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夏天,上海某区法院的判决书在家族财富管理圈激起波澜哟。一场持续两年的跨国离婚诉讼,不仅牵扯出隐藏在离岸信托架构下的数亿元资产,更因涉及中美两国子女抚养权的平行诉讼,成为业内反复剖析的标杆案例。
当财富的护城河与婚姻的解体狭路相逢,民法典婚姻篇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规则,首次在跨境信托穿透问题上接受了严苛的检验。

男方陈某是国内某生物科技公司创始人,在纳斯达克上市前夕,将名下核心股权置入开曼群岛家族信托,受益人为其本人、妻子及两个孩子。2021年,妻子刘某以感情破裂为由向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同时主张该信托的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分割信托收益。陈某则抗辩称,信托财产在法律上已独立于其个人财产,且信托文件约定受益权不可转让、不可分割,配偶无权主张。
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刘某同时在美国加州启动子女抚养权诉讼,援引加州法律要求将信托收益作为抚养费计算基数。两起诉讼交织,信托财产的定性直接决定了抚养费的金额与支付方式。
法院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对信托底层资产进行穿透审计,发现陈某虽将股权转让给信托,但作为信托保护人保留了投资决策的实质控制权,且信托收益实际用于家庭日常开支。依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法院认定,陈某信托项下累计未分配收益约1.2亿元,其本质是婚内投资所得,陈某的“控制权”使信托不构成完整的所有权转移,故收益部分应予分割。
关于子女抚养权,法院采纳了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考虑到两个孩子长期随母亲生活于上海,且父亲经常出差美国,判决抚养权归母亲,父亲每月支付抚养费,金额参考信托收益水平。同时,法院要求陈某将信托收益中属于两个孩子教育、医疗的专项资金单独划出,设立监管账户,直至子女成年。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家族信托的隔离功能在婚姻家事案件中是否绝对。法官的裁判逻辑可归纳为三条清晰的分界线。
第一条线:控制权即所有权。民法典婚姻篇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属于共同财产。当委托人保留过度权力,如任意变更受益人、收回信托财产、罢免受托人,信托就会被认定为委托人财产的“代持工具”,而非真正的财产转移。陈某作为保护人,对底层资产的处置享有实质否决权,这成为信托被穿透的关键。
第二条线:时间节点决定财产边界。信托设立的时间点至关重要。若信托在婚前设立且婚后未追加资产,通常被认定为婚前财产,配偶无权分割。但本案中,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持续向信托注入分红所得,这部分增量资产不可避免地被纳入共同财产范畴。法院在裁判中明确区分了信托的“存量”与“增量”,存量部分保持隔离,增量部分予以分割。
第三条线:子女利益优先于信托意愿。抚养权案件中,信托受益人条款不能对抗法院基于子女最佳利益所作的安排。法院有权要求信托受托人直接向监护人支付抚养费,即便信托文件禁止收益提前分配。这是《民法典》第1085条“抚养费的数额和期限,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负担能力和当地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在跨境场景下的延伸适用。
此案给高净值人士和从业者敲响了警钟。家族信托的资产隔离功能,在婚姻家事领域存在明显边界。民法典时代,法官更倾向于穿透表象看实质——如果委托人对信托资产保留实际控制权,信托就难以对抗配偶的共有财产主张。
实务中有两点值得特别注意。第一,信托的“去控制化”设计。将保护人权力让渡给独立第三方,或设置不可撤销的条款,能大幅降低被穿透风险。第二,婚前信托与婚后信托的严格区分。婚后新增资产应单独设立信托,或明确约定为个人财产,避免混同。对于跨境婚姻,建议在婚前或婚内协议中清晰界定信托资产的归属,并约定离婚时的稳定方案。
儿童抚养权的跨国争夺,本质是法律适用和司法管辖权的博弈。最有利于子女原则已成为各国法院共同遵循的底线,信托工具无法阻断法院对抚养费资金来源的追索。对当事人而言,与其寄望于信托逃废抚养义务,不如主动构建透明、稳定的抚养保障机制。
财富传承的工具本身没有善恶,但使用者的意图决定了它的法律命运。当婚姻走到尽头,信托可以是体面止损的“护栏”,却不应是逃避责任的“暗箱”。民法典保护的是诚实信用与公平正义,任何试图利用信托架空法律义务的设计,终将在司法审查中显露原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