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走到尽头时,房产、存款、车辆往往是谈判桌上争夺的焦点,但有一项财产常被忽视——住房公积金。它既不体现在银行流水里,也不像房产证那样醒目,却可能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占据不小的份额。近期武汉一起离婚案件的裁判结果,为这个问题提供了一个值得参考的样本。
武汉某区法院审理的一起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结婚七年,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男方供职于一家大型央企,公积金账户余额42.6万元;女方是一名中学教师,公积金账户余额5.8万元。两人对房产和存款的分割很快达成一致,唯独在公积金问题上僵持不下。男方的逻辑很直接:公积金是国家给职工的住房保障,属于“个人的钱”,而且自己账户里的钱远多于女方,凭什么要分给对方?女方的代理人则指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缴存的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纳入分割范围。

法院最终没有支持男方的观点。裁判文书释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该案中男方婚前账户中已存在的2.1万元余额不属于共同财产范围,应予扣除。在计算婚后共同缴存总额后,法院判决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17万余元。这一数字并非简单地将男方账户余额的一半判给女方,而是将双方婚后取得的公积金合并计算后,对差额部分进行折价补偿。
这个案例之所以具有参考价值,是因为它触碰了三个常被误解的难点。
第一个难点是“实际取得”与“应当取得”的界限。有观点认为,只要公积金没有被提取出来,就不是“实际取得”,因此呢不能分割。但司法实践普遍认为,公积金作为一种强制性储蓄,虽然由单位代扣代缴,但其本质属于职工工资的一部分,只是以专门账户的形式沉淀下来。哪怕职工没有支取,其财产权益已经客观存在,属于“应当取得”的范畴。武汉这一案例延续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指导案例中确立的裁判逻辑:公积金不是“未来才有的期待权”,而是当下已经形成的财产。
第二个难点是个人账户数额悬殊时如何做到实质公平。男方账户余额为女方七倍有余,如果机械地“各自账户归各自”,对于收入结构单一、公积金缴存比例较低的一方显然不公。公积金虽然是共同财产,但它具有专款专用的属性,不能像银行存款那样直接划转一半。武汉法院采用“总额合并、差额补偿”的方式,既避免了动用公积金账户内资金的程序障碍,又让共同财产的分割落到实处,这一做法在湖北多地法院的裁判中已趋于稳定。
第三个难点是“白纸黑字”的证据取得。打这类官司,最怕的是双方收入信息不透明。一方在某家单位工作多年,公积金缴存基数高、比例高,另一方并不掌握准确数据。实务中,律师可以申请法院向公积金管理中心调取缴存明细,或者要求双方在庭前会议中互相披露。缴存明细不仅能看出账户余额,还能还原婚姻存续期间的缴存变化,用以区分婚前与婚后、个人缴存与单位缴存的各项构成。这比单纯提交工资流水更能完整地映射一个人的收入结构。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公积金分割争议频发,折射出婚姻财产形态的变迁。二十年前,夫妻共同财产的核心是房子、存款和家电;今天,公积金、企业年金、股权期权、保险收益等非传统资产在家庭财富中的占比越来越高。对这些资产的认知,往往滞后于财富积累的速度。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很少有人会认真核对自己每个月公积金进账多少、单位按什么比例缴存;离婚时才猛然发现,这个平时看不见摸不着的账户,竟然比很多银行存款还要可观。
武汉这起案件没有惊天动地的标的额,也没有戏剧性的反转,但它提供了一种思路:在婚姻财产分割中,不遗漏每一种资产形态,本身就是对当事人权益的尊重。对于正在办理离婚、或准备签订婚前协议的人来说,不妨多问一句:对方的公积金账户查过吗?缴存基数是多少?里面有多少是婚前的,又有多少是婚后积累的?这些问题看似琐碎,却可能改变财产分割的最终走向。
法律把公积金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不是为了鼓励离婚时锱铢必较,而是承认一个朴素的事实:婚姻存续期间的每一份劳动所得,都凝结着双方的共同付出。无论这笔钱是以现金形式攥在手里,还是沉睡在公积金账户的某一栏数字里,它都值得被看见、被清算、被公平地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