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协议与养老金之辩:再婚家庭离婚案中的权益边界

遗产继承
2026 08-10 19:2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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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家庭的离婚纠纷,往往比初婚更复杂。一张继子女抚养协议、一份养老金账户,看似分属不同法律领域,却会在同一个案件里激烈碰撞。当继母将继子抚养成人,离婚时能否分割配偶的养老金?当初的抚养协议又能否成为对方拒绝分割的筹码?一起由省级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家庭典型案例,给出了值得玩味的答案。


2023年,某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其中一案颇具启示。周某与陈某于2010年再婚,陈某带着7岁的儿子陈小宇共同生活。婚后不久,双方签订《继子女抚养协议》,约定周某对陈小宇负有抚养教育义务,陈某承担全部家庭日常开支;协议同时载明,若日后离婚,周某对陈小宇的抚养义务即告终止,且陈某应就周某的抚养付出给予适当补偿。


此后十五年,周某悉心照料陈小宇,从小学到大学,事无巨细。2025年,陈小宇大学毕业,周某与陈某却因常年积怨走向离婚。庭审中,周某提出分割陈某名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付的部分,金额约28万元,并依据协议主张补偿金20万元。陈某则拿出同一份协议,反诉周某“未按要求履行抚养义务”,要求退还抚养费30万元。


一对共同生活了十五年的夫妻,在法庭上针锋相对。案件的争议焦点高度集中:其一,继子女抚养协议中“离婚即终止抚养”的条款是否有效;其二,周某的抚养付出能否转化为经济补偿;其三,离婚时尚未退休的配偶,其养老金个人账户能否分割。


法律分析


法院审理认为,周某与陈小宇之间已经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抚养协议的签订及履行不影响这一法律事实的认定。周某长期承担抚养教育义务,有学校记录、生活缴费凭证及证人证言佐证,陈某关于“未履行抚养义务”的反诉缺乏事实依据。协议中“离婚后抚养义务终止”的条款,符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关于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基本原则——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以共同生活为前提,离婚后生父仍具有抚养能力的,继母可以不再承担。该条款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基于此,法院驳回陈某的反诉请求。


关于养老金的归属,是本案最关键的判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基本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应予支持。陈某的养老保险金虽未开始领取,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收入缴付的个人账户部分,属于财产权益,周某有权主张分割。最终,法院判决陈某向周某支付养老金个人账户补偿款14万元,并依据双方协议酌定经济补偿金10万元。


这一判决传递出三重信号:一是继子女抚养协议并非“一签了之”,法律尊重其效力,继续抚养期间的付出有据可查;二是离婚条件条款如不限制离婚自由,仅涉及财产给付与义务终止,可获司法认可;三是养老金不是“避风港”,婚姻期间的个人缴付部分,离婚时可以分割,这在实务中常被误读。


抚养协议与养老金之辩:再婚家庭离婚案中的权益边界

行业启示


对于再婚家庭,既要重视协议的规范书写,也要明白法律不会让单向付出变成沉默成本。律师在代理此类案件时,应将抚养证据的固定与养老金缴付记录的调取摆在同等位置,两者往往构成同一场诉讼的双向战场。对当事人而言,提前厘清协议中的离婚条件、明确抚养义务的边界,远胜于事后在法庭上争辩。


法律的温度,不在于冰冷的条文,而在于它如何回应复杂人生。继子女抚养协议与养老金分割,一个关乎情分,一个关乎财产,在再婚家庭解体时交织成一道现实考题。公平的答案,始终在事实与规则的交叉点上浮现。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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