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之后,遗嘱之前:一场离婚诉讼里的股权归属之战

家庭暴力
2026 08-29 20: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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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岁末,一场离婚诉讼因一方当事人的突然离世而中止呢。三个月后,坐进法庭的不是那位陷入悲伤的配偶,而是遗嘱的执行人。他是死者的胞弟,要追回的是哥哥在公证处亲手签下的股权承诺。一家建筑科技公司30%股权的归属,在婚姻、继承与公证制度的交界处轰然相撞。


时间拉回2022年9月。结婚第七年,林某发现丈夫张某——一家建筑科技公司的实控人——有婚外情。林某提出离婚。为挽回婚姻,张某与林某签署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将其所持公司30%股权无偿让渡给林某,作为林某个人财产,不因婚姻状况变动而改变。协议经公证处公证,双方随后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林某成为持股30%的登记股东。


2023年4月,张某因怀疑林某出轨,对林某实施殴打致其轻微伤,派出所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林某于同年6月提起离婚诉讼。诉讼期间,张某突发心梗去世。张某生前立有自书遗嘱,指定胞弟张某某为遗嘱执行人,将“全部公司股权”留给与前妻所生的未成年儿子小张。


张某某随即介入遗产管理,主张林某名下的30%股权应返还遗产,理由有三:无偿转让显失公平;张某签署协议时情绪波动,非真实意思表示;该安排侵害了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继承期待权。林某委托的家事律师团队则构建了一条完整证据链——公证书、工商变更登记材料、报警记录,逐一对应协议的真实性、权利的公示性以及张某在婚姻中的过错。律师的核心抗辩是:遗嘱无权处分不能对抗登记权利,婚内协议经公证后即具有法定证明力。


公证之后,遗嘱之前:一场离婚诉讼里的股权归属之战

案件争议最终收缩为三个法律命题。


第一个命题:婚内财产协议是否因无偿而无效。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确立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以身份关系为基础,不以支付对价为前提,不当然适用显失公平规则。近三年来,各地法院受理的涉婚内协议与遗嘱冲突案件明显增多,裁判尺度并不统一,有判决否认未经公示协议的对外效力,也有判决承认其内部效力。这起案件的特殊之处,正在于公证与登记的叠加,使得原本模糊的地带变得清晰。何况协议经公证,意思表示真实性的推定极难被推翻。关键细节在于:若协议仅停留纸面而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林某的胜算将大幅降低。可见,“公证+变更登记”的组合,才是林某抵御遗嘱挑战的护城河。


第二个命题:遗嘱执行人的处分权边界。遗嘱执行人的职责是清理和管理遗产,而非重新分配第三方已合法取得的财产。股权属登记型财产,以工商登记为权利外观。张某遗嘱的处分范围,止于其名下剩余30%股权。小张享有的,是对父亲遗产的法定继承期待权,属期待而非既得,不能对抗林某已取得的登记权利。除非遗嘱违反必留份的强制性规定,否则生前已经完成的赠与,不会被身后的遗嘱“追回”。


第三个命题:家庭暴力告诫书如何反向印证协议效力。张某家属辩称协议系被迫签署,但办案机关出具的家暴告诫书恰好摧毁了这一叙事。协议签署在先,家暴发生在后,施暴关系中的强势方主张自己受胁迫,逻辑上无法自洽。这给家事律师的实务提醒是:办理婚内财产公证时,不能只做文本工作,还要协助当事人固定分居记录、报警回执、告诫书等关联证据。一份经得起“时间+死亡+诉讼”三重检验的协议,建立在证据链而非情感承诺之上。


最终,法院判决:林某名下30%股权归其个人所有,遗嘱执行人配合办理变更登记;张某名下剩余30%股权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其中一半为林某份额,另一半作为遗产由林某与小张依法继承;考虑到张某系家庭暴力过错方,法院在遗产分割中依法对林某予以适当倾斜。


这起案件像一枚多棱镜,折射出三组关系的当代形态:婚内协议与身后安排之间的时间冲突,登记权利与遗嘱意愿之间的效力冲突,受害方财产权益与施暴方财产尊严之间的价值冲突。生前谨慎的公证,优于身后匆忙的遗嘱;公示登记的权利,强于书写模糊的愿望;对家庭暴力受害者的倾斜保护,则划定了一条文明底线:法律不允许以契约之名,延续家庭中的支配与压制。对每一位身处婚姻中的当事人而言,这份判决传递的信息明确而克制——爱可以托付于信任,但权利必须托付于证据。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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