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同居关系析产纠纷,曾引发不少本地律师的讨论。当事人王女士与赵先生自2018年起共同生活,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两人在蔡甸城区购置了一套商品房,总价120万元,王女士出资40万元,赵先生出资80万元,房屋登记在赵先生一人名下。2022年双方分手,王女士起诉要求分割房屋。赵先生辩称,王女士的40万元是借款,自己已经通过日常开销陆续还清,并拿出几张转账记录佐证。王女士则主张双方是同居期间共同投资购房,自己享有房屋份额。
案件的核心争议,在于那笔40万元的性质究竟是借款还是共同出资。王女士的代理律师围绕购房合同签订、按揭还款来源、微信聊天记录中双方关于“一起买房”的表述,以及共同居住期间生活费用分摊情况,构建了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法院最终认定,双方之间没有借贷合意,王女士的出资属于同居期间共同购置房产的出资,应当按照出资比例确认财产份额。考虑到房屋登记在赵先生名下,法院判决房屋归赵先生所有,同时参照房屋市场增值情况,由赵先生补偿王女士55万元。
这个案子标的额不算大,在基层法院也并不罕见。但它折射出一种普遍的社会现象: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同居,却鲜有人意识到,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在法律上的待遇截然不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原则上适用夫妻共同财产制;而同居关系则没有法定的“共同财产”概念。双方各自的收入、购置的财产,除非能够证明属于共同出资或共同经营,否则很难自动形成共有关系。王女士之所以能拿回那笔钱,靠的不是“我们是事实夫妻”的道德叙事,而是一笔一笔转账记录、一份份合同文本堆出来的法律事实。
正因如此,起草一份清晰、可执行的同居关系财产协议,就显得格外重要。很多当事人会问,这和离婚协议书有什么区别?粗看都是谈财产分割,但底层逻辑完全不同。离婚协议书以夫妻身份关系解除为前提,财产分割依据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同居关系协议则更像一份合伙契约,它的法律基础是双方的意思自治,以及《民法典》关于共有和合同的一般性规定。换句话说,离婚协议书写错了,法院还能依据法定规则兜底;同居协议书写漏了,双方就可能陷入大量证据战,甚至人财两空。
那么,一份合格的同居关系财产协议,应当包含哪些?结合蔡甸案的经验,先说必须列明财产清单。小到存款、车辆,大到房产、股权,逐一写明购置时间、出资比例、登记状况,并约定解除关系时按何种方式进行分割。其次,要明确共同债务的承担方式。同居期间以双方名义办理的贷款、信用卡欠款,如果没有内部约定,债权人可能要求任何一方承担清偿责任,事后追偿又会引发新一轮纠纷。再次,对于价值波动较大的资产,比如房产、股票,最好约定一个估价节点和补偿支付期限,避免因周期拖延导致不公平结果。
协议中还有一个容易被忽视的条款:分手后居住安排。不少同居纠纷矛盾激化的导火索,就是一方要求另一方限期搬离,而对方没有缓冲时间。在协议中约定一个合理的腾退期限,以及逾期不搬的违约金,能有效降低冲突等级。再者,如果双方育有子女,还应当对抚养权、抚养费、探望权作出约定。这些虽然不能直接写入离婚协议书,但在同居关系解除后,依然可以作为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参考依据。

当然,协议自由不等于没有边界。与婚姻关系中的忠诚协议类似,同居财产协议中也常见一些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比如“分手后不得与他人交往”“不得离开某地”等,这类约定因违反公序良俗而被认定无效。还有的当事人试图通过协议约定“放弃全部财产”“净身出户”来惩罚过错方,但司法实践普遍认为,身份关系中的过错不应直接转化为财产剥夺,过于严苛的条款很可能被法院调整为按实际出资比例分割。真正专业的做法,是将人身关系的解除与财产清算适当分离,让协议回归经济理性。
蔡甸案判决一年后,代理律师在复盘时写下这样一句话:同居关系的结束,往往伴随着情感上的不甘,但法律能做的,只是把账算清楚。算账的方式,可以交给法官,也可以提前写进协议。一份经过深思熟虑起草的同居协议,未必能挽回一段感情,却一定能让双方在转身离开时,少一些狼狈,多一份体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