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深秋,上海某高端社区内,一起因情感破裂引发的肢体冲突,最终在律师的介入下,启动了一场跨越沪港两地的法律救济程序。这起案件的特殊性在于:当事人一方为香港居民,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长期定居深圳,而离婚冷静期制度刚刚施行两年。当“冷静期”与“家暴风险”相遇,法律如何在程序正义与人身安全之间取得平衡?这起由上海某知名律所代理的涉港离婚纠纷,给出了一个值得行业深思的答案。
一、律师介入:在冷静期与保护令之间寻找平衡
当事人林女士(化名)与香港籍丈夫王先生(化名)于2018年在深圳登记结婚,婚后双方长期分居沪港两地。2022年,林女士向深圳某区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据《民法典》第1077条,法院受理后设置了30天冷静期。但是,冷静期刚刚过半,王先生因财产分割问题情绪失控,从香港飞抵上海林女士住处,实施暴力威胁并造成轻微伤。
林女士的代理律师——上海某家事法律团队负责人张律师,敏锐地意识到:离婚冷静期并不等同于“法律真空期”。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23条,当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制度独立于离婚诉讼程序,即使处于冷静期内,法院依然可以依法作出裁定。
张律师随即指导林女士收集证据:报警回执、医院验伤记录、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王先生的威胁言论、事发地监控录像截图,以及邻居的证人证言。2022年10月,林女士向居住地上海某区法院提交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确实存在遭受家庭暴力或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情形,且管辖权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25条“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居住地、家庭暴力发生地的基层人民法院”规定,于48小时内作出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王先生对林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相关近亲属;责令王先生迁出申请人住所。裁定有效期六个月。

二、案例聚焦:跨境婚姻纠纷中的保护令突破
这起案件的戏剧性冲突在于:王先生是香港居民,其在内地没有固定住所与稳定工作,人身安全保护令的送达与执行面临跨境难题。张律师在申请时,同步申请法院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进行司法协助送达,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中关于协助送达的规定。虽然该安排主要针对判决的认可与执行,但实践中,法院通过“涉港澳台案件司法协助平台”向香港方面发送协助送达函,最终成功将保护令副本送达王先生香港住所。
更关键的在于保护令的执行。法院不仅通过公安机关对王先生进行警示谈话,还将裁定书抄送深圳市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建议对王先生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这一做法在当时具有开创性——它意味着涉港婚姻纠纷中的受害人,不再因对方跨境身份而束手无策。2023年3月,保护令到期前,林女士的离婚诉讼因王先生未出庭应诉,法院依法缺席判决准予离婚,并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上海房产和深圳股票账户作出分割。
三、专业启示:涉港澳台婚姻纠纷的实务要诀
这起案件给律师同行带来三个层面的实务体检。
其一,离婚冷静期不是家暴的“保护伞”。部分当事人误以为冷静期内任何法律程序都必须暂停,这是重大认知偏差。人身安全保护令是独立的特别程序,与离婚诉讼并行不悖。律师在接洽涉离婚冷静期案件时,应主动筛查家暴风险,必要时指导当事人同步申请保护令。
其二,跨境送达与执行并非不可能。涉港澳台婚姻纠纷常面临文书送达难、财产查控难、保护令执行难。但通过《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海峡两岸共同打击犯罪及司法互助协议》等机制,实务中已有多起成功案例。关键在律师能否在申请阶段就预见执行障碍,提前向法院提出协助请求。
其三,证据链构建需“快、全、准”。林女士案成功的关键,在于事发后两小时内完成了报警和就医,48小时内完成证据固定。对于跨境婚姻,香港、澳门的报警记录、医疗记录同样需要公证转递,律师应在案件启动初期就向当事人明确证据标准。
结语
离婚冷静期的设立初衷,是让冲动型离婚者有时间反思、修复婚姻。但制度不应成为施暴者的“通行证”。林女士案最终以人身安全保护令止暴、以缺席判决终结婚姻,完成了从程序正义到实质正义的闭环。对于律师而言,在涉港澳台婚姻纠纷中,既要熟练运用《民法典》与《反家庭暴力法》的衔接规则,也要善于调动跨境司法协助机制。当情感关系已经破碎,法律所能做的,就是让每一位当事人——无论身处何地、持有何种证件,都能在安全的环境下冷静地走向下一段人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