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协议签了也白签?一起股权增值分割案改判后的三点警示

婚前/婚内协议
2026 08-21 22:4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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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秋,北京某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改判了一起离婚财产纠纷案罢了。当事人林先生与王女士于2019年登记结婚,婚前林先生持有某科技公司32%股权,双方签署《婚前财产协议》,明确约定该公司股权及其婚后增值、收益均归林先生个人所有,协议经过公证,条款措辞严谨,几乎可以写入教科书。但离婚时,王女士主张该协议因“显失公平”应属无效,要求分割股权在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近两千万元增值部分。一审法院支持了王女士的诉求,认为协议排除了女方全部共有权益,有违公平原则。林先生不服,委托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代理上诉。二审法院最终改判,认定案涉《婚前财产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欺诈、胁迫情形,合法有效。股权婚后增值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不予分割。这一改判结果,在实务界引发热议,也让“婚前协议到底有没有用”这一老话题再度升温。


围绕婚前协议的司法态度,近三年经历了一个微妙转向。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明确允许夫妻约定婚前及婚后财产归属,但该条在实践中长期面临“约定有效但执行不易”的困境。尤其是涉及股权、期权、知识产权这类价值波动型资产时,协议效力常常在“意思自治”与“公平原则”之间被反复拉扯。北京二中院、上海一中院等多家法院曾先后发布涉夫妻财产约定典型案例,裁判口径逐步趋同:只要协议系双方自愿签署,未明显规避法定义务,不损害第三人利益,原则上应予尊重。最高人民检察院2023年发布的一起检察监督典型案例中,检察机关对一纸效力存疑的婚前协议提起抗诉,最终促成再审改判,其核心论点同样是“不能以道德评价替代法律判断”。


婚前协议签了也白签?一起股权增值分割案改判后的三点警示

回看林先生案,一审与二审的裁判分歧恰好折射出这种司法态度的流变。一审法院的关注点落在结果上,认为王女士婚后未参与公司经营,却因协议丧失了对巨额增值的共有期待,利益失衡明显。但二审法院将目光前置到协议签署场景:双方恋爱三年,王女士系金融从业者,具备充分的理解能力和谈判能力;协议的起草并非单方主导,而是双方各自咨询律师后反复修改达成;公证录像显示,公证员专门就“放弃婚后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向王女士进行了单独询问,王女士明确表示知悉并接受。这些程序性事实构成了改判的基石,也印证了实务中反复强调的判断逻辑:协议效力之争,重点不在于结果是否“公平”,而在于签署过程是否“自由”。


这也直接引出一个高频咨询问题:婚前财产公证到底怎么操作,才算真正“落袋为安”?根据各地公证处的通用流程,通常需要双方共同到场,携带身份证件、财产权属证明(不动产权证、股权证明、银行流水等),就财产清单、归属约定、债务承担等条款达成一致后签署协议,公证员会进行谈话笔录,重点确认双方对协议及法律后果的知晓程度。整个流程一般耗时三至七个工作日,费用按财产标的额分段计收,通常在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但流程本身并不复杂,难点在于协议条款的实质设计。以股权类资产为例,一个成熟的协议至少需要回答三个问题:增值部分的计算基准是公司净资产还是市场估值?分红、送转股、代持还原等情形是否纳入约定范围?若一方婚后实际参与经营,是否触发例外条款?这些问题如果不在协议中明确,即便经过了公证,仍可能为二次诉讼埋下伏笔。


关于二次诉讼,有必要多说一句。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的“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为第二次起诉提供了明确的法律预期。但在涉婚前协议的案件中,二次诉讼的核心战场往往不只是离不离婚,而是财产约定能否继续适用。实践中存在一种常见误区:第一次诉讼中法院对财产问题未作处理,当事人便误以为协议已“失效”,在二次诉讼中另行主张按法定规则分割。说实在的,婚前协议的效力不因诉讼次数或时间经过而自动消灭,除非协议本身被确认无效或双方达成新的财产约定。这意味着,当事人应当在第一次诉讼时就将协议效力问题作为独立诉请提出,而非消极等待。


回到林先生案,改判带来的行业启示有三点值得记取。其一,婚前协议的作用不是预测离婚,而是锁定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退出机制。其二,公证程序的价值不在于“盖章背书”,而在于通过规范化的谈话笔录固定自愿性的证据,这种证据在诉讼中的分量,往往比协议文本本身更重。其三,面对涉及股权、房产等复杂资产的家庭,律师或法务在起草婚前协议时,应当跳出“条款全面”的惯性,转为“场景推演”式设计,模拟离婚、继承、债务追索、公司融资等多重情境下的执行路径,力求在协议文本中预先消除歧义空间。归根结底,婚前协议不是防御爱情的盔甲,而是界定边界的标尺;它不能保证婚姻必然长久,却能让彼此在坦诚中开始,在体面中结束。法律能做的,正是为这份坦诚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这是制度对个体选择的尊重,也是司法对契约精神的回应。


婚前财产公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股权增值分割; 二次离婚诉讼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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