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购房遇上公积金分割,一场再审改判带来的三重法律启示

子女抚养
2026 08-28 12: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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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子,两个家庭,三段婚姻纠葛。当父母倾尽积蓄为子女购房,却在子女离婚时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老人往往会感到难以接受。而当离婚时已经分割完毕的公积金贷款,又因再审程序被重新审视,整个案件的复杂程度便陡然上升。


这类纠纷近年高频出现在各级法院的裁判文书中。父母出资的性质认定、公积金的财产属性、再审程序的审查边界,三个法律问题交织在一起,构成婚姻家事领域最具实务价值的典型样本。


从一则再审改判案例说起


北京某律师事务所代理过一起颇具代表性的再审案件。2018年,男方张某与女方李某登记结婚。婚后第二年,张某父亲老张将毕生积蓄80万元转入儿子账户,用于支付小两口购买朝阳区一套商品房的首付款。剩余房款120万元以张某与李某的名义申请了公积金贷款,月供由二人共同偿还。


2022年初,张某与李某感情破裂,李某起诉离婚。一审法院认定,案涉房屋系婚后购买,首付款80万元虽由张某父亲支付,但未明确约定只赠与张某一人,故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房屋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扣除剩余公积金贷款后,李某分得房屋折价款约75万元。张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转折出现在2024年。张某父亲因病住院,整理旧物时偶然发现一张泛黄的银行转账凭证,备注栏清晰写着“借款,用于购房首付”。这张凭证在一审、二审期间均未出现,系2023年年底张某父亲整理遗物时才找到。北京某律所律师团队据此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提交了老张与张某之间补签的《借款协议》以及转账凭证等新证据。


北京高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判决对80万元首付款性质认定不清,该款项可能涉及案外人老张的实体权益。再审改判确认,80万元首付款系老张对张某的个人借款,由张某个人负责偿还;房屋中相应价值应从夫妻共同财产中扣除。同时,再审法院对公积金贷款部分的处理也作出调整——已偿还的公积金贷款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由双方各半分割,但李某分得的房屋折价款需扣除其尚未偿还的公积金贷款中对应的债务份额。最终,李某获得的折价款降至约34万元。


争议焦点:父母出资为何不能当然视为赠与


本案的核心争议,开头说在于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认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除明确只归一方的以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指出,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这一规则在实务中的适用出现了分化。部分法院倾向于认为,父母出资没有书面约定时,推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近年来越来越多的裁判观点开始转变,认为不能仅凭出资行为推断赠与意图。父母出资时往往不会想到要留下证据,更不会要求子女出具借条。一旦子女婚姻破裂,父母才发现自己的养老钱被“分走一半”,此时再向法院主张是借款,法院需要综合考量出资背景、家庭关系、资金流向等因素。


本案再审改判的另一重法律价值,在于揭示了“赠与”与“借贷”两种法律关系在证据规则上的差异。赠与的成立需要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而借贷关系的成立则可通过转账凭证、款项用途等客观事实推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指导性案例中明确,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在无明确赠与意思表示的情况下,不能简单认定为赠与。这一裁判倾向,实际上为父母一方保留了主张借贷的权利空间。


公积金的分割逻辑:共同财产的认定与转化


公积金能否分割,取决于其财产属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职工所在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属于职工个人所有。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住房公积金,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个人专用的除外。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公积金已经转化为房屋的实物形态——按月偿还贷款。原本单纯的公积金账户余额分割,转变为房屋折价款中包含的贷款偿还份额分割。一审二审时,法院将已还贷款本金及对应增值一并纳入共同财产分割,这在常规案件中并无不当。但再审时,鉴于首付款性质改为借款,房屋总价中属于夫妻共同出资的部分相应减少,公积金贷款的偿还基础也随之变化,李某可分得的部分自然缩水。


这里存在一个容易忽视的法律细节:公积金贷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务的清偿方式直接影响财产分割结果。再审判决将“扣除剩余贷款后分割房屋净值”调整为“分别计算共同还贷部分与个人应承担部分”,实质上区分了债务归属与财产分割两个层面。这种做法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关于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的规定相衔接,即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但内部份额可以按实际情况划分。


再审程序的边界:新证据的审查标准


多数离婚案件经过一审二审即告终结,能够进入再审的少之又少。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等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司法实践对“新证据”的审查相当严格,必须是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因客观原因未能发现的证据。


父母出资购房遇上公积金分割,一场再审改判带来的三重法律启示

本案中,银行转账凭证和补签的借款协议,前者客观存在于原审之前,后者形成于再审阶段。补签协议能否作为新证据使用,实务中存在争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终采信了律所的主张——转账凭证证明了资金流向,借款协议则是对资金性质的佐证,二者结合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再审法院并未机械适用证据规则,而是从实体公平角度出发,追加审查了案外人老张的合法权益。


这一裁判思路启示实务界:再审并非简单重复原审,而是对原审裁判正当性的实质审查。对于律师而言,在代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仅关注法律条文本身,还要帮助当事人建立完整的证据链条。转账备注、聊天记录、家庭会议录音等细节,都可能成为还原事实的关键。


写在最后


父母出资购房的纠纷,表面上是财产分割问题,底层却是家庭财产代际传承与婚姻风险之间的张力。法律不鼓励“骗婚”,也不应当让父母的积蓄在子女婚姻破裂时轻易减损。公积金制度的本意是保障居住权益,但当它与婚姻解体相遇,规则的核心始终是公平——既保护夫妻双方在婚姻期间的劳动成果,也尊重出资人的真实意愿。


对于律师而言,这个案例的价值在于提醒:处理婚姻家事案件,不仅要熟悉家庭法,还要理解合同法、物权法的交互适用;不仅要审查当下证据,还要预判未来的程序走向。对于公众而言,则是一个实用的提示——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时,通过书面方式明确资金性质,哪怕只是简单的一句“此款为借款”或者“此款仅赠与我的子女”,都可能在关键时刻避免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


在法律的世界里,模糊从来不是保护,清晰才是。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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