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家庭中,亲情与法律的边界往往比想象中更为模糊呗。当生父与继母的婚姻走到尽头,一纸诉前调解的抚养费协议,是否就能一笔勾销继子女对生父遗产的继承权?这个问题的答案,在司法实践中远比表面复杂。
【案例引入】继女继承权之争

2023年,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继子女继承纠纷案件,当事人李女士的经历颇具代表性。李女士年幼时,生父与继母再婚,她随父亲与继母共同生活。继母对李女士视如己出,双方形成了法律意义上的抚养关系。但是好景不长,李女士的生父与继母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在离婚后的诉前调解阶段,双方就李女士的抚养问题达成协议:李女士由生父抚养,继母无需支付抚养费,同时协议中约定“继母不再承担对李女士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数年后,继母因病去世,留下一笔可观的遗产。李女士作为曾与继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女,主张其享有法定继承权。而继母的亲生子女则认为,当年的诉前调解协议已经明确解除了继母与李女士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李女士无权继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诉前调解协议中“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与义务”的表述,在性质上属于对继母与李女士之间抚养关系的终止约定。但是,这一约定是否足以彻底切断基于长期共同生活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的继母女法律关系,需要从立法本意和实质公平角度进行审视。最终,法院认定李女士与继母之间已经形成法律认可的抚养关系,该关系不因一纸协议中的模糊表述而当然消灭,判决李女士享有对继母遗产的法定继承权。
【法律分析】抚养关系的撤除与继承权保留之辩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明确规定,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这一制度的初衷,在于保护在重组家庭中实际承担了抚养义务的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基于实质亲情产生的权利义务平衡。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诉前调解协议中“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与义务”的约定,能否被视为对继母女关系的“解除”?从法律逻辑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并非单纯的合同关系,其核心是“是否形成了其实的扶养关系”。一旦扶养关系形成,它便具有了人身权的属性,非经法定程序(如收养关系的解除)或出现法定事由(如继父母对继子女实施严重侵害),不能仅凭当事人之间的协议而随意撤销。
诉前调解协议的性质是双方就离婚后子女抚养费等财产问题达成的合意,其主要功能是解决生父与继母之间关于李女士抚养费用的分担问题。协议中的“不再承担任何责任与义务”,更宜被理解为“在财产层面,继母无需再支付李女士的抚养费”,而非对已经固化的人身法律关系的否定。若允许当事人通过私权协议彻底切断已形成的继父母子女法定继承关系,则可能诱发道德风险:继父母在抚养继子女成年后,利用一纸协议剥夺其继承期待,这显然违背了法律保护弱者、维护实质公平的立法精神。
【行业启示】诉前调解协议中的“权利放弃”应审慎认定
此案给法律实务界和重组家庭都提了一个醒。对于律师而言,在代理涉及继子女抚养的离婚案件时,起草诉前调解协议必须字斟句酌。尤其是涉及“放弃权利”“免除责任”等表述,不能简单套用格式条款,而应明确其适用范围。如果当事人确实希望彻底切断继父母子女关系,应当通过法定的收养解除程序,而非在财产分割协议中模糊带过。
对公众而言,重组家庭中形成的亲情与法律责任同样需要被尊重。继父母对继子女的养育之恩,不仅是道德要求,更是法律所保护的权益。一纸只言片语的协议,并不能轻易抹去多年共同生活铸就的法律纽带。
法律是人性的底线,更是秩序的守护者。它在承认私权自治的同时,始终保留了对实质公平的终极干预权。当亲情与协议发生碰撞,法律最终需要回答的,是社会的良知与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