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于2026年2月正式施行,其中关于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将原本散落于司法实践中的裁判尺度首次系统化、明确化啦。围绕“继子女抚养权归属”与“家暴情节对判决的影响”,近三年来法律圈的讨论热度始终未减。当血缘与养育交错、伤害与依恋并存,法院如何在法理与情理之间取舍,成为每一个重组家庭必须直面的命题。
一纸判决背后的情感博弈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年发布的一起典型案例,曾引发广泛关注。当事人王某(女)与刘某(男)于2018年登记结婚,王某系再婚,携与前夫所生之女小雨(时年5岁)共同生活。婚后,刘某对小雨视如己出,承担了日常接送、家长会、课外辅导等主要养育责任,父女感情深厚。2022年,刘某因琐事与王某发生争执,数次对王某实施殴打,王某报警并验伤后,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中,双方就财产分割尚能协商,唯独在9岁小雨的抚养权归属上陷入僵局。
王某主张小雨系其亲生女儿,自己虽收入有限,但母女血缘无可替代,要求获得抚养权。刘某则辩称,自己系小雨其实抚养教育多年的继父,与小雨已形成抚养教育关系,且王某工作繁忙、情绪不稳,由自己继续抚养更有利于小雨的成长。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准予离婚,同时将小雨的抚养权判归王某,判令刘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至小雨年满十八周岁。刘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部分采纳了刘某的上诉意见,认为其与小雨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父女关系,但结合刘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王某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认为由王某直接抚养小雨更符合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这个案件之所以具有代表性,在于它同时触及了继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两个核心争议:一是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抚养教育关系”的成立标准;二是家暴情节在抚养权博弈中的权重。小雨并非刘某的亲生子女,但双方共同生活五年,刘某的养育付出远超一般“生活照料”程度,具备了形成拟制血亲的现实基础。但是,家暴行为的存在,如同一道无法逾越的鸿沟,从根本上动摇了刘某作为抚养人的适格性。
抚养权归属的“三步审查法”
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继子女抚养权归属,通常遵循一套严密的逻辑进路。
第一步,审查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成立了“抚养教育关系”。这并非简单的共同生活,而是要求继父或继母对未成年人实际承担了生活、教育、医疗等方面的主要抚养义务,且该状态持续稳定。司法实务中,共同生活达到一定年限、抚养投入具有持续性与实质性,是判断的关键指标。小雨案中,刘某五年如一日的接送与陪伴,显然满足了这一条件。

第二步,在确认存在抚养教育关系的前提下,将继子女的抚养权问题置于等同于亲生子女的场景下处理。此时,法院的审查重心转向“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落实。这包括但不限于:父母的抚养能力、品行状况、与子女的情感亲密度、子女本人意愿(年满八周岁应从其意愿)、稳定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的维持等。
第三步,也是近年来裁判尺度的显著变化之处——将家庭暴力作为抚养权归属的“一票否决性”考量因素。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及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精神,施暴方不具有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资格,除非存在要命特殊的情形。因为家庭暴力所折射的,不仅是夫妻间的冲突,更是施暴者情绪管理与行为控制模式的缺陷,这种缺陷在亲子关系中同样具有潜在的伤害风险。小雨案中,尽管刘某对小雨并无暴力行为,但其对王某的施暴历史,足以让法院对其抚养能力和品行产生合理怀疑。
继父母的权利边界与救济路径
值得深入讨论的是,继父母在离婚时主张继子女抚养权,法律上并非绝对无门。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继父或继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意味着,一旦抚养教育关系成立,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权主张就有了请求权基础。实践中,亦不乏继母或继父成功获得继子女抚养权的判例,尤其是在生父或生母存在明显不适合直接抚养的情形时,如吸毒、严重精神疾病、长期缺位等。
但需要正视的是,司法主流观点依然倾向于由生父母直接抚养。这背后是血缘纽带作为社会秩序基础的深层考量。继父母要想获得继子女的抚养权,需要承担极重的举证责任,证明生母或生父的抚养条件存在重大瑕疵,且自己具备显著优于对方的抚养环境与能力。
对于继父母而言,离婚后并非意味着此前所有养育付出的付诸东流。即便不获得直接抚养权,只要抚养教育关系成立,继父母就有权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同时也负有支付抚养费的义务。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基于事实抚养所形成的拟制血亲关系,并不因离婚而当然解除。继子女成年后,对曾尽到抚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同样负有赡养义务。在遗产继承层面,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互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这种法律上的身份绑定,是继父母养育付出最强有力的制度性回馈。
结语
法律从不鼓励以血缘论亲疏的绝对主义,也不信奉以付出论回报的情感交易逻辑。在继子女抚养权的天平上,一端是血缘传承的天然纽带,另一端是养育之恩的深厚积淀,而家暴与虐待则是一颗足以倾覆整个天平的砝码。对于重组家庭的父母而言,与其在关系破裂后争夺一纸抚养权,不如在共同生活的每一天里,以稳定的情绪、理性的行为和持续的陪伴,为孩子构筑一个真正安全的港湾。毕竟,法律能裁决权利的归属,却判不了人心的向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