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近年被视为财富传承与公益慈善的“双保险”,但当婚姻破裂时,这层保险是否牢不可破?尤其当信托结构涉及港澳台元素,法律适用与跨境执行的双重复杂性,让家事律师如履薄冰呗。2023年,武汉硚口区某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涉港离婚纠纷,将这些问题推到了聚光灯下。

男方陈某是内地实业家,2021年在香港以委托财产设立了一支慈善信托,信托财产为其持有的南京某科技公司30%股权,受托人是香港一家信托公司,受益人为某公益基金会。妻子李某在得知此事后,于2023年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该30%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设立慈善信托未经其同意,实为转移隐匿财产,并要求分割。该案标的额超过两亿元,成为硚口区法院当年受理的标的额最高的家事案件之一。
庭审中的戏剧性时刻来自一份资金流水。李某律师出示了信托账户的支出记录,显示该信托曾向陈某母亲控制的咨询公司支付过一笔数百万元的“管理费”。李某据此主张,所谓慈善信托但是是“壳”,信托收益实际仍由陈氏家族享用。而陈某方面则坚持信托合法有效,强调《慈善法》第四十四条要求信托财产独立管理,且信托协议明确约定适用香港法律,根据香港《受托人条例》,该信托属于不可撤销信托,委托人设立后即丧失财产权益。
案件的核心争议集中在三点:慈善信托财产是否仍属于委托人的责任财产;陈某设立信托是否构成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转移;内地法院在离婚诉讼中应如何认定一份适用香港法律的境外信托文件的效力。代理律师团队没有回避问题,而是提出了一个关键区分:信托财产的归属问题应依信托文件约定的准据法判断,但一方是否因设立信托而侵害另一方的夫妻财产权益,则应依内地婚姻法评价。两者不能混为一谈。
这一思路最终促成了案件的转机。法院组织多轮调解后,双方达成协议:陈某向李某一次性支付8000万元补偿款,慈善信托继续存续,陈某不再参与信托资产的任何投资决策,并撤回其家族公司作为信托服务供应商的资格。调解书确认了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同时以高额补偿金的方式对李某的婚姻贡献和财产期待利益予以平衡。这既避免了机械分割公益信托资产可能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也对转移财产的嫌疑作出了实质回应。
但调解并非终点,涉港澳因素带来的程序挑战才刚刚显现。鉴于信托财产位于香港,内地法院的调解书不能直接在香港强制执行。依据香港《内地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调解书作为和解协议不具有自动执行效力,当事人仍需在香港另行签署和解契据并提交高等法院登记。硚口区法院在审理中向双方充分释明了这一风险,陈某和李某的律师共同聘请了香港大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在调解方案中嵌入了跨境执行条款,才真正画上句号。
这起案例给高净值人士和家事律师都提供了值得深思的样本。慈善信托不是婚姻财富的“安全屋”。在内地司法实践中,判断信托能否对抗配偶的财产分割请求,往往看三件事:设立时是否已向配偶披露并取得书面认可;委托人是否保留实质控制权,比如可以更换受益人、调整分配比例或担任投资顾问;信托受益对象和分配规则是否清晰可验证。如果这些环节存在模糊,法院可能穿透信托外壳,将财产重新纳入夫妻共同财产范围。本案中,信托虽然经受住了考验,但陈某仍为模糊的“管理费”支付了巨额补偿,代价不可谓不重。
对家事律师而言,此类案件不再局限于婚姻法的单一战场。代理涉港澳台离婚诉讼,必须同时具备信托法、冲突法和跨境执行的知识储备,甚至需要境外律师协同作业。本案之所以能以调解收场,正是因为内地律师准确锁定了分割配偶权益而非干预慈善信托的裁判方向,又借助香港法律意见书消除了当事人对境外信托效力的疑虑。这种跨法域的协作能力,正在成为顶级家事律师的核心竞争力。
慈善信托的公益外壳,无法掩盖婚姻共同体中诚实与透明的内在要求。法律工具的设计初衷值得尊重,但当信托建立在隐瞒之上,它的效力便如沙上之塔。本案的调解结果守住了公益信托的底线,也维护了配偶的合法财产权益,这种平衡或许是家事审判面对复杂金融工具时最值得推广的姿态。财富可以结构,但婚姻需要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