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往往承载着孤寡老人晚年还有的托付。但这类协议一旦遭遇变故,尤其是扶养人未尽义务或双方关系破裂,协议能否解除、已付出的扶养费能否追索、扶养关系能否变更为抚养关系,实践中争议极大。近期,一则由北京某家律所代理的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将这些问题推到了台前。
案情并不复杂,却极具代表性。被扶养人赵某是一位年近八旬的独居老人,子女长年旅居海外,生活无人照拂。2021年,赵某与远房亲戚之女钱某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钱某负责赵某的生养死葬,赵某则将名下的一套房产遗赠给钱某。协议签订后,钱某辞去外地工作,搬到赵某家中照料其饮食起居,并承担了赵某两次住院的陪护费用和部分医疗费。三年间,钱某的付出不可谓不尽心。2024年,赵某之子从国外归来,得知房产将归钱某所有,强烈反对,并以赵某名义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理由是赵某患有轻度阿尔茨海默症,签订协议时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律所在代理该案时,核心争议集中在两点。其一,赵某的民事行为能力在签订协议时是否受限,这直接决定协议的效力。律所通过申请司法鉴定、走访签订协议时的公证员和邻居,证明赵某在签约时精神状态正常,意思表示真实,协议并非无效。其二,也是本案真正的难点,即协议虽有效,但赵某之子回国后,钱某与赵某共同生活的客观基础已破裂,继续履行协议实际上已不可能。赵某在庭上表达了希望钱某搬离的意愿,钱某则主张若解除协议,赵某应返还其三年来的扶养费用并赔偿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解除了双方的遗赠扶养协议,但并未全额支持钱某的返还请求。法院认定,钱某为履行协议支出的生活费、医疗费等实际费用共计十九万七千元,赵某应予补偿。但对于钱某主张的护工费、误工费以及未来可得利益,法院认为,钱某自愿辞去工作照料赵某,属于履行协议的对价性付出,与房屋遗赠形成整体交换关系,现房屋尚未实际交付,钱某未取得遗产,其付出的劳务部分已通过日常居住和生活消耗体现,故未予单独认定。判决同时指出,若赵某后续另行处理房产,需就钱某的劳务付出给予适当补偿,具体数额可另行协商或起诉。
这个判决结果,初看之下对钱某并不“划算”,却精准切中了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本质。很多人将遗赠扶养协议与抚养费纠纷混为一谈,开口闭口“抚养权变更”,实则两者分属两个法律轨道。抚养权指向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关系,基于身份产生,法定而不可任意约定;而遗赠扶养协议则是合同关系,是扶养人与被扶养人之间就扶养义务和遗赠权利作出的双方法律行为,其履行和解除均应适用合同编的特殊规则。本案中钱某与赵某之间形成的,是遗赠扶养关系,而非抚养关系,因此并不存在“抚养权变更”一说,法律上能够处理的,仅是协议的解除与后果清算。
值得深入思考的是,遗赠扶养协议的解除,并不等于扶养方的付出可以被无条件抹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八条确立了这类协议的法律地位,但条文本身并未细化解除后的财产返还规则。司法实践中,法院普遍参照双方是否已经形成实际上的互易关系来权衡损益。扶养人支出的医疗费、生活费属于直接经济损失,应返还;但扶养人付出的劳务、时间、情感投入,因为缺少客观定价标准,法院往往通过房屋权属状态、履行期限、被扶养人恢复自主照顾能力等因素综合考量,以“酌情补偿”的方式处理。本案的突破之处在于,法院明确将劳务付出从合同对价中剥离,即便房屋尚未过户,也没有认定劳务损失已经实际发生,但判决书为后续另行主张补偿保留了通道,这实际上为同类案件中扶养人的权利救济提供了新的诉讼路径。

从行业视角看,这类纠纷未来只会增加。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独居老人数量迅速上升,遗赠扶养协议因其灵活性和非血缘性,正被越来越多的人接受。同一时间,协议关系破裂后如何清算,也正成为婚姻家事领域的新型疑难案件。传统婚姻家事律师更熟悉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归属争夺,而对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变更、解除缺乏体系化的应对策略。本案的另一个启示在于,协议本身就是最好的防线。扶养人在签订协议时,就应当预见到后续可能出现的情感变化、子女介入和履约障碍,将每次支出的凭证、照料记录留存完整,并尽量将医疗费、应急费用的负担方式、解除条件、劳务补偿的计算方法写入协议。书面约定越细,后续争议就越少。
换句话说,遗赠扶养协议建立在一份长期信任之上,但信任需要法律框架来兜底。法院的判词中不动声色地承认了这样一个现实:人心会变,亲密关系会破裂,但法律不能让老实人吃亏,也不能让每一个善意的付出都被算计殆尽。钱某最终拿回了十九万余元的实际支出,同时保留了寻求劳务补偿的可能性,这个结果谈不上圆满,却已经是现行法律能够给出的最平衡的答案。
财产可以量化为数字,而一段时间的陪伴和照料却无法简单标价。遗赠扶养制度的善意,正在于它尊重人与人之间自愿缔结的相互承诺,哪怕这个承诺最终没能走到终点,法律也应当为其中真实发生的付出兜底。对于律师而言,处理这类案件不仅要懂法条,更要理解人性,因为所有的纠纷最终都是情感的碎裂和利益的拉扯,法律所能做的,只是让碎裂的部分尽量体面地收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