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阴影下的继子女抚养困局:一场离婚诉讼背后的法律权衡

家庭暴力
2026 08-30 16:15: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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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来自基层法院的咨询记录曾引发法律圈讨论:王女士与李先生再婚七年,共同抚养李先生与前妻所生的儿子小浩罢了。婚后第三年起,李先生多次因琐事对王女士实施暴力,王女士报警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后,提起离婚诉讼。但是,最让她焦虑的并非财产分割,而是一件事——她还能不能继续抚养并无血缘关系的小浩?离婚后,她对小浩还有抚养义务吗?这个问题的答案,远比看上去复杂。


类似的困惑在近年的家事审判中并不少见。随着再婚家庭数量上升,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因离婚引发的抚养权拉锯,正在成为婚姻家事领域的高频争议点。尤其是当家庭暴力介入其中,法律的天平如何倾斜,既考验法官的智慧,也关乎一个孩子的生活走向。


在一起由北京某知名律所代理的典型案例中,法院的判决思路颇具代表性。当事人赵女士与丈夫钱某再婚后,钱某之子小杰(时年八岁)随二人共同生活,赵女士承担了大量日常照料、接送上学、家长会等教育抚养职责。因钱某长期酗酒并对赵女士实施家庭暴力,赵女士起诉离婚。庭审中,钱某提出小杰系自己亲生之子,与赵女士无关,要求其“净身出户”并彻底断绝与小杰的往来。赵女士则主张,自己与小杰已形成有抚养关系的继母子关系,离婚后应继续享有探望权,并希望争取小杰的抚养权。


家暴阴影下的继子女抚养困局:一场离婚诉讼背后的法律权衡

法院经审理查明,钱某经常性酗酒、殴打赵女士导致公安机关多次出警记录、伤情鉴定及人身安全保护令等证据形成完整链条。而小杰自赵女士进入其生活起,生活起居均由赵女士照料,其本人亦当庭表达愿随赵女士共同生活的意愿。合议庭最终作出判决:准许双方离婚;涉家暴方钱某存在重大过错,鉴于其品行不端且未尽抚养之责,判决小杰由赵女士继续抚养,钱某按月支付抚养费。这一判决结果在当时引发不小震动——继母不仅获得非亲生子女的抚养权,还令生父承担“反向支付”义务,打破了“生父天然掌握抚养权”的朴素认知。


这一结果的法律依据,源于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二条确立的规则: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这里的关键词是“形成抚养教育关系”,并非简单的同住关系,而是继父母在说实在的负担了继子女的生活、教育等主要费用,或对其进行持续、稳定的照料。一旦形成这种拟制血亲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便负有法定抚养义务,同时享有被赡养权利;离婚时,这种义务和权利并非当然消灭。


那么,在家暴离婚情境下,孩子的归属如何判断?司法主流观点认为,家庭暴力是影响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重要负面因素。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子女抚养权的确定以“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为原则。一个习惯以暴力解决问题的施暴父亲,难以被认定为适合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而长期承担实际照料职责、与孩子建立深厚情感的继母,反而在判决中获得优势。同时,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的真实意愿,会被法院充分尊重。


进一步说,若继父或继母离婚后不愿继续抚养继子女,且继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愿意抚养,按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继父母可以主张解除与继子女之间的拟制血亲关系。但这并非无条件的“甩包袱”,其前提是生父母负有抚养能力。若生父母均不适合或不愿抚养,法院仍可能判决继父母继续承担抚养责任。反之,若继父母坚持要求取得继子女抚养权,且其确实履行了长期抚养教育之责,法院同样可能支持这一诉求。


回到赵女士案例,其意义并非要鼓励所有继父母争夺抚养权,而是揭示出法律对“实质养育”价值的尊重。家暴行为不仅破坏了婚姻,也动摇了施暴者作为抚养人的基本资格。而一个没有血缘却付出真心的继母,用七年的一餐一饭、一夜夜陪读,赢得了法律与孩子双重的信任。


这个案例给家庭暴力受害者和再婚家庭的启示是多层面的。面对家暴,求助者应将人身安全放于首位,及时报警、就医鉴定、申请保护令,完整保留证据——这是后续争取权益的事实根基。同时,对于想争取继子女抚养权的当事人,平时应注意留存学费支付记录、家校沟通凭证、日常照料照片等实质抚养证据。家事诉讼中,证据的厚度往往决定判决的走向。


法律从不鼓励以暴制暴,也不曾赋予任何人伤害家人的权利。它只是在一次次判决中,用最朴素的标准回应着复杂的人心:谁在真正履行责任,谁在用爱供养一个孩子的成长。子女的归属,终究不应是血缘者的专利,而应是守护者的勋章。一个经历了家暴风雨的再婚家庭,无论走到哪一步,孩子应当被安置在离温暖更近的地方。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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