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婚姻家事领域

婚前/婚内协议
2026 08-26 21:4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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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家事领域,婚内财产协议早已不是新鲜事啦。但许多当事人对它的认知仍停留在“签了字就万事大吉”的层面,直到真正对簿公堂,才发现一纸约定的法律效力远比想象中复杂。近三年来,围绕婚内协议的纠纷呈现出明显的新趋势:标的额从房产、股权延伸到虚拟财产、家族信托收益;协议效力争议从“是否自愿”深入到“是否显失公平”“是否实质履行”。一个现实的拷问是:当婚姻亮起红灯,那份在床头签下的协议,究竟是护身符,还是催命符?


一个值得深思的样本来自江苏苏州吴中区人民法院2023年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案。该案当事人张女士婚后育有一子,为照顾家庭主动辞去高薪工作,成为全职主妇。双方在婚内签署了一份《婚内财产约定》,载明“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债务各自承担”。看似清晰的条款,却在离婚时引发了激烈冲突:丈夫李先生在婚姻存续期间用个人名义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且未告知妻子;张女士则主张该房产系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要求分割。


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并不在于协议本身真伪,而在于两个法律细节:其一,购房资金的实际来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二,张女士作为全职主妇,在家务劳动中付出的隐性贡献,是否应当通过经济补偿的方式获得平衡。法院最终认定,虽然协议约定“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李先生购房的首付款中,有相当部分来源于婚后双方共同经营所得的利润分红,该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同时,依据《民法典》第1088条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规定,法院酌情判决李先生支付张女士家务补偿款8万元。


在婚姻家事领域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在行业内引发不小震动。很多人只注意到“全职主妇获得补偿”的温情一面,却忽略了更值得玩味的法理逻辑:婚内财产协议不能成为一方隐匿、转移共同财产的挡箭牌。协议的有效性,必须建立在双方对财产状况充分知情、且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上。若一方利用信息优势或经济优势,在协议中实质性地剥夺另一方的财产权益,法院完全可以通过“显失公平”“欺诈”等路径否定其部分或全部效力。


由此延伸出一个现实问题:婚内协议到底该怎么做,才能真正发挥“定分止争”的作用,而非沦为日后诉讼的导火索?这恰恰是律师在婚姻调解与协议起草环节最核心的价值所在。


专业代理离婚与婚内协议事务的律师,在实务中通常遵循三条审慎原则。第一,协议起草必须前置性完成财产梳理,而不能仅凭当事人单方陈述。近期某知名律所代理的一起涉夫妻公司股权纠纷中,律师正是通过调取工商内档、银行流水,发现协议中列为“一方婚前财产”的某科技公司股权,实际在婚前协议签署后发生过两次增资扩股,其中增资部分动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在诉讼中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相应份额的补偿价值。第二,调解优先于诉讼,但调解不能只是“和稀泥”。婚姻家事调解的专业性体现在,律师需要帮助双方在情感对立与利益诉求之间寻找可落地的方案,而非简单要求某一方作出牺牲。第三,协议条款必须动态化设计,尤其要预告未来变量,比如一方创业负债、继承人出现、家庭成员增加等情况,尽可能在签署时明确排除后续解释空间。


从行业观察角度看,近年的裁判尺度也在悄然修正。过去,法院对“净身出户”类条款多持谨慎态度,如今则更倾向于在尊重意思自治的框架内,结合具体履行情况综合裁判。这一转向释放的信号是:婚内协议不再被简单视为“婚姻的商业化”,而是被理解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家庭治理工具。但越是如此,当事人对专业介入的需求就越迫切。那些模板化、网上下载的协议文本,往往因缺失个性化财产信息而沦为废纸,甚至反噬签署者。


回到张女士的案件,判决尘埃落定后,主审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写下一段评语:婚内协议解决的是“钱的归属”,但衡量婚姻的尺子,从来不只是财产。这句话道出了律师在婚姻调解中的终极坐标——在法律的刚性与人情的柔性之间,找到一条让当事人体面退场或重新出发的路径。


The End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婚前协议、遗产继承等。团队由资深离婚律师组成,实战经验丰富,已为数千位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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