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位武汉知名离婚律师关于“遗嘱见证”的实务分享,将婚内忠诚协议再次推向公众视野哟。忠贞承诺能否以协议形式转化为法律上的强制义务?答案远比一纸文书复杂。

上海二中院曾审结过一起备受关注的忠诚协议纠纷。男方为挽回婚姻,签署协议承诺若再出轨则“净身出户”,并自愿将名下价值逾千万的房产份额让渡给女方。后男方再次出轨,女方诉至法院,要求按约分割财产。代理女方的律师团队将协议拆解为“情感承诺”与“财产处置”两个法律层面,主张其中关于财产归属的约定属于婚内财产协议,独立于情感身份条款而有效。法院最终认可了财产部分的法律约束力,判决双方离婚时,女方分得全部房产份额。该案判决后,同类案件在上海基层法院的判决逻辑一度发生转向,财产给付条款的独立性获得更多尊重。
但并非所有忠诚协议都如此“幸运”。江苏高院曾公布的一则典型案例中,男方在协议中写明“如出轨,自愿放弃一切财产,包括婚前房产”。后男方转移隐匿财产,女方主张依约获得全部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并未完全支持,理由聚焦于协议与夫妻共同财产制、子女抚养义务存在冲突,若全部判归女方,将导致男方基本生存保障与抚养能力落空。最终法院以“财产分割应遵循公平原则并结合实际过错程度”为由,判决女方多分财产而非全额获得。同样一份忠诚协议,为何在两地产生不同结果?
核心争议点在于,涉及“不能离婚”“放弃孩子抚养权”等身份关系条款,因违反婚姻自由原则或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通常被认定无效。而纯粹涉及财产分割的约定,尤其是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如何适用法律,各地裁判尺度并不统一。上海倾向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采取“身份条款无效,财产条款可独立有效”的思路;江苏等地则认为,夫妻忠诚义务属于情感道德范畴,不应通过赋予协议强制执行力来变相限制离婚自由,否则可能引发“为钱财而设套”的逆向道德风险。
对律师而言,处理此类协议需有清晰的实务策略。起草阶段,应刻意区分身份条款与财产条款,避免在忠诚协议中写入“不得离婚”“放弃探视权”等无效。针对财产部分,建议明确指向具体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避免使用“净身出户”等模糊表述,而是转化为具体的房产、股权、存款分配方案。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的精神,忠诚协议本质是婚姻关系的内部自律规范,法院对其效力审查,将综合考察协议签订时是否存在欺诈胁迫、条款是否显失公平、是否损害第三人利益等因素。
值得关注的是,深圳中院2021年发布的裁判指引曾明确,双方约定的“忠诚协议”由当事人自觉履行,不作为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和确定子女抚养的依据。而上海高院在部分内部指导意见中,则对忠实协议效力持相对开放态度,认可以财产分割为条件的约定可作为离婚时的参考依据。这种地域性司法政策的分野,为当事人预留了不小的预期空间,也在提醒律师:在跨地域婚姻纠纷中,管辖地的司法口径直接决定协议命运。
忠诚协议不能“保证”爱情,但能划定婚姻中财产责任的底线。一份精心起草的协议,既是对情感承诺的书面确认,也是对财产边界的理性规划。未来立法或司法解释若能统一此类协议的裁判规则,在意思自治与婚姻伦理之间找到更精准的平衡,无疑将给处于婚姻焦虑中的普通人更多确定的期待。法律能做的,不是守护爱情,而是在爱情褪色后,让散场少一些不堪。
遗嘱见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 离婚财产分割; 夫妻财产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