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一段跨越深港两地的婚姻走到尽头,比财产分割更令人揪心的,往往是孩子的探视权问题呢。一边是判决书上白纸黑字的“每周探视一次”,另一边却是孩子在深圳上学、母亲在香港居住,两地法律如何衔接、判决如何执行,成了无数跨境家庭难以言说的痛。

近三年来,随着粤港澳大湾区融合加深,涉及港澳台的离婚诉讼和探视权纠纷高频出现。2023年广东省高院公布的一批涉港澳家事典型案例中,探视权执行难、跨境抚养权争夺、两地判决承认与互认等问题,占据了相当比例。这类案件往往当事人身份特殊,一方为内地居民,一方为港澳台居民,涉及的不仅是亲情的撕裂,更是两种法律体系、四种司法框架的碰撞。
笔者曾参与一起由深圳某知名律所代理的涉港探视权执行案件。当事人张女士(化名)为香港居民,前夫李先生为深圳户籍,二人婚后育有一子,长期居住在深圳。离婚时,深圳法院判决孩子随父亲生活,张女士享有每月两次的探视权,并明确约定寒暑假各一次连续探视。判决书清晰,条款详实,看起来毫无模糊地带。
但是,判决生效后,执行却卡在了第一步。李先生以“孩子学业紧张”“情绪不稳定”为由,连续三个月拒绝配合探视。张女士向深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对李先生采取了训诫、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李先生依然消极应付。更深层的问题是,张女士是香港居民,她所获得的探视权能否得到香港法律的保护?一旦她将孩子接至香港,若李先生反悔,内地的强制执行令在香港能否延续效力?
这起案件最终通过两地法院的协调机制,以及香港家事法庭的临时保护令,才得以部分实现探视安排。但执行周期长达一年半,期间张女士往返深港十余次,孩子的心理状态也因反复拉扯而出现波动。案件虽以“部分执行到位”告终,却暴露了跨境探视权协议的根本性缺陷:判决只是起点,执行才是终点。
涉港澳台的探视权协议,往往在设计阶段就埋下了隐患。法律从业者必须直面三个核心问题。
第一,管辖权的冲突。内地与香港、澳门、台湾在离婚诉讼的管辖权认定上存在差异。内地依据“经常居住地”原则,香港则可能基于“住所地”或“密切联系”原则。一个在内地起诉的离婚案,其探视权判决在香港法院面前,并非自动获得认可。2024年《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正式生效后,情况有所改善,但实践中仍存在“承认但难以执行”的尴尬。
第二,探视权的本地化适配。内地判决中常用的“每周探视一次”或“每月两个周末”,在香港法律语境下有时会被认定为过于僵化,缺乏对儿童利益最大化的考量。香港家事法庭更倾向于根据个案情况,设计灵活的、以儿童福祉为中心的探视方案,如“渐进式探视”“监督探视”等。若协议照搬内地模板,往往在执行阶段遭遇水土不服。
第三,执行机制的断裂。内地的民事强制执行体系对探视权虽有规定,但手段有限,主要依赖训诫、罚款、拘留,甚至对拒不履行的一方进行信用惩戒。而对于跨境案件,尤其是涉及将孩子带离内地至港澳台的情形,法院缺乏有效的后续监督手段。部分案件中,一方利用法律空档,将孩子长期留在境外,另一方则陷入“申诉无门”的窘境。
上述案例给法律从业者和公众带来的最大启示,在于“协议必须是活的”。一份好的跨境探视权协议,不能只是笼统地写“父亲有权探视”,而应当明确以下要素:探视的具体地点(是否包含香港、深圳以外的第三地)、探视期间的孩子监护责任方、交通费用的承担方式、节假日安排如何与两地公众假期对齐、出现分歧时的快速解决机制(如调解前置)等。
同时,协议中应当嵌入对儿童心理保护的条款。跨境探视往往伴随着长途奔波、文化差异、语言转换,对孩子来说是一种压力。协议应明确要求父母双方不得在孩子面前诋毁对方,并定期安排亲子评估或心理疏导。这种安排虽然增加了协议复杂度,却能有效减少后续的执行阻力。
从更宏观的视角看,随着粤港澳大湾区社会共融程度加深,推动内地与港澳台建立统一、高效的儿童探视权协助执行系统,已是行业共识。目前,广东部分地区法院已开始尝试“两地法官远程视频会商”模式,探讨个案执行方案;部分头部律所也组建了“跨境家事律师联盟”,通过同行协作提升执行效率。
说到底,婚姻可以解体,但亲情不应被地理边界所割裂。涉港澳台的离婚诉讼,本质上是两种法律文明的对话。法官、律师、当事人都在试图回答同一个问题:当法律判决与人性需求发生冲突,我们该如何找到那条最小的损害路径?
对于每一位身处跨境婚姻中的人而言,签订探视权协议前,最值得做的事,不是计算财产分割比例,而是认真问自己一句:即便婚姻走到尽头,我是否还有能力和意愿,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跨越法律与地理的鸿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