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里,最熬人的往往不是财产怎么分,而是孩子究竟是谁的呗。近年法律圈高频讨论的一个问题逐渐浮出水面:夫妻在婚内签订协议,明确承认孩子为双方亲生,并承诺日后不提出异议。这样的协议,离婚时到底算不算数?倘若一方反悔并拿出亲子鉴定报告,法院会支持谁?笔者近期处理的一起纠纷,恰好触及了这道难题的全部棱角。

王先生与李女士于2021年登记结婚,女儿出生后不久,两人感情出现裂痕。为挽回婚姻,王先生主动签署了一份《婚内财产及子女抚养协议》,其中手写承诺:“本人系婚生女王小某的生物学父亲,无论任何情形下均不对孩子身份提出异议。”协议同时约定,若一方日后对子女身份提出异议或行使撤销权,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一百万元,并在离婚财产分割中作出让步。李女士认可协议后,两人继续共同生活,王先生亦以父亲身份陪伴女儿成长。
2023年,两人正式离婚。不久后,王先生在未告知李女士的情况下,自行委托基因检测机构对女儿进行亲子鉴定,结论为排除其为生物学父亲。王先生随即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主张撤销协议中对其不利的财产让步条款。李女士委托笔者所在律所应诉,双方在庭审中围绕协议效力与鉴定结论的边界激烈交锋。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先生签署协议时对女儿身份的合理怀疑已有充分认知,协议中“知晓并接受一切可能”的表述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判决认定:亲子鉴定意见书合法有效,确认王先生与王小某不存在亲子关系;但协议中财产让步条款系王先生自愿作出的处分,不构成欺诈、胁迫,不得因亲子关系被否认而撤销。一、二审均维持了这一裁判逻辑。
这场诉讼提供了一个很有价值的观察切口。法律上,亲子关系具有强烈的身份属性,涉及未成年子女的受抚养权、继承权等基本权益,不能简单套用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更不能以协议方式预先剥夺一方申请亲子鉴定的程序权利。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将“有正当理由”作为提起亲子关系否认之诉的前提,而具备资质的司法鉴定意见往往是法院认定“正当理由”的核心依据。因此呢,婚内协议中“承认亲生”“永不异议”等,并不具有阻断诉讼的绝对效力。
但问题还有另一面。协议虽然不能处分身份关系,却完全可以处分基于身份关系产生的财产后果。王先生签署协议时明知风险存在,仍自愿以财产让步换取婚姻存续,这种选择并未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不违背公序良俗。恰恰相反,如果允许他在事后以“孩子不是我亲生的”为由推翻先前全部承诺,无异于鼓励当事人在婚姻中对承诺随意反悔,反而冲击了身份行为应有的审慎和严肃。
这一案例给实务带来了清晰启示。对于律师而言,起草婚内协议时应当区分身份条款与财产条款:身份确认条款只是证据意义上的初步材料,不能替代亲子鉴定,更不能设定诉权障碍;而财产处分条款则应当独立设计,明确其生效条件与责任边界,避免因身份关系变动而被整体撤销。对于公众而言,婚内协议不是不能签,而是要在签署前想清楚:一纸承诺承载不了血缘真相,但它承载的财产承诺,法律是认的。
血缘可以被鉴定终结疑问,承诺却不能被结果轻易抹去。亲子关系从来不只是生物学事实,更是持续多年共同生活形成的伦理秩序。法律尊重真相,也守护诚信。在真相面前不回避,在诺言面前不食言,才是成年人面对婚姻与子女应有的姿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