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房产分割从来是争议的焦点啦。若一方在婚姻中实施家庭暴力,这份共同财产又该如何处置?现实中大量案例表明,法院在面对家暴情节时,分割财产的天平并不再简单保持“各打五十大板”的均衡。
王女士与前夫赵先生的离婚诉讼,可以作为观察这一问题的现实样本。两人婚后购置了一套位于海淀区的商品房,登记在双方名下,首付款中有一部分来自赵先生父母的转账。婚后第三年,因怀孕期间的一次激烈争执,赵先生对王女士实施了殴打,导致其软组织挫伤并出现先兆流产症状,随后王女士两次报警并取得验伤报告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此后两年间,赵先生多次通过言语威胁、跟踪等方式施压,王女士不得已分居,并最终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件代理过程中,双方对离婚本身并无争议,真正的分歧集中在那套市值近八百万元的房产上。赵先生主张,首付大部分由父母出资,婚后还贷主要用自己的工资收入,自己应当多分;王女士则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提出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自己属于无过错方,主张房屋所有权并请求法院在分割比例上给予倾斜。
法院最终判决准许离婚,房屋归王女士所有,同时判决她仅需向赵先生支付房屋现值百分之二十的折价款,并另行支持了王女士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判决书说理部分明确指出,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当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赵先生实施家庭暴力的行为在两人共同生活中占据了相当时间范围,其过错事实清楚,在财产份额上应作适当调整,不宜机械地按照百分之五十的比例甚至按出资贡献大小进行分配。

这起案件引发思考:为什么在房产分割中,不能简单按出资比例“算账”?婚姻家庭领域的财产关系具有身份属性,与纯粹的市场交易不同。婚后的每一笔还贷、每一项家庭开支,背后都交织着难以量化的家务劳动、情感付出和生活协作。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认定为共同财产,本身就是对这种特殊共同体的价值确认。在此基础上,第一千零八十七条引入“照顾无过错方权益”原则,更是将人格权益评价引入财产分配逻辑。
司法实践对此形成了比较稳固的裁判思路:一方在婚姻中存在家庭暴力、重婚、与他人同居等重大过错时,无过错方可以在财产份额上获得多分,多分的幅度通常在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七十之间,具体视过错程度、婚姻存续时间、房屋出资来源以及子女抚养情况综合酌定。就出资贡献而言,如果是一方父母全款出资且登记在己方子女名下,性质上属于对己方子女的单方赠与,不进入共同财产范围;但如果仅支付部分首付且登记在双方名下,则通常认定为共同财产,此时出资比例只能作为分割时的参考因素,而非决定因素。
从实务角度,这起案件至少给身处类似困境的读者三条提示。第一,家庭暴力的证据固定需要及时有效。报警回执、验伤记录、告诫书、调解笔录、微信聊天记录中承认错误的表述,都能形成证据链条。第二,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仅是人身安全的屏障,其签发记录在后续财产分割诉讼中同样具有证明力。第三,诉讼中不要因为“理直”而放弃程序准备。围绕房产的出资凭证、还贷流水、产权登记时点,应当在律师指导下提前梳理,按财产线索清单逐项对应。
回到王女士案,她最终多分得房屋份额,不只是金钱上的补偿,更是对她隐忍多年所承受伤害的司法回应。婚姻中的暴力,伤害的是人格尊严与人身安全,法律在财产分配上的倾斜,是对受害方的身体与精神损失的实质填补。财产的倾斜,从来不是对弱者的施舍,而是对过错者的问责。
婚姻共同体一旦被暴力撕裂,和解往往无从谈起。当分割的尺子放下,司法用看得见的方式告诉社会:家暴不是家务事,施暴者也必然在财产上付出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