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写下的百万版权,到底归谁?

离婚诉讼
2026 07-14 21: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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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成年人的离婚,是一场冷静的资产清算。但对于那些拥有智力成果、以创作为生的人而言,离婚过程中最棘手的问题,往往不是车房存款,而是那看不见、摸不着,却价值百万的知识产权。分居协议和离婚材料中,如何界定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尤其是说分居期间)创作完成的知识产权收益,正在成为家事法律服务增长最快的细分领域。


这个问题在一次由北京一家知名律所代理的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中得到了充分展现,也成为了近年来法律圈探讨分居与知识产权分割最具代表性的案例。


当事人一方为国内某顶流网络文学作家,另一方为一位企业高管。两人于2015年登记结婚,2017年起因感情不和进入分居状态,但未办理离婚手续。分居期间,该作家潜心力作,完成了一部改编权价格高达数百万元的成名网文。2020年,两人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仅对常见的银行存款和一套房产进行了分割,未涉及该作品的任何收益。离婚后八个月,作家与该网文平台的版权交易达成,税后到手金额达到近四百万元。


高管一方得知此事后,认为这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知识产权收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遂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该笔版权收益,并主张分居期间其并未与作家共同生活,因此呢无法从该收益中受益,但根据法律规定,分居不代表婚姻关系的解除,该收益的创作时间落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理应共享。而作家一方则坚称,该作品完全是在分居后独立创作,且双方分居期间经济已各自独立,分居协议中也写明了“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只是该协议在离婚时被双方律师认可但并未严格登记备案。


这个案件的争议焦点,正是很多创作者和企业家在离婚诉讼中面临的共同困惑:分居期间创作的知识产权,究竟算不算共同财产?


法院在审理中引用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并着重参考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二十四条。该条规定,“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也就是说,只要作品的形成时间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不管版权交易合同是在离婚后签署,也不管双方是否已经分居,只要时间上能够锁定收益来源是基于婚内创作,法院就有权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分居期间写下的百万版权,到底归谁?

最终,法院没有完全采信作家分居协议中“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的条款,因为该条款缺乏明确的公证和登记程序,且双方离婚协议中未对此进行确认和引用。但法院同时认定,该作品在分居期间创作,高管一方确实未参与任何创作支持或家庭经济贡献,最终酌情判决作家向高管支付版权收益的20%作为补偿,而非对半分割。


这个判决结果在法律界引发热议。它揭示了当前司法实践中对婚姻存续期内,非传统劳动形式收入(尤其是说知识创作)分割的审慎态度。法官既没有一刀切将所有婚内作品收益全部认定为共同财产,也没有完全支持“分居即经济独立”的主张,而是引入了一个极富弹性的“贡献度”审查维度。


这个维度对于律师同行和面临相似境况的公众来说,具有极高的实务参考价值。首先,分居协议的起草不能走过场。如果选择签署分居协议,务必将“分居期间各自独立创造的财富(包括知识产权、投资收益)归各自所有”这一条写清楚,而且建议由公证处进行公证,或者在后续的离婚协议中明确引用该条款,避免法庭上出现“协议效力存疑”的局面。


再讲,在起草离婚协议时,对知识产权的分割绝不能简单一句话带过。很多离婚双方在感情消耗到最后呢阶段时,急于摆脱对方,往往只关注房产、现金、车辆这些显性资产,而忽略了版权、专利权、商标权这类“未来可期的隐形资产”。正确的做法是,对离婚时已经公开但尚未变现的作品,比如刚出版的小说、刚杀青的电影剧本、刚申请但尚未授权的发明专利,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未来产生的收益,按照某种比例进行分割”,或者约定“该知识产权的收益归创作方所有,但创作方应向另一方支付一笔固定的补偿款”,以彻底切断后续诉讼的风险。


第三,也是容易被忽视的一点,是关于创作时间点的证据。对创作型专业人士,如作家、编剧、作曲家、视频博主而言,应当养成保存创作时间证明的习惯。无论是草稿的保存日期、电子文档的创建时间、合同洽谈的时间节点记录,还是与平台往来邮件的存档,这些看似琐碎的文件,都会在未来的知识产权分割诉讼中,成为证明“该作品是否产生于婚内”的关键证据。


婚姻关系的解构,从来不只是情感的割裂,更是财富秩序的重组。知识产权的财产属性正在被司法实践越来越精准地界定。它提醒那些手握核心创作或技术专利的人,在为作品奔走于各大平台和展会时,不要忘了在身后梳理一份清晰的分居或离婚文件。比捍卫一个故事更重要的,或许是讲清楚那个关于“所有权”的故事。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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