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北京某中级法院的一份终审判决在法律圈引发热议啦。案件标的不大,争议焦点却触及婚姻家事法领域两个长期存在模糊地带的议题:养老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时点,以及收养子女在未办理登记手续时的继承权认定。这起案件被多家律所列为年度典型案例,不仅因为判决结果对同类纠纷具有参照价值,更因为它揭示了法律在家庭伦理与经济现实之间的取舍逻辑。
案情并不复杂。当事人张先生与刘女士于2007年协议离婚,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一套婚后购置的房产归张先生所有,张先生名下养老金账户余额的一半归刘女士所有,同时双方收养的女儿小张(收养时未办理民政登记)由刘女士抚养,张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直至小张成年。2019年张先生去世,其父母主张小张不是法定继承人,要求分割张先生留下的全部遗产,包括尚未领取的养老金账户余额。刘女士则认为,小张作为养女享有法定继承权,且离婚协议中关于养老金分割的约定有效,张先生去世后剩余的养老金应按协议处理。
案件的核心争议点有三:其一,离婚协议中约定分割的“养老金账户余额”是指离婚时的静态数额,还是包含此后继续积累的部分?张先生2019年去世时账户余额已较2007年翻倍,这部分增值是否属于刘女士的份额?其二,小张的收养关系自始未办理民政登记,在法律上是否构成养子女关系,进而享有对张先生遗产的法定继承权?其三,离婚后张先生长期未支付抚养费,且曾以收养无效为由要求解除关系,是否影响小张的继承权认定?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刘女士的大部分诉求,认定离婚协议中的养老金分割条款应解释为对账户整体现金价值的分割,后续增值部分按比例归属;同时认为,小张虽未办理收养登记,但张先生与刘女士在长达十年的时间里以父母子女关系共同抚养小张,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且离婚后张先生未明确提出解除收养的主张,小张应享有继承权。张先生父母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关于养老金分割的认定,但在继承权问题上作出了更细致的区分。法院认为,1992年《收养法》施行后,收养关系成立必须办理登记,未登记的不具备法律效力。但考虑到1999年修订后的《收养法》和现行《民法典》均对未登记的事实收养采取了有条件认可的态度,尤其是在涉及被收养人利益保护时,法院应当综合考量。本案中,小张自幼儿起被张先生夫妇抚养十余年,形成了稳定的人身依附关系,且张先生生前从未主动在诉讼中请求确认收养无效,其沉默行为可视为对收养事实的持续认可。因此呢,小张虽不能以“养子女”身份直接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第1127条关于子女的第一顺位继承权,但可以根据“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或“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等条款主张酌定继承份额。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小张获得张先生遗产中20%的份额,刘女士依据离婚协议获得养老金账户增值部分的40%。
这个案例之所以被法律实务界反复提及,在于它提出了一个结构性难题:法律的刚性规定与家庭伦理的柔性现实之间的冲突,如何在个案中找到平衡。从法律技术层面看,养老金分割的难点在于其“未来预期财产”的属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八十条规定,离婚时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条件的养老金,属于“将来可得的财产”,原则上不予分割;但双方已有明确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双方离婚协议明确约定了“养老金账户余额的一半”,法院将此解释为覆盖当时及后续全部可确认的现金价值,而不局限于某一时点,这种扩张解释实质上突破了司法解释的字面含义,展示出司法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尊重优先于程序性规则。
而对于收养子女继承权的认定,法院的裁判逻辑更具启示意义。根据《民法典》第1111条,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但实践中,上世纪九十年代至本世纪初,大量家庭收养子女并未完成登记,这类“事实收养”的效力始终处于模糊地带。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曾提出“长期共同生活,形成实际上的收养关系”可以比照养子女处理,但这一原则在《民法典》实施后是否继续适用存在争议。本案二审法院的解决思路是将“事实收养”转化为“扶养关系”的视角,绕开收养登记的效力争议,转而依据赡养、抚养的事实状态来判定继承份额,这为同类案件提供了一条可操作的裁判路径。

对于律师同行和企业法务而言,这个案例的参考意义不仅限于个案结论,更在于法律适用的方法论。当制度设计存在空白或冲突时,法院往往选择最有利于保护弱势群体(被扶养子女、家庭主妇)的方向作出解释。这也提示法律工作者,在处理涉及养老金分割、收养子女继承权等新型家事纠纷时,不应机械套用法律条文,而要重视当事人之间的约定、长期行为以及人身依附关系的实质。一个有效的实务操作建议是:在离婚协议中对养老金分割方式作出明确约定,建议写明“按账户某一基准日余额分割”或“明确未来增值部分的处理”;对于未登记的收养子女,应尽早通过补充协议、遗嘱或公证方式固化继承意愿,避免事后争议。
法律从来不只是条文,它是社会关系的映射。当家庭的形态越来越多元,法律的弹性空间恰恰体现了对人性的体察。这份判决或许不会成为最高法公报案例,但它所追求的个案正义,正是法律进步最真实的刻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