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某区法院的法庭里,一纸从澳大利亚寄来的离婚判决书静静躺在卷宗中哟。王女士与澳籍丈夫结婚十年,在上海购置了两套房产。三年前感情破裂,两人签署了一份分居协议,明确约定其中一套市中心房产归王女士所有,用以保障她与两个孩子的居住。协议签署后,男方返回悉尼,并在当地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2023年,澳大利亚法院作出离婚判决,但对位于中国的房产只字未提。
王女士拿着这份外国判决,面临的现实难题是:能否在中国获得承认?那套约定归她的房产,会不会因为离婚程序在境外完成而旁落?
她委托了上海一家专攻涉外家事的律所。律师仔细梳理后发现,案件的关键症结并不在外国判决本身。我国法律对外国离婚判决的承认,主要审查的是原判决国法院是否具有管辖权、诉讼程序是否合法,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我国法律基本原则的情形。男方在澳大利亚系依其住所提起诉讼,程序并无瑕疵,判决的婚姻关系解除部分有望获得承认。但是,问题在于,这份判决并未处理中国境内的财产。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抚养费等,并不在我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范围之内。
这意味着,王女士若想真正拿到那套房产,必须另行在国内提起诉讼。而这时候,那份分居协议便成了定海神针。

分居协议在司法实践中的定性,长期存在两种路径。一种将其视作离婚协议的一部分,须以离婚登记为生效条件;另一种则将其认定为婚内财产约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该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王女士的案件中,协议明确载明了“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为明确分居期间权利义务及财产归属而订立”,且措辞严谨,约定了房产的归属、贷款承担方式及违约条款。这份协议的独立性得到了法院认可,被认定为夫妻财产约定,而非以离婚为生效条件的附条件协议。
律师的策略很清晰:先申请承认澳大利亚离婚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再依据分居协议在国内另案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最终,法院裁定承认该外国判决的离婚效力,同时依据分居协议判令男方配合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男方曾以外国判决已生效、中国法院不应再处理财产问题为由抗辩,但法院明确指出,外国离婚判决在中国未获承认前,其财产处理部分对中国境内不动产不产生拘束力;分居协议的效力独立于离婚程序,应依中国法律予以审查。
这个案子的结局之所以富有启发,在于它揭示了一个常被忽视的实务盲区。跨国家庭签署分居协议或婚内财产协议时,往往只关注“协议写了什么”,却忽略了“协议将在哪个法律框架下被解读”。王女士的协议之所以能经受住考验,关键在于三点:一是签署背景清晰,开篇即载明分居的事实与目的,避免了日后被对方主张为“为缓和矛盾而写的情绪化文本”;二是财产指向明确,具体到门牌号,并对剩余贷款的分担作出了安排;三是没有混入“若离婚则按此执行”之类使效力附条件化的表述。
对涉外婚姻的当事人而言,外国离婚判决只能解决婚姻身份问题,中国境内不动产的处置必须回到中国法律框架内解决,这已成司法实践的稳定规则。而一份起草得当的分居协议,恰恰是在跨境程序中掌握主动权的筹码。它并非为离婚做准备,而是为了即便走到那一步,财产归属仍清晰可循,不必在两国法律间来回拉扯。
跨国婚姻的解体,情感上已是遗憾,法律上不应再添混乱。分居协议的价值,不在于预测一段关系的终点,而在于当事人在感情尚存清醒时,为未来的不确定性划定边界。这纸文书或许无法挽救婚姻,却能让人在关系结束后,仍保有从容重启生活的底气。涉外家事诉讼的复杂性,从来不是法条的晦涩,而是人性与制度交错时,谁能多一分先见之明。
分居协议; 婚内财产约定; 涉外家事诉讼; 不动产归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