血缘之外,还有责任

婚前/婚内协议
2026 08-06 17:5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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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起收养子女离婚案看家事调解的边界与温度


婚姻关系的解除,从来不只是两个人的事罢了。当一段婚姻里嵌入了一个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形成的亲子关系,其复杂程度便已远超情感裂痕本身。在一起由上海某家事专业律所代理的离婚诉讼中,男方李某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对收养子女的抚养权,而该子女实为女方与前夫所生,二人婚后由李某通过合法程序办理了收养登记。案件的争点已不再是“要不要离”,而是“离了之后,这个孩子算谁的”。


婚姻关系的解除,从来不只是两个人的事。当一段婚姻里嵌入了一个通过合法收养程序形成的亲子关系,其复杂程度便已远超情感裂痕本身。在一起由上海某家事专业律所代理的离婚诉讼中,男方李某在离婚诉讼中主张对收养子女的抚养权,而该子女实为女方与前夫所生,二人婚后由李某通过合法程序办理了收养登记。案件的争点已不再是“要不要离”,而是“离了之后,这个孩子算谁的”。


养子女的身份困局


该案的当事人背景并不特殊,但细节极具代表性。李某与王某于2019年登记结婚,王某带有一名4岁幼子。婚后李某与孩子关系融洽,为便于日后就医、入学,李某于2021年依法向民政部门提交了收养申请,经审核办理了收养登记手续。此后一家三口共同生活三年有余,孩子的日常接送、家长会参与均由李某承担。


2023年底,王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提出孩子由其自行抚养。李某当庭表示同意离婚,但坚决主张对养子的抚养权。其理由朴素而有力:孩子从4岁起便由他参与抚养,彼此生活紧密联结,且王某工作性质需频繁出差,实际照护能力有限。


办案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并未急于围绕情感叙事展开攻势,而是先从制度层面厘清一个关键问题:收养关系是否随婚姻关系解除而自动终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五条,收养关系解除须经养父母与养子女双方协议或法定事由成立,并无配偶身份作为存续前提。也就是说,离婚并不能消解李某作为养父的法定权利与义务。


但案件真正的难度不在于法律条文的适用,而在于司法实践中对涉养子女离婚纠纷的一种根深蒂固的倾向——将养子女“退回”给亲生一方。多位家事法官在类案中倾向于认为,既然婚姻不再,收养的目的根基已然松动,强化原生血缘联系更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这种认知虽未见于明文规定,却在某种程度上塑造了裁判取向。


调解环节的实质突破


该案诉至法院后,承办法官依程序先行组织调解。律所团队并未将调解视为走过场的形式步骤,而是将其作为争取有利结果的关键战场。律师向法庭提交了李某参与抚养的证据链——三年间的家长群记录、接送打卡记录、课外活动缴费凭证,以及孩子所在幼儿园出具的“与李某情感依附明显高于其他家庭成员”的观察说明。


调解的核心目标很明确:若无法说服王某放弃争夺,则争取在调解协议中确立“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具体标准。最终,在法官和调解员的共同努力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王某和李某离婚,孩子由李某继续抚养,王某保留探望权并承担相应抚养费用。这一结果使养子免于在同一城市内被迫更换住所和学校,其生活环境得以完整延续。


这个案例的示范价值在于,它揭示了婚姻调解在涉收养家庭纠纷中的独特功能。不同于判决的非此即彼,调解能够容纳更为灵活的权责分配,为收养关系的延续提供制度出口。对律师而言,调解并非诉讼的妥协版,而是需要调动证据组织、心理学知识和谈判策略的专业战场。


法律逻辑的重构视角


从实务角度回看此案,有三点认知值得同行关注。


第一,收养登记的法律效力具有独立于婚姻的存续性。许多当事人在办理收养时并未意识到,一旦完成登记,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便形成与自然血亲同等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关系不因父母婚姻的解除而自动消灭,但极容易被离婚程序中的感情对抗所裹挟。


第二,涉养子女离婚案件的焦点应当锚定在“收养关系是否继续存续”这个前置问题上,而不是径直进入抚养权争夺。前者关乎身份关系的根本定性,后者只是在此基础上的具体安排。律师若能在诉讼策略上先行巩固收养关系的稳定性,后续调解或判决的回旋余地便大不相同。


第三,婚姻调解机构的选择存在实操差异。此类案件更适宜在法院家事审判庭主导下进行调解,而非传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社会调解组织。原因在于涉收养事项涉及身份关系变更,调解协议需要与司法确认或相关行政程序衔接,法院调解能够一步到位出具具有强制执行力的文书。若夫妻双方尚未起诉,也可委托专业婚姻家庭咨询机构先行梳理争议焦点,但涉及收养关系处理时,最终仍需回归法律程序解决。


收养的本质,是将没有血缘的人纳入家庭伦理的秩序之中。当婚姻走向终结,这份秩序不应随之崩塌。法律为养父母子女关系提供了独立于婚姻的保护框架,而好的家事调解,则能为这个框架注入人性化的弹性空间。对每一个以爱之名建立的收养关系而言,离婚只是成年人之间契约的终止,不应成为孩子第二次失去父母的理由。


血缘之外,还有责任

离婚诉讼; 家事调解; 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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