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审判中

家庭暴力
2026 08-14 23: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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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事审判中,财产形态的复杂化正在重塑离婚诉讼的战场。过去,一方隐匿存款、房产已让另一方心力交瘁;如今,股权作为兼具人身属性与财产属性的复合型权益,其分割与继承的交叉难度,远比一套房子、一笔转账复杂得多。尤其当股权价值巨大、代持关系隐晦,甚至夹杂着继承因素时,弱势一方的举证之路往往举步维艰。


一场始于家暴阴影下的股权暗战

2023年初,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办结的一起案件,将“股权调查”的实务困境展现得淋漓尽致。当事人林女士结婚十二年,丈夫赵某常年以“公司经营需要”为由拒绝透露收入,家庭开支仅靠林女士微薄的工资维系。更令人揪心的是,赵某酒后多次对林女士施暴,她曾两次报警,并在律师协助下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但在提起离婚诉讼时,林女士面临一个残酷现实:赵某名下既无房产,也无存款,唯一登记在其名下的车辆还是一辆已折旧严重的旧款轿车。


家事审判中

林女士的代理律师敏锐地意识到,赵某长期供职于某科技公司并担任总经理,其名下资产不可能如此“干净”。通过申请法院调查令,律师调取了赵某近五年的银行流水,发现其每月有大量资金转入其侄女赵某婷的账户,备注多为“分红款”“利润分配”。顺着这条线索,律师进一步调取了该科技公司的工商内档,发现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元,赵某虽不持股,但自2021年起担任法定代表人,且公司章程中明确约定“总经理有权参与年终分红”。


真正的突破出现在一份不起眼的《股权代持协议》上。该协议系赵某与赵某婷于2020年签署,约定赵某实际出资认购公司40%股权,赵某婷仅为名义持有人。这份协议并未在工商部门备案,却藏在公司财务室的保险柜中,由一名离职员工向林女士提供了复印件。庭审中,赵某坚称该协议系为了规避公司初创期的融资限制,且“代持的股权早已转让给侄女”,赵某婷也当庭提交了一份签署于2022年的《股权转让协议》,称赵某已将全部股权以100万元对价转让给自己,并已支付完毕。


股权的“隐性价值”如何被看见

案件的核心争议聚焦于两点:一是案涉代持股权的实际权利人如何认定;二是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其价值如何计算。庭审中,赵某的代理律师主张,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代持关系有效,但赵某婷作为名义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利,赵某仅能主张投资权益,而该“投资权益”并非当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为代持协议签订时间在婚前,系赵某的个人投资行为。


林女士的代理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提出:其一,该科技公司成立于2018年,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赵某用于出资的款项来源于其婚后工资及奖金;其二,赵某婷作为侄女,并无实际出资能力,其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仅有书面形式,却无法提供银行转账凭证,且100万元的对价明显低于公司净资产对应的公允价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五条,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出资,在有限责任公司中由他人代持股权,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该股权对应价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院最终采纳了林女士一方的意见,委托评估机构对公司股权价值进行审计。评估结果显示,公司净资产约为1.2亿,赵某代持的40%股权对应价值为4800万元。法院判决认定,该代持股权虽登记于案外第三人名下,但结合出资来源、代持协议、分红走向等完整证据链,足以认定其为夫妻共同财产。鉴于赵某作为公司核心管理人员,离婚后继续通过公司获取收益更为便利,法院判决赵某获得该股权的全部财产权益,同时向林女士支付折价款2400万元。


财产调查的边界与突破

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在行业内引发了不少讨论。许多同行感叹,若非那名离职员工的“挺身而出”,林女士很可能一无所获。但法律实务不能依赖偶然的“运气”。离婚诉讼中的财产调查,本质上是一场信息战,而法律赋予了律师一定的“武器”。《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但实践中,法院对调查令的签发相对谨慎,尤其是要求调取公司内部文件时,往往需要申请人提供初步线索。


对此,家事律师的常规操作路径值得借鉴。第一步,通过工商信息查询公司股权结构,重点关注是否含有“股份代持”“间接持股”等字样;第二步,申请法院调取公司银行账户流水,比对股东分红记录与夫妻共同账户的入账情况;第三步,若发现代持线索,立即申请证据保全,防止对方注销或篡改公司文件。本案中,林女士律师正是发现了“分红款”这一异常转账备注,才顺藤摸瓜找到了代持协议。这提醒我们,财产调查不仅要关注“名下有形资产”,更要关注“实际控制的收益权”。


另一个值得关注的视角是继承因素。在许多离婚案件中,夫妻一方可能通过继承获得公司股权,而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继承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明确只归一方的除外。这意味着,若一方在婚姻期间继承了家族企业股权,且无特别约定,另一方有权主张分割。实务中,这常与公司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产生冲突。法院一般的处理思路是,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则股权折价分割;若无人行使,则在保障公司人合性的前提下,由持股方补偿另一方折价款。


从个案到制度:家暴受害者的财产正义

回到林女士的经历,她的胜诉不仅是一场财产的挽回,更蕴含着一层对抗暴力的意义。家庭暴力从来不只是身体的伤害,经济控制往往与肢体暴力如影随形。施暴者通过垄断家庭经济资源、隐瞒财产信息,让受害者即便鼓起勇气提离婚,也因“净身出户”的恐惧而退缩。故而,在涉家暴离婚案件中,财产调查的意义超越了财产本身,它直接关系着受害者是否能获得独立生存的经济基础。


目前,多地法院已开始探索在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中同步启动财产申报制度。2022年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八条明确,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这条规定为财产调查提供了更坚实的法律依据:若一方拒不申报或虚假申报,法院在判决分割时可以对该方少分或不分。在司法实践中,已有当事人因隐瞒股权而被认定违反申报义务,最终在分割时受到了惩罚性调整。


林女士的案子画上了句号,但留给行业的问题仍在继续。当股权的形式越发隐蔽,当代持、信托、VIE架构不断挑战传统认知,法律人需要回答一个问题:如何让财产调查的脚步,跟上资本运作的想象力?答案或许并不在某一部法律中,而在于每一个案件中对“实质重于形式”的坚持,以及对弱势一方举证困境的深刻体恤。财产透明,是婚姻中人格尊严的底线;而让隐匿者付出代价,则是司法最有力的宣言。


The End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婚前协议、遗产继承等。团队由资深离婚律师组成,实战经验丰富,已为数千位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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