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家暴与死亡:一场离婚调解如何演变为遗产继承战

家庭暴力
2026 08-20 18:18:55
分享

一位妻子常年遭受丈夫暴力,终于鼓起勇气起诉离婚啦。律师在调解中为她和丈夫几乎谈妥了股权分割方案,只差末了说签字。可就在调解书签署的前夜,丈夫突发心梗去世。离婚案戛但是止,妻子的身份从“准前妻”瞬间变为“遗孀”,原本谈好的股权补偿化为泡影,取而代之的是一场更复杂的遗产继承争夺战。这并非虚构剧本,而是一家知名婚姻家事律所近期代理的真实案件。它把股权传承、离婚调解、遗产继承与家庭暴力四个看似独立的法律命题,拧成了一团乱麻。


案件由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代理。王女士与赵先生结婚十余年,赵先生是某科技公司创始人,持有公司60%股权。婚后赵先生多次对王女士实施家庭暴力,王女士留存了多份报警回执和伤情鉴定。2023年3月,王女士在律师协助下提起离婚诉讼,同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并要求对赵先生名下股权进行分割。考虑到股权稳定和公司经营,双方在法庭组织下连续进行了五轮调解。赵先生迫于家暴事实压力和诉讼风险,最终同意将名下30%股权转让给王女士,作为离婚财产分割及精神损害赔偿的方案。调解笔录记载了双方的全部意见,王女士甚至在草拟的调解协议上签了字,只待次日法官出具民事调解书。但是当晚,赵先生因急性心梗猝死。


赵先生去世后,婚姻关系因死亡而终止,离婚诉讼程序终结。王女士随即面临继承纠纷。赵先生与前妻之子赵小某和赵先生母亲主张:王女士正在与赵先生离婚,双方已无夫妻感情,且赵先生曾明确表示不愿将财产留给王女士,所以王女士无权继承股权。他们试图以“离婚诉讼本身证明感情破裂”来否定配偶继承权。王女士则坚持认为,法律上两人尚未解除婚姻关系,自己作为合法配偶,理应享有继承权。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层面:一是离婚诉讼中的意思表示能否约束继承关系;二是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如何析产;三是赵先生的家暴行为对遗产分割有何实质性影响。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先生死亡时,其与王女士的婚姻关系未经法定程序解除,王女士仍是配偶,属于法定第一顺序继承人。赵先生名下的60%股权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先析出其中30%归王女士个人所有,剩余30%作为赵先生的遗产,由王女士、赵小某、赵先生母亲共同继承。关于家暴问题,法院认定赵先生的行为构成家庭暴力,王女士依法享有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该请求权不因赵先生死亡而消灭,应当从其遗产中优先清偿。鉴于赵先生遗产主要以股权形式存在,经调解,各方同意王女士以应得的离婚损害赔偿款折抵受让其他继承人部分股权份额。最终,王女士合计获得公司45%股权,成为第一大股东,并依法享有股东权利。赵先生母亲与赵小某分别获得相应财产份额,公司控制权和平过渡。


这起案件给实务界带来三重启示。第一,对家庭暴力受害方而言,离婚诉讼中不要因“已经谈好”而放松警惕。调解协议未生效前,任何一方都可能发生意外,甚至死亡。与其等待法院出具调解书,不如在律师协助下尽早将财产分割方案以书面协议形式固定,并申请法院司法确认或者办理公证。否则,一旦一方去世,离婚协议因未生效而无法直接约束继承人。第二,对企业家群体而言,股权传承不能依赖于离婚调解这种临时安排。应当在婚姻平稳期就预判风险,通过公司章程、股东协议、遗嘱甚至家族信托提前规划股权归属,明确配偶与子女的权益边界。否则,婚变与身故叠加,只会让股权四分五裂,危及公司经营。第三,对律师同行来说,代理涉家暴离婚案件时,要有“继承法思维”。当事人可能面临人身安全风险,也可能面临意外身故风险。应在庭审中同步固定家暴证据、债权证据,并在调解条款中预设“若一方死亡,另一方有权主张的债权数额及折股方式”。这样即便发生极端情况,受害配偶的权益依然有救济路径。


股权、家暴与死亡:一场离婚调解如何演变为遗产继承战

家庭暴力不是家务事,法律对受害者的保护也不应止于一张人身安全保护令。在这起案件中,王女士的胜利并非偶然,而是源于她对法律程序的坚持、律师对股权与继承交叉风险的精妙预判,以及法官对家暴后果的严肃评价。当婚姻以暴力为底色,以死亡为终章,遗产继承便成了正义的末了说一站。而一位律师的专业价值,恰恰在于让正义不缺席,也不迟到。


The End
湖北天崇律师事务所专注婚姻家事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涵盖离婚诉讼、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婚前协议、遗产继承等。团队由资深离婚律师组成,实战经验丰富,已为数千位当事人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咨询专线:15007173939
律所地址: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889号光谷国际广场A座1602-1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