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父亲在意外中离世,留下的不只有未竟的事业,还有一个年仅五岁的养女小悦罢了。小悦的生父母在她三岁时便与她失去了联系,而养父赵先生的父母——小悦的爷爷奶奶,在她被收养后一直精心照料她。赵先生去世后,养母陈女士因个人原因决定送还小悦到福利机构,并着手联系生父母。爷爷奶奶得知后,坚决反对,一纸诉状将陈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变更抚养权,并明确提出了探视权的主张。这起看似普通的家事纠纷,却触碰到了收养法律体系中一个长期被忽视的角落:当收养关系中的监护人出现变故,养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变更?而原本因收养而切断的“血缘”角色——生父母,以及因收养而产生的“拟制血缘”角色——养祖父母,他们的探视权又该如何在法律天平上平衡?
这并非孤例。在近三年的法律实践中,随着收养关系的复杂化和社会观念的改变,类似案件频发。2023年,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起类似的案件作出了终审判决。案件中,收养人夫妻离婚后,抚养养子的生父因犯罪入狱,养母则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生母的探视权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被彻底剥离,当地社区及福利机构多次介入调解无果。最终,法院在确认原收养人无继续抚养能力且生父母无法恢复监护资格的前提下,依据《民法典》关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裁定由孩子所在地民政部门指定临时监护人,并允许生父母在严格监督下享有有限探视权。这一判决被业界视为对传统收养效力“绝对性”的一次突破性修正。
从法律理论上看,收养关系一旦成立,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告解除,这是《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的。但现实远比法条复杂。当收养人去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发生重大变故无法继续抚养时,谁来保障孩子的稳定成长环境?我国法律严格规定了收养关系的解除需经特定程序,尤其是未成年人收养的解除,必须由收养人、送养人双方协议或通过诉讼程序,并需要经过民政部门批准。但是,现实中收养人与生父母往往失去联系,或生父母明确表示不愿恢复抚养关系,这便造成了权利与责任的真空。
这不仅仅是一个关于“谁有权抚养”的问题,更是一个关于“谁有权探望”的问题。在传统观念中,探视权通常是基于血缘关系或法律拟制的亲权关系产生的。但在收养关系中,养子女与生父母的法律联系被切断,生父母自然丧失探视权。而养祖父母、外祖父母虽然在道德和情感上被视为孩子的亲人,但法律上,《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明确规定了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并未直接赋予祖父母、外祖父母以独立的探视权,更不用说养祖父母。这就导致了一个尴尬的境地:一旦收养家庭解体,养子女可能面临既被原生家庭遗忘,又被拟制家庭抛弃的双重伤害。
在笔者代理的一起案件中,一位六十多岁的赵阿姨(化名),在儿子与儿媳离婚后,独自抚养了养孙女三年。儿媳再婚后,以解除收养关系为由要求将孩子送回福利院。赵阿姨起诉要求变更抚养权及探视权,理由是孩子已经与她形成了难以割舍的情感依赖。法院在审理中,虽然认可了赵阿姨对孩子的共同抚养事实,但仍依据法律规定,认定养孙女与赵阿姨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收养关系,其生父母与养父母之间也未形成法律意义上的拟制直系血亲。最终,法院在判决变更抚养权归属的同时,创造性地引入了“近亲属情感联结保护”的概念,建议民政部门在指定临时监护人后,考虑赵阿姨“基于实际抚养事实而产生的合理探视需求”,但未赋予其法律上的探视权判决。这一案例清晰地揭示了法律的模糊地带与司法实践的审慎探索。
对于律师而言,处理此类案件的难点在于如何平衡法条的字面意思与儿童最佳利益的核心价值。是固守收养的“断绝效应”,还是顺应情感和现实需求,在个案的司法裁量中灵活解释“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实践中,法官越来越倾向于对法律规定作扩张解释,在收养人实际履行了抚养义务且孩子与其存在深厚情感的情况下,即便法律上收养关系未正式解除,也倾向于保护这种拟制的家庭关系,包括祖父母的探视权。但这需要律师在诉讼策略中下足功夫,收集充分的证据,如长期共同居住的证明、情感联结的记录、孩子表达的意愿等,以说服法官采纳这一立场。

在财富传承的视角下,这个问题特别尖锐。许多家庭通过收养来完善家族成员结构,规划遗产继承。但一旦收养关系出现危机,不仅影响孩子的成长,也会对家庭财富的流动路径造成冲击。比如,养父母如果未留下明确的遗嘱声明对养子女的抚养安排,或未在生前通过协议方式明确在孩子成年后财产继承问题,就可能引发更为复杂的讼争。因此,家族财富管理律师在为客户规划时,不应仅停留在财产本身,更应预判到收养可能带来的家庭成员结构变动风险,推动客户在收养文件中加入关于未来可能发生变故时的抚养权归属、探视权安排等条款,甚至建议客户与生父母签订附条件的抚养权再调整协议,以最大限度地降低法律空白带来的不确定性。
收养的本质是成全,法律的目的应是保护。当法律条文暂时无法覆盖复杂多变的人间情感时,司法实践中的个案探索、行业内的专业研讨,以及立法层面的逐步完善,就显得特别重要。每一份判决背后,都是对一个家庭命运的深刻考量。那些在法庭上争抢的,其实不是孩子的抚养权,而是一个关于“家”的定义。而法律的使命,正是给这个定义以最温柔也最有力的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