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财产分割遇上股权代持,一场关于“明股实债”的博弈

婚前/婚内协议
2026 08-23 14: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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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走到尽头,财产分割往往是比感情破裂更尖锐的战场。当一方名下公司股权被卷入离婚诉讼,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如果背后还嵌套着代持协议、融资对赌,问题就更为复杂。2025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因涉及标的额逾亿元、跨境架构与“明股实债”争议,在法律圈引发广泛讨论。这起案件最终由北京天同律师事务所代理,其核心争议与裁判思路,对新司法解释语境下的股权分割具有样本意义。


案中,男方李某与女方王某结婚十余年,婚姻存续期间,李某以个人名义出资设立了一家科技公司A,持股70%。A公司经过数轮融资,引入了数家知名投资机构,估值一度超过30亿元。李某的持股比例被稀释至40%,但仍是实际控制人。离婚时,双方对A公司股权的分割产生分歧:王某主张该股权系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一半,即20%的股权折价补偿;李某则主张,其名下40%股权中的30%是替父亲代持,且有书面代持协议为证,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股权工商登记在李某名下,且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至于代持关系,涉及案外第三人利益,离婚案件中不宜直接处理,遂判决李某向王某折价补偿。李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的争议焦点,集中在两个层面:一是代持股权能否排除在夫妻共同财产之外;二是若股权属于共同财产,如何定价补偿,尤其在A公司近年经营承压、新一轮融资估值明显下调的背景下。天同律师团队介入后,提交了十余份新证据,包括银行流水、认缴出资凭证、代持协议签订时的谈话录音,以及A公司历次融资估值报告。最终,二审法院认定,李某名下40%股权中的30%确系其父实际出资、参与决策管理,代持关系真实有效,这部分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剩余10%的股权,考虑到A公司经营现状与融资环境变化,法院未按上一轮融资的高估值计算,而是综合参考了公司净资产、近期增资协议中的定价等因素,酌定折价8000万元,由李某向王某支付。


这个案件之所以引发关注,不仅在于判决结果,更在于它恰好撞上了2025年2月施行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七条。该条首次明确: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出资、登记在其名下但属于他人代持的股权,另一方主张分割的,需先解决股权归属问题;离婚诉讼中无法确定的,不予处理,可另行解决。这实际上堵住了一方借“代为持股”逃避分割的通道,但前提是代持关系要证据扎实,而不是离婚时突击补造的。


从实操层面看,这个案例给律师同行和法务人员带来几点启示。


其一,代持协议的证明标准在提高。法院不再仅凭一纸协议认定代持,而是要综合实际出资、公司治理参与度、其他股东是否知悉、历次分红去向等事实判断。律师代理此类案件,需要像做尽调一样去还原股权背后的真实权利链条。


离婚财产分割遇上股权代持,一场关于“明股实债”的博弈

其二,股权估值在离婚案件中的角色变得更为关键。本案中,法院没有机械采信估值高峰期的数据,而是结合公司财务状况、行业景气度、有无对赌回购压力等动态因素定价。这提示我们,离婚股权分割纠纷中,财务专家的作用不亚于法律出庭律师,评估口径的选择直接影响当事人经济利益。


其三,新司法解释虽然明确了代持股权的处理路径,但同时设置了“穿透式”审查的逻辑。即证据不充分时,法院仍按登记外观认定为共同财产。这意味着,很多企业家在婚姻存续期间为“避税”或“隔离资产”而设立的代持安排,在离婚时反而可能成为财产分割的引爆点。


回到案件本身,二审改判的意义,不只是为李某减少了一笔数亿元的补偿,更在于它传递了一种司法态度:诚实守信而非投机取巧,才是财产安排的底层逻辑。对于那些真实存在的代持关系,法律给予保护;对于试图借此隐匿、转移财产的行为,法院同样以严格的证明责任予以回应。


婚姻是情感的合意,也是财产的合伙。当合伙关系解除,公平不仅关乎算术,更关乎对出资事实、经营贡献、风险承担的尊重。股权代持、估值波动、公司控制权争夺,这些商业世界的风云变幻,如今都汇入家事审判的河道里,倒逼着所有法律从业者重新梳理知识结构。处理这类纠纷,需要的不是盲目的对抗,而是在理解公司治理逻辑的基础上,平衡婚姻法、公司法与合同法的多元规则。判决可以结束一段关系,但对规则的理解,终将沉淀为这个时代每个人关于财产与责任的清醒认知。


The End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婚前协议、遗产继承等。团队由资深离婚律师组成,实战经验丰富,已为数千位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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