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婚家庭的高净值人士搭建家族信托时,最头疼的往往不是税务或投资结构,而是一份受益人名单背后盘根错节的亲缘关系哟。婚生子女、养子女、继子女、非婚生子女,每一重身份都对应一份期待或隔阂。当信托文件以“子女”二字简单带过,争议便有了温床。财产可以精确计算,关系却难以量化。
某律师事务所2023年代理的一起家族信托纠纷案,把这种矛盾完整呈现在法庭上。委托人陈某某(化名)与前妻育有一女,再婚后,妻子与前夫所生之子随继父共同生活多年,未办理收养登记。陈某某2015年依法收养一名孤儿,又于2021年解除收养关系。2019年,陈某某以3000万元设立家族信托,信托文件载明受益人为“委托人陈某某的子女”。2022年陈某某去世,长女要求信托公司剔除继子与养子的受益人资格,信托公司拒绝后诉至法院。信托公司宁可被诉也不愿单方变更受益人名单,恰恰说明这类家庭关系中,指令的权威性本身就是争议的源头。
一份信托文件,三种子女身份
争议的核心,是“子女”一词如何解释。长女援引民法典继承编的法定继承顺序,认为未办理收养手续的继子和已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都不属于“子女”。信托公司则主张,家族信托并非继承,受益人资格应依信托文件而定,文件使用“子女”一词,应探究委托人设立信托时的真实意图。陈某某生前始终将二人作为家庭成员对待,这种意图应当得到尊重。
法院最终作出了折中但逻辑严密的判决。继子与陈某某之间形成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符合信托文件中“子女”的通常理解,享有信托受益权;养子在收养关系存续期间本可享有信托利益,但收养关系已于2021年解除,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养子女与养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其故而丧失信托受益权,已实际分配的信托利益不作追回。
信托受益权不是继承权的翻版
判决的稳健之处,在于区分了两个层面的规则。信托受益权的取得基础是信托文件约定,而非法定继承权。信托法第四十四条确认受益人自信托生效时取得受益权,第四十五条将利益分配交给信托文件决定,故而讨论“子女”时,不能跳过合同解释而直接套用继承顺位。当信托文件对身份语汇未作定义时,应回到民法典关于亲属关系的基本理解。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属于“子女”范畴,且身份应当以权利享有之时是否存续为判断时点。继子的身份持续到委托人去世之后,其受益权不因收养登记缺失而受影响;养子的身份在信托存续期内消灭,未来受益权也随之丧失。该案的裁判思路,此后被多份财富管理机构内部指引援引。

给再婚家庭的实务建议
这个案件的启示是直接的:关系复杂的家庭,不能在受益人条款上用默认概括代替明示列举。一份稳妥的信托合同,应当设置受益人定义条款,明确“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或反之明确排除。还可以引入动态确认机制,由委托人在生前以书面通知确认或变更受益人名单,由受托人依据收养登记、抚养关系证明等材料审核。再婚家庭尤其要区分两种安排:通过信托文件给予继子女受益权,合意即可;通过收养程序固化身份,则须满足法定条件。二者不能相互替代,法律后果也截然不同。
这份判决没有评判家庭情感的亲疏,而是用一套清晰的身份审查规则,把复杂的情感关系转化为可执行的财产方案。这正是家族信托的价值所在——不要求家庭成员意见一致,而是通过专业的条款设计,让每个人在既定的身份角色下获得确定的预期。再婚家庭的财富传承,从来不只是法律技术问题。一份条款清晰、留有温度的信托文件,胜过后置的无数场诉讼。法律能做的,是让复杂家庭里的每一次善意的安排,都能找到稳定的制度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