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婚姻财产困局:从一则继承案看涉外离婚分割的司法新动向

遗产继承
2026 08-08 08: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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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的数量逐年上升,伴随而来的不仅是跨文化融合的喜悦,还有法律适用上的复杂博弈。当婚姻关系走向终结,财产分割已非易事;若一方在离婚诉讼期间或之后离世,继承问题与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交织在一起,法律关系的复杂程度成倍增加。这里面最富争议的,莫过于一方在境外取得的财产,是否必然落入境内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范围,又是否应当纳入遗产范围。


去年,上海某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案件,为这一领域提供了一个极具参考价值的样本。该案当事人王先生与李女士于2018年在上海登记结婚,婚后王先生赴新加坡创办科技公司,李女士则长期居住在国内。2023年初,李女士以感情破裂为由向上海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分割王先生名下新加坡公司的全部股权价值。诉讼期间,王先生因突发疾病在新加坡去世,其父母作为继承人申请加入诉讼,主张该公司股权系王先生个人财产,应作为遗产处理,而非夫妻共同财产。


该案的核心法律争议点有三个:其一,新加坡公司股权的准据法应适用中国法还是新加坡法。其二,该股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属于,李女士有权分割的份额是多少。其三,王先生去世后,李女士能否在继承程序中主张该股权的夫妻共同财产份额。代理王先生父母的上海某知名律所团队,经过对中新两国法律冲突规则的细致梳理,在庭审中提出关键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十四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一方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王先生与李女士婚后未就财产制签订任何书面协议,且王先生长期居住在新加坡,李女士在上海,双方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但共同国籍均为中国,故应适用中国法认定夫妻财产关系。


律所团队进一步指出,王先生设立公司是在婚前以个人名义签约,但实缴注册资本的时间发生在婚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是,股权本身作为资本份额,其权属认定与出资时间息息相关。庭审中,团队调取了新加坡会计与企业管制局的登记文件,证明公司设立于婚前,婚后实缴出资的资金来源为王先生婚前积累的个人存款,且该资金链路清晰,未与婚后家庭共同收入混同。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意见,认定公司股权的本金部分属于王先生个人财产,但婚后产生的孳息和增值部分中,扣除合理经营成本后的净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王先生去世,李女士有权先就共同财产部分析出属于自己的份额,剩余部分再作为遗产由王先生父母及李女士(作为配偶)按法定顺序继承。


这一判决结果在行业内引发了不小震动。它没有简单地按“婚内取得的财产就是共同财产”这一惯性思维处理,而是精准区分了“资本份额本身”与“婚后投资收益”,这在国际私法实务中是一个相当细致的切割。对于从事涉外业务的律师而言,这起案件的启示在于:境外股权的归属,绝对不能只看结婚证上的日期,资金流水、公司设立文件、境外出资路径,每一环都可能成为胜败的关键。该案标的额折合人民币逾四千万元,判决生效后,新加坡公司股权结构已发生变更,该判例对上海法院处理同类涉东盟国家股权纠纷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跨境婚姻财产困局:从一则继承案看涉外离婚分割的司法新动向

值得注意的是,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明确了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个人财产的自然增值”除外。这起案例恰恰踩在了这一区分逻辑的刀刃上。自然增值与主动投资收益的边界,在实践中常因商业模式的不同而难以划清。例如,一方婚前持有的非上市公司股权,婚后因公司整体估值上升带来的增值,若该方未参与公司经营,司法实务倾向认定为自然增值;反之,若该方作为创始人和CEO深度参与运营,则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主动投资所得,进而纳入共同财产分割范围。


对于公众而言,这起案件最具共鸣的细节在于:王先生在国外辛苦打拼积累的财富,最终一部分流向了已经提起离婚诉讼的配偶,而其父母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在儿子的遗产分配中并非收获全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混同,是许多高净值家庭未曾正视的风险。一份合法有效的婚前财产协议,或是在婚后大额投资时保留清晰的资金来源证明,远比事后的诉讼博弈成本更低、效果更稳。


法律的意义从来不在于鼓励算计,而在于为每一个真实的生活场景提供可预期的边界。继承法新规与涉外婚姻财产分割交汇处的司法探索,正在一点一点填补跨国婚姻法律真空。无论是企业法务、执业律师,还是正身处跨境婚姻中的个体,理解这些规则,都是在为不确定的未来提前铺设确定性的砝码。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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