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初,武汉某创投公司创始人周先生接到一份来自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呢。这份判决推翻了他与前妻刘女士在离婚协议中关于“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的约定,判令他名下某科技有限公司12%的股权(彼时估值逾3000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向前妻折价补偿1500万元。此时距离两人离婚已有四年,距离刘女士第一次提起诉讼也过去了近三年。这起案件在武汉法律圈引发广泛讨论,其核心争议并非“股权该不该分”,而是“离完婚才发现漏分的股权,到底还能不能追”以及“代持关系能否阻却分割”。
2015年,周先生与刘女士结婚。婚后第三年,周先生的大学同学陈先生创办一家科技公司,因身份原因不便直接持股,邀请周先生作为名义股东代持该公司30%股权。双方签订书面代持协议,周先生未实际出资,也不参与经营决策。2017年,周先生与刘女士感情破裂,双方协议离婚。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周先生未在协议中提及代持股权事项。离婚后,刘女士偶然得知周先生名下竟还有一家科技公司的股权,且该公司在2019年完成B轮融资,估值突破2.5亿元,30%代持股权对应的实际价值已超过7000万元。
2020年初,刘女士以离婚后财产纠纷为由起诉,主张周先生名下代持的12%股权(经查,周先生名义持股30%,其中18%已转让给第三方,剩余12%仍登记其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周先生则抗辩称,该股权系代陈先生持有,并非其个人财产,不具可分性;同时,离婚协议已明确“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应视为双方已处理完毕全部财产事宜。一审法院支持了周先生的主张,认为现有证据足以证明代持关系成立,股权不属于周先生的合法财产,且离婚协议已生效,刘女士无权再行主张。刘女士不服,上诉后被驳回。
转折发生在2021年。刘女士委托的武汉本地一家专注家事与股权交叉领域的律师事务所,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该所律师团队重新梳理案件时发现两个关键细节:其一,周先生与陈先生虽签订代持协议,但该协议约定“若公司上市或重大资产重组,陈先生有权要求周先生转让股权并配合办理手续”,而陈先生从未在公司章程、工商登记或股东会决议中显名,公司其他股东甚至不知道周先生系代持。其二,离婚协议签订前,周先生曾通过微信向朋友提及“公司最近在谈融资,估值涨得厉害”,说明其当时完全知晓代持股权价值,却在离婚协议中未作任何披露或说明。
再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有二:一是代持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二是离婚协议中“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条款能否构成对未披露股权的处分效力。关于焦点一,法院认定,代持关系仅存在于周先生与陈先生之间,对外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先生名义持有的股权所产生的财产权益,无论其背后是否存在代持安排,均构成夫妻共同财产的重要组成部分。代持协议不能改变股权登记的公示效力,也不能使周先生当然免除对配偶的财产说明义务。关于焦点二,法院指出,离婚协议中概括性条款的效力应结合财产的具体情况判断。周先生在签订协议时,未向刘女士披露代持股权的存在,属于故意隐瞒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信息,该行为违反了夫妻间的忠实义务和诚实信用原则。在刘女士对代持股权完全不知情的前提下,概括性条款不应视为对该项财产分割的预先处分。
最终,再审法院改判:周先生名下代持的12%股权,由周先生与刘女士各享有50%份额对应的财产权益。鉴于该股权尚处于代持状态且涉及案外人陈先生的权益,不宜直接进行权属分割,判决由周先生向刘女士支付折价补偿款1500万元,给付后刘女士对该股权不再主张任何权利。至于周先生与陈先生之间的代持关系,由双方另行解决。
这起案件留下几个值得深思的实务问题。对律师而言,代持股权在离婚案件中的处理,不能简单套用“股权登记在谁名下即为谁的财产”的形式逻辑,而应穿透考察股权的实际权属、出资来源、夫妻一方是否知情等因素。对当事人而言,离婚协议中“其他财产已分割完毕”这类表述并非免责金牌。如果一方隐瞒或漏分重大财产,另一方在法定期间内仍有权主张再次分割。对家事审判而言,法院在股权分割领域正越来越多地运用《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关于“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对恶意隐瞒方课以少分或不分的法律后果。这起案件的另一层价值在于,再审程序的启动为那些在离婚时因信息不对称而权益受损的一方提供了救济样本。但程序救济有时限,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发现新的共同财产后,应在三年内提起诉讼。财产线索的发现路径往往隐藏在日常细节中——银行流水异常、商业登记查询、社交媒体动态,都可能是重建事实拼图的碎片。

股权分割的复杂性在于,它既有财产属性,又承载着企业经营、代持关系、第三方权益等多重法律关系。离婚不是简单的身份关系解除,更是财产关系的一次彻底清算。清算不彻底,便为日后纷争埋下伏笔。这起再审改判案的意义,不在于确认了“离婚后还能分财产”这一朴素认知,而在于它划出了一条清晰界限: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义务不因离婚协议的签订而当然终结,重大财产的披露义务贯穿婚姻存续与解除的全过程。对每一个正在或将要签署离婚协议的人而言,坦诚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上不可回避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