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普通的周末,张阿姨像往常一样收拾好孙子最喜欢的小汽车玩具,准备去前儿媳家接孙子过周末。但是,门铃响了很久,无人应答。电话打过去,前儿媳冷冷地说:“你们以后不用来了,孩子现在的生活不需要你们打扰。”
三年前,张阿姨的儿子李强与前妻王芳协议离婚,孙子小宇随母亲生活,双方约定李强每月享有四次探视权。在李强工作繁忙时,张阿姨和老伴常常代替儿子去接孙子,与孙辈之间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离婚后的一年多里,这样的安排一直相安无事。直到王芳再婚后,新丈夫认为前夫家庭的频繁来访影响了新家庭的生活节奏,王芳开始找各种理由阻挠张阿姨看孙子。
张阿姨和老伴陷入深深的无助中。他们不明白,自己含辛茹苦带大的孙子,怎么突然就成了“外人”。
这不是个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近三年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数据显示,涉及祖辈探视孙辈的纠纷案件逐年上升,尤其是在离婚率高企的背景下,这一问题正变得越来越突出。《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了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的探望权,对于祖父母、外祖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立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这一法律空白,让无数像张阿姨这样的老人陷入了维权困境。
张阿姨的案子最终进入了法院。代理该案的律师在庭审中指出,虽然《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祖辈的探望权,但该法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确立了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基本原则。祖孙之间的亲情,是中华民族传统家庭伦理的重要组成部门。对于父母离婚的未成年人来说,来自祖辈的关爱不仅不会对其成长造成负面影响,反而能够在父母离异带来的情感缺口中提供重要的情感支撑。
这一观点得到了法院的支持。法院在审理后认为,祖辈对孙辈的探望权虽然没有明确的成文法依据,但基于“儿童最大利益”原则,在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前提下,应当支持祖辈合理行使探望权。特别是考虑到张阿姨夫妇在小宇出生后一直长期参与照顾,与孩子之间形成了稳定的情感依赖关系,强行切断这种情感联系对孩子的健康成长不利。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张阿姨夫妇每两周探望孙子一次,每次不超过四小时。

这个判决在律师界引起了广泛讨论。有观点认为,法院的判例实际上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进行了扩大解释,将探望权的主体从父母延伸至祖辈。也有的律师提出,这一判决虽然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化,但法律依据仍然薄弱,需要立法层面的明确支持。
从实务角度看,这类案件的核心难点在于“亲权”与“隔代亲情”之间的平衡。在父母离婚后的家庭结构中,孩子的生活重心理应跟随直接抚养方,这是维持孩子生活稳定性的基础。直接抚养方组建新的家庭后,有权利决定家庭生活的边界。祖辈的情感需求固然值得尊重,但不能以牺牲孩子的生活稳定为代价。因此,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会考量几个核心要素:祖辈与孙辈之间是否存在长期稳定的情感依赖、探望是否会影响未成年人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直接抚养方是否具有正当理由予以拒绝。
从行业启示来看,离婚协议中对探视权的约定往往过于粗糙,大多数协议只约定了父或母的探视权,没有考虑到祖辈的探视需求。在离婚率高企的现代社会,家族关系的维系不应局限于父母与子女之间。对于每个家庭来说,与其在矛盾激化后诉诸公堂,不如在离婚时就以协议的形式将祖辈的探视权利予以明确。
回看张阿姨的案子,虽然最终赢得了探望权,但这场官司撕裂了两个家庭本已脆弱的关系。每个周末的探视,都变成了例行公事般的“交接”,孩子夹在其中,承受着并非他这个年龄应该承受的复杂情感。法律可以为权利划清边界,却无法弥合情感的分裂。或许,对于每个面临离婚困境的家庭来说,比辩论“谁有权利看孩子”更重要的问题应该是:我们该如何让孩子在父母分离后,依然拥有完整而温暖的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