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当事人误以为养老金是退休后才能领取的“未来利益”,离婚时不该纳入分割呢。这种认知在2022年之前尚有一定市场,但随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的出台,裁判思路已趋于统一: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账户中的养老保险费缴费金额,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以主张分割。
理解这一点的关键,在于区分“养老金待遇”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前者是退休后按月领取的期待权,具有人身属性;后者则是实实在在存入账户的既有财产,与工资、存款并无本质区别。离婚时能分的,是后者,不是前者。
2023年,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离婚纠纷案。男方刘某(化名)为某国企中层,婚姻存续18年,女方王某(化名)为家庭主妇,婚后育有一子一女。离婚时,双方对房产、车辆均达成一致,唯独在养老金分割上僵持不下。
刘某认为,自己尚未退休,养老金是“影子财产”,不能分;即便要分,也应待其实际领取后再行主张。王某则认为,18年婚姻中自己承担了全部育儿和家务劳动,刘某的养老金账户逐年积累,其中包含夫妻共同财产成分,不能因“未退休”就一笔勾销。
东西湖法院经审理查明,刘某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截至离婚时累计缴费总额为38.7万元,其中婚姻存续期间缴费部分为31.2万元。法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及司法解释相关规定,认定该31.2万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合双方对家庭贡献、子女抚养情况,酌定按6:4比例分割,刘某须向王某支付18.72万元折价款。同时,因两个孩子均由王某直接抚养,法院在财产分割上对王某予以适当倾斜,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共计5200元。

该案判决后,刘某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这起案例的判决思路,反映出当前法院处理此类问题的三层递进逻辑。
第一层,确认缴费金额的财产属性。法院没有纠缠于“养老金”的概念模糊性,而是直接聚焦于“婚姻存续期间已缴纳的保费数额”。这笔钱在缴费时已从工资中扣除,其财产属性与银行存款无异。
第二层,区分出资来源与时间节点。并非个人账户全部余额都可分割,只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缴纳的部分才属于共同财产。婚前缴纳的部分,以及婚后个人账户中依法应由个人缴纳的部分,需单独剥离。本案中,法院精确区分了婚前与婚后缴费金额,这种精细化的计算方式是当前裁判的主流做法。
第三层,引入家务劳动贡献补偿视角。得注意,法院在分割比例上未机械采用对半原则,而是结合王某长期承担家务、抚育子女的事实,酌定6:4比例。这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形成呼应。养老金分割看似是财产问题,实则包含对婚姻中无形付出的价值认定。
对于正在处理或即将面对此类问题的当事人,有几点实务认知值得关注。
其一,不要被动等待“退休后再分”。司法实践已明确支持离婚时一次性分割个人账户中的缴费金额。若在离婚协议中遗漏该项,后续再主张权利将面临诉讼时效和举证困难。
其二,举证重点在于“缴费明细”。当事人应通过社保部门调取婚姻期间的养老保险缴费记录,或申请法院调查取证。实务中,一方隐匿或否认缴费数额的情况并不少见,及时固定证据比争论法律概念更有意义。
其三,抚养权归属会影响分割比例。从近年各地判例来看,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在养老金分割中更易获得照顾性倾斜。这并非养老金制度的本意,而是法官在综合运用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规则时,对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的落实。
养老金分割问题的本质,是法律对婚姻中各种形式付出的重新定价。它提醒我们,婚姻中的每一笔积累——无论是账户里的数字,还是家庭中的付出——都值得被看见、被衡量。法律不会因为一笔钱尚未兑现,就否认其存在的意义;也不会因为一方负责赚钱,就抹煞另一方的守护。这种精细化的裁判逻辑,正是家事审判走向成熟的注脚。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夫妻共同财产; 家务劳动补偿; 子女抚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