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南山一间调解室里

家庭暴力
2026 08-28 05:1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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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南山一间调解室里,五岁的圆圆躲到妈妈腿后,望着社工的玩具熊啦。她不知道,为了这个周末下午能和爸爸见面,两家律师已在法庭上争辩良久。爸爸林某是香港人,妈妈陈女士是内地人。两人2018年结婚,2021年离婚后圆圆随妈妈生活,林某每月探视两次。这个写进离婚协议的条款,此后成了两家反复拉锯的战场。


2022年初,林某调至上海,原有探视安排难以为继。他多次飞回深圳,却几次扑空。陈女士以林某“对女儿态度粗暴”为由拒绝配合。林某起诉至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陈女士协助探望,并允许他将圆圆带至上海度周末、暑假赴港。陈女士在庭前突然提交《家庭暴力告诫书》和伤情诊断证明,称林某2020年曾掌掴她。代理陈女士的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当庭提出,林某有家暴史,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的“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情形,应中止探望权。庭审焦点瞬间从“怎么探视”变成“能不能探视”。


林某承认了那次家暴,但称那是唯一一次失控,事后他写了保证书,也接受了训诫和心理辅导。“我对不起陈女士,但圆圆是我的女儿,我从没伤害过她。”他的律师提供了工作证明和亲子教育结业证书。法院查明,林某离婚后确曾多次提出探视,还给孩子准备过压岁钱;陈女士拒绝探视,担心林某将孩子带到香港后“不回来”,却未能提供其有藏匿子女行为的证据。


法院最终没有支持陈女士中止探视的请求,也否定了林某带走圆圆赴沪赴港的主张。判决书写道:探望权是维系亲子亲情的重要方式,除非探望行为本身损害子女身心健康,否则不应轻易限制。林某家暴对象是陈女士而非圆圆,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圆圆对父亲存在严重恐惧,且林某已接受教育矫正。但考虑到圆圆年仅四岁,跨城跨境探视会明显延长其离开主要照料人的时间,没有有效监督机制则难以保障探视安全。据此,法院判决林某每月在指定地点探视两次,每次三小时,由社工全程在场;香港探亲暂不支持,待圆圆年满八周岁后再行协商。判决生效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成为前海法院探索“社工参与探视监督”机制的一个样本。


这起案件折射出涉港澳台婚姻纠纷的三重困境。第一重,是“家暴”与“探视权”的关系被舆论简单对立。法律逻辑并非如此:中止探视的前提是探望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而不是对父母过往行为的惩罚。当然,若暴力直接针对子女,或探视中威胁抚养方,法院完全可以中止。林某的家暴对象是配偶,未波及女儿,法院用“限制性探视+社工监督”既维护父女联结,又给陈女士安全感。这种兼顾儿童最大利益与受害方心理的裁判思路,值得深思。


深圳南山一间调解室里

第二重,是跨法域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内地涉港婚姻家事判决已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相互认可和执行婚姻家庭民事案件判决的安排》作为依据,台湾地区也有相应认可规则。但探视权不同于财产给付,需要长期履行,若一方不配合,很难靠一次强制执行解决。律师在设计方案时,就要考虑可执行性,在调解书中明确探视细节、违约后果,甚至约定视频探视作为补充。


第三重,是子女意愿的认定。法院把八周岁作为重新协商的节点,呼应《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在跨境案件中,子女到另一法域短暂生活是否构成“惯常居所”变化,会不会影响抚养权归属?律师不能只盯着探视请求,还要预判后续抚养权变更风险。


一位长期办理涉港家事案件的律师说,这类案子的输赢不在法庭上的辩词,而在于能否给出一个可持续的亲子方案。圆圆案第二次探视时,林某带来一本香港儿童绘本,圆圆靠在他怀里,用普通话夹着粤语讲幼儿园的新鲜事。陈女士在观察窗外没有哭,给律师发微信:“谢谢你们,让他学会了做父亲。”


这起案件的启示是:当事人陷入探视拉锯时,律师的首要任务不是鼓励诉讼,而是帮双方从孩子视角重新理解“探视”二字——探视不是单方面的施舍,也不是控制对方的工具,而是一个孩子离婚后依然拥有父爱母爱的权利。涉港澳台案件更需灵活运用司法协助机制,引入家事调解员、心理咨询师、社工,把制度善意落实到每一次探视中。


深圳河隔开两种制度,却隔不开父亲对孩子的牵挂。涉港澳台婚姻中的探视权纠纷,考验法律文本的完备,更考验司法协作的温度。当社工观察记录取代互相指责,当孩子在父亲怀里重新大笑,法律的意义便不只是定分止争,而是为破碎的婚姻留一扇让孩子继续被爱的门。这扇门,靠律师用专业推开,更需要社会用包容守护。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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