,但婚内以共同财产缴付、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可以分割。换句话讲,已领取的养老金可以分,未领取的养老金不能直接分,能分的是个人账户里的钱,且要按"婚内"与"缴费来源"两个维度切片。住房公积金、企业年金通常参照同一逻辑处理。
那份分居协议为什么没起作用?因为它只安排了生活,没有安排财产。夫妻约定财产制必须采书面形式并指向明确的财产归属,而"各自收入各自所有"这类表述,在司法实践中常被认定为对分居期间日常开支的安排,不足以对抗法定共同财产制。对婚姻咨询从业者而言,这是一个提醒:分居协议可以化解情绪,但不能替代财产规划。
实务启示:三个动作决定输赢
对起草方而言,分居协议应写明分居起止时间、子女抚养与费用分担、财产范围与债务承担,并单列社保、公积金、年金的缴纳主体与权益归属;如确需变更财产制,应明确表述并考虑公证。对律师而言,养老金分割的核心是数据:社保缴费明细、工资发放记录、年金账户对账单,缺一不可;同时注意解释一第84条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自发现之次日起算。对当事人而言,离婚判决未处理社保并不意味着放弃,离婚后发现漏分财产仍可另诉,但能在离婚协议里一次写清,成本最低。
婚姻可以分开过,账最好一起算清。一份合格的分居协议,价值不在于把两个人推得更远,而在于让分开这件事有边界、有秩序,也让日后的每一笔权益都找得到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