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初,一起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离婚纠纷案在法律圈引起广泛讨论。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是德国籍高管马丁,另一方是中国籍妻子林薇。两人2018年在德国登记结婚,婚前签署了一份由德国律师起草的财产协议,约定“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马丁在德国和中国均持有房产、股权,林薇则放弃了在德国的工作,随夫回国生活。
但是,婚后的生活并不如林薇所愿。2022年起,马丁因工作压力和对林薇国内亲友的排斥,多次发生激烈争吵,甚至在一次争执中对林薇实施推搡和掌掴,导致林薇面部软组织挫伤、左耳听力下降。林薇报警后,公安机关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2023年初,林薇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马丁名下位于北京的一套房产和上海一家公司股权的增值部分。马丁则以婚前财产协议为依据,主张所有财产均为个人财产,拒绝分割。
这个案例,几乎浓缩了当今高净值跨境婚姻中最尖锐的三个法律问题:婚前协议的效力边界、涉外离婚的诉讼路径选择,以及家暴事实如何影响财产分割的天平。
家暴如何突破婚前协议的“防火墙”
林薇的代理律师——北京某知名家事律所的合伙人王律师,在接手案件后注意到一个关键细节:马丁在签署婚前协议时,并未主动告知林薇其在德国之外、尤其是中国境内拥有的资产情况。王律师调取了马丁在国内的资产记录,发现马丁在签署协议时,已通过一家离岸公司持有上海某科技公司的股权,但在协议附件中仅列出其在德国的两处不动产。林薇对此完全不知情。
庭审中,林薇的律师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主张该婚前协议因“未充分披露财产信息”而存在重大误解,且协议的签署环境并非公平自愿。更关键的是,林薇出示了公安机关的告诫书、医院诊断记录,以及邻居、同事的多份证人证言,证明婚后三年其处于不对等的家庭地位,协议签署时“缺乏独立的律师咨询条件”。
法院最终认定,虽然婚前协议在形式上有效,但协议未能涵盖马丁在中国的主要经营性资产,且协议签署时林薇的知情权未能充分保障,所以不适用该协议对全部财产进行排除。同时,法院明确指出,家庭暴力行为严重违反了夫妻忠诚义务和共同生活的基本准则,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重大过错”。根据该条,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且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应“照顾无过错方”。
涉外离婚的诉讼路径选择
本案的另一特殊之处在于管辖权。马丁在诉讼期间一度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应当由德国法院审理。但王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林薇的户籍在北京,且长期在北京居住,法院据此驳回了马丁的异议。
判决结果:财产分割上的“女六男四”
2024年3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准予林薇与马丁离婚;北京房产归林薇所有,林薇向马丁支付30%的折价款;上海公司股权的50%转让给林薇。对于离婚损害赔偿,法院支持了林薇5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总体来看,涉案约860万元的夫妻共同财产中,林薇获得的份额超过60%。这个结果,打破了马丁“婚前协议能锁死一切”的预期,也让不少高净值跨境婚姻中的弱势方看到了希望。
行业启示:婚前协议不是“免死金牌”
这一案例给实务界带来的启示是多维的。对于律师同行而言,在代理涉外离婚诉讼时,必须重视“财产披露完整性”这一抗辩点。婚前协议的有效性,并不只取决于签署时双方是否“自愿”,更取决于是否“明知”。如果协议遗漏了核心资产或存在误导性陈述,法院完全可能打破协议的“隔离墙”。
对于关注该领域的公众,尤其是即将或已经签署婚前协议的当事人,这个案例揭示一个朴素的法律逻辑:任何协议都不能成为家庭暴力的“保护伞”。法院在裁判中优先保护的,是人身权益和公平原则。家暴不仅是离婚的法定事由,更是财产分割中“倾斜保护”的强力杠杆。
林薇的胜诉,不是对契约精神的否定,而是对婚姻关系中弱者权益的司法回应。它提醒每一位正在或即将步入婚姻的人:协议可以预防风险,但永远无法替代平等、尊重与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