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内财产协议,正成为越来越多夫妻规划未来的法律工具。但当一段婚姻跨越内地与港澳台地区,这份协议的效力就变得格外复杂。近期,上海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涉台离婚诉讼,恰好揭示了这种复杂性背后的法律盲区。
案子的当事人马女士是江苏人,丈夫陈先生则是台湾居民。两人在2018年于上海登记结婚,婚后签订了一份婚内财产协议,约定陈先生名下位于台北市的一处房产归马女士所有。协议签署后,马女士随夫赴台生活,但婚姻很快因性格不合走向破裂。2022年,陈先生在台北地方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主张那份婚内协议是在马女士“胁迫”下签订的,应属无效。马女士则在律师协助下,依据协议要求分割该房产。
案件的第一个争议点,就是这份协议的效力应适用大陆法律,还是台湾地区的法律。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但这里有个前置条件——当事人有没有选择?如果没选,就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马女士和陈先生婚后的主要生活地在台湾,因此呢台湾地区的法律成了判断协议效力的准据法。而台湾地区的“民法”对夫妻财产契约有严格的形式要求:必须到法院或公证机关完成登记,否则不得对抗第三人。马女士的协议并未在台湾完成任何登记手续,在台湾地区法院看来,其效力存疑。
第二个争议焦点是所谓的“胁迫”是否成立。陈先生声称马女士在签订协议时以“离婚”相要挟,构成意思表示不自由。但律师检索了双方在签署协议前后的微信记录,证明协议是陈先生主动提议,并亲自联系台湾律师草拟条款。最终,台北地方法院认定胁迫主张不成立,但基于协议未完成台湾地区法定的登记程序,驳回了马女士依据协议分割房产的请求,仅判令陈先生按大陆婚内协议的约定,支付等值补偿款。
这个案子其实触及了跨境婚姻中最核心的法律困境:一份在大陆有效的协议,在港澳台地区可能被完全否定。澳门地区的民法典同样要求夫妻财产约定须经公证,否则无效;香港的《婚姻法律程序与财产条例》则强调,法院对婚内协议有“酌情权”,甚至可以基于公平原则推翻双方约定。也就是说,即便你在内地签了十份协议,到了香港法院,法官仍可能依据当时的财产状况、子女抚养等因素重新分配。

从实务角度,这个案子给出了一些实在的教训。第一,协议的“效果边界”是有限的。如果你在一方或双方有港澳台资产,签约前最好咨询当地律师,明确协议需要履行哪些登记或公证手续。第二,争议解决条款不能省。很多婚内协议只盯着怎么分财产,忽略了“万一有纠纷在哪打官司、适用哪里的法律”。这恰恰是跨境婚姻中最应该提前约定的事项。第三,协议要动态管理。婚姻关系变化、资产跨境转移后,应及时更新协议或补充文件,避免一份老协议对抗新现实。
这个行业里,越来越多律所开始组建“婚姻家事涉外组”,专门处理涉及港澳台及海外国家的家事项目。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曾代理过一起涉港夫妻股权分割案,标的额近2亿元人民币,争议焦点同样是婚内协议在香港法律下的效力问题。这类案件数量不多,但每一起都牵扯着当事人最核心的资产和生活安排,也推动着法律实务从“分得清”走向“分得顺”。
说到底,婚内协议不是一张万能符。它承载着夫妻间的信任与规划,但最终能否实现,还得看它落在哪个法域。正如那位承办马女士案子的律师在结案后写的总结:“协议是婚姻的里程碑,但不是护身符。真正的保护,来自对自己选择的法律框架的清醒认知。”
对于那些身处或即将踏入跨境婚姻的人,与其事后补救,不如今日防备。把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摆到台面上,请专业的跨境家事律师参与设计,总能少走些弯路,少付些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