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一份网络流传的“婚前协议范本”登上热搜,里面赫然写着“若一方出轨,须放弃全部财产并支付对方五百万”“离婚后不得探望子女”等条款呢。评论区有人叫好,也有人质疑:这样的协议,法律认吗?
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代理的一起案件,给出了耐人寻味的答案。
2021年初,科技公司创始人王先生和刘女士签订《婚前财产及子女抚养协议》,并经某公证处公证。协议约定:若王先生因出轨导致离婚,需向刘女士支付800万元补偿金;若双方离婚,子女由无过错方主要抚养,另一方每月可探视两次。同一时间,协议还有一条额外约定:“无过错方有权根据子女意愿及学业安排,决定探视的具体时间与方式。”
2022年,刘女士在王先生车内发现行车记录仪中的暧昧录音,随即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认定王先生存在重大过错,并支持了协议中的800万元补偿金条款,但考虑到王先生大量财产为未上市期权、现金流有限,酌定其分三年付清。
故事到这里,似乎印证了那一份“范本”的效力。真正的冲突发生在离婚之后。
王先生再婚后,刘女士开始以“女儿周末要上奥数班”“孩子最近感冒不宜外出”等理由,不断取消王先生的探视安排。三个月内,王先生仅见到女儿两次,每次不超过四十分钟。无奈之下,王先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
刘女士的律师在庭上提出:婚前协议白纸黑字写明——“无过错方有权根据子女意愿及学业安排决定探视方式”,刘女士的做法恰恰是行使协议约定权利。王先生的律师则指出,协议中关于探视权的概括性授权,实质上纵容了刘女士随意剥夺父女相处时间,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法院最终没有支持刘女士的抗辩。判决书明确:探望权是父母与子女之间受法律保护的身份权利,并非夫妻之间可以协商让渡的财产利益。父母在协议中作出的让步,不能凌驾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之上。同时,鉴于王先生再婚后家庭关系发生变化,法院将探望频次调整为每月两次,规定具体交接时间,并责令双方接受家庭教育指导。因刘女士多次拒绝配合执行,法院对她处以5000元罚款,并限期改正。
这起案件,把婚前协议、离婚赔偿和探视权三个问题拧在了一起。它的核心警示是:协议可以约定钱,但约定不了人。
先说,离婚赔偿条款并非当然有效。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是法定离婚损害赔偿,而婚前协议中的“忠诚补偿金”属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司法实践对此经历了从“不支持”到“有条件支持”的转变。法院会审查是否违反公序良俗、是否显失公平,并结合双方收入水平和履行能力予以调整。王先生支付800万元的承诺,最终被调整为分期履行,即是明证。
其次,涉及子女抚养、探望的条款,从来不是一锤定音。婚内协议中常有“放弃探视权”“谁抚养孩子谁说了算”之类的表述,法律上大多被认定无效。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权利,源于婚姻家庭关系,具有身份属性和伦理属性,不因一纸契约而消失。钱赔了,孩子该见还是得见。
但另一面,探视权也不是绝对的。在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支持中止施暴方探望权,甚至一定期限内禁止接触。探视权保护的从来不是父母的面子,而是孩子在安全、稳定的关系中成长的权利。王先生案中,法院灵活调整探视方式,恰恰是“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体现。
对正准备起草婚前协议的人,一个务实建议是:财产分配条款可以详细,但不要用财产条款绑架身份关系。探视条款越具体越好,与其写“协商解决”,不如约定“每周六上午九点至下午六点,由探望方接送;寒暑假连续共同生活七日”。具体、稳定、可预期,才能减少执行阶段的对抗。
一份好的婚前协议,不是婚后战争的弹药,而是理性分手的路标。它可以算清房子、股权和存款,却永远算不清一个孩子对父母双方的依恋。八百万可以登记在纸上,探视权必须落实在时间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