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纠纷中,继子女的继承权问题始终是家事法律实务中的高频争议点。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没有血缘纽带,其权利义务完全建立在姻亲与共同生活的基础上。一旦中间的关键联结——生父母与继父母的婚姻关系—解除,继子女是否还享有对继父母的遗产继承权,不仅困扰着无数重组家庭,也让许多律师在起草协议时如履薄冰。
北京某中级人民法院在2023年审结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为这个模糊地带提供了重要参照。当事人王女士(化名)在女儿李梦(化名)八岁时,与丧偶的陈某(化名)再婚。婚后近十年间,陈某与李梦共同生活,出资供其读完大学,父女关系融洽。后因感情破裂,王女士与陈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未就李梦与陈某的关系作特别约定,李梦随母亲生活,此后双方联系渐少。2022年,陈某突发疾病去世,未留遗嘱。陈某的法定继承人——其与前妻所生之子陈杰(化名),在办理遗产继承时,将李梦排除在外。李梦遂诉至法院,主张自己作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女,依法享有继承权。

此案的核心争议在于:继父与生母离婚后,继父与继女之间已形成的扶养关系是否归于消灭?陈杰一方认为,陈某与王女士的婚姻关系已终结,李梦与陈某之间的姻亲基础不复存在,继父女关系自然解除,继承权随之丧失。李梦的代理律师则主张,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源于长期共同生活形成的抚养事实,而非单纯的姻亲名义。该扶养关系一旦形成,具有独立的法律效力,不因生父母与继父母后续离婚而自动灭失。
法庭经过调查确认,李梦与陈某共同生活近十年,陈某在生活起居、教育费用上实际承担了母亲之外的另一半抚养义务,扶养事实证据充分。法院最终采信了李梦一方的主张,认定李梦作为与陈某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女,属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考虑到陈杰作为亲生子女且常年陪伴陈某,在遗产分割中酌情对陈杰予以多分。
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的立法本意来看,继子女继承权的正当性基础在于扶养关系的实质,而非身份关系的名分。扶养关系是继父母与继子女双向义务的对等体现——继父母在继子女未成年时悉心照料,继子女在继父母年老时不遗余力地赡养,这种长期累积的情感与经济投入,其价值不应在婚姻关系终止时一笔勾销。要提一下,“有扶养关系”的认定在司法实践中远比字面语义复杂:不仅包括共同生活、经济供养、生活照料、教育投入等客观要素,还要结合持续时间、继子女幼年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部分地方高院已出台审判指引,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教育关系形成后,即使生父母与继父母离婚,继父母仍有权主张受继子女赡养,反之亦然,这为继承权认定铺平了道路。
这起案例为两类群体敲响了警钟。对于继父母而言,如果希望身后财产只由亲生子女或特定继承人承接,最稳妥的方式是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以意思自治排除法定继承的适用。对于生父母而言,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后续走向,包括是否维持往来、是否保留赡养义务、财产如何分配,避免模糊空间带来的长尾诉讼。对律师而言,办理此类业务时,不能停留在法条的表层语义,而要深入洞察当事人对重新组建家庭的情感预期,将“扶养关系的沉淀”视为一种不可逆的法律事实来对待,用协议安排对冲潜在的身份关系变动风险。
一纸离婚协议,割裂的是成年人之间的姻缘,却未必割裂得了孩子与继父继母之间以十年时间为代价换来的亲情与责任。法律以扶养关系为尺,丈量的正是人情冷暖中那些实打实的付出。对重组家庭的当事人来说,与其寄望于默示的默契,不如在关系存续时就用明确的契约与遗嘱,写下对自己与家人的交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