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金分割遇上家族信托:一场遗产继承的攻防战

财富传承
2026 08-24 22:3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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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先生生前是一家制造业企业的创始人,名下资产结构颇为复杂:持有两家公司股权,在一线城市购置了多处房产,企业年金账户余额逾两百万元,个人养老金账户中尚有数十万元未领取呢。2016年,他在专业机构协助下设立了一份家族信托,将部分金融资产置入其中,指定现任配偶与两名子女为受益人。2019年又订立公证遗嘱,对信托之外的财产作出了安排。


2023年,秦先生因病去世。令家人始料未及的是,他的前妻王某随即提起诉讼,主张秦先生设立信托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恶意,请求法院确认信托无效,并将信托财产连同养老金账户余额一并作为遗产进行分割。一场围绕财富传承安排的攻防战就此展开。


官司的核心争议点有三个。第一,家族信托是否因设立时间晚于离婚而当然有效。王某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主张秦先生在离婚后短期内设立信托属于恶意转移财产。但法院查明,秦先生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早在信托设立前五年就已终结,信托财产来源于离婚后个人经营所得,不存在损害王某权益的基础。该主张未获支持。


第二,企业年金与个人养老金账户余额是否属于遗产范围。这成为全案争议最激烈的部分。法院依据2025年2月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指出秦先生养老金账户中属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纳的个人账户部分,在离婚时已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剩余部分属于其个人财产,应纳入遗产范围。但企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的性质不同,其单位缴费部分属于企业福利待遇,归属认定需结合企业年金方案的具体约定。经查,秦先生所在企业的年金方案明确规定个人账户权益归职工个人所有,故法院认定该笔年金属于秦先生遗产,由继承人依法继承。代理本案的律师事务所后续在一篇专业评析中指出,养老金的处理在离婚与继承两个场景中适用不同规则,当事人经常混淆,这是此类案件高发的根本原因。


第三,信托项下部分资产是否应被追回。法院经审理发现,秦先生设立的信托中,有一笔房产虽名义上已过户至信托名下,但信托文件赋予了秦先生随时无条件变更受益人的权利,且他生前实际控制该房产的出租与收益。法院认为,该部分财产的转移缺乏“真实转让”的意思表示,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未能有效建立,故对该笔房产不予承认信托效力,将其回归为遗产。至于其余现金类信托财产,因秦先生未保留过度控制权,法院认可其有效性,不属于遗产范围。


这起案件折射出财富传承领域两个被反复讨论的命题。其一,养老金的制度定位正在从“退休生活费”转向“可分割资产”。随着个人养老金制度的全面推行,养老金账户余额的分割、继承问题将从高净值人群的个案演变为普遍性议题,与此相关的实务空白亟待填补。其二,家族信托并非“一设了之”。信托的有效性不仅取决于设立时的意愿,更取决于财产是否真实转移、委托人是否保留了不当控制权。许多高净值人士在设立信托时习惯于保留“随时调整”的权利,这种灵活性若被滥用,反而会成为信托被穿透的突破口。北京、上海多家法院近三年的裁判趋势也印证了这一点——法院并不否定家族信托的制度价值,但对“伪信托”的识别日趋严格。


对正在规划财富传承的当事人而言,这起案例提供了三条清晰的操作路径。首先呢,准确区分不同养老金的法律属性。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与个人养老金分属不同制度框架,继承规则各异,应尽早整理账户信息,在遗嘱中单独列明处理方式,避免继承人逐一查询的负担。其次呢,信托架构的设计应当接受专业律师的实质审查,重点评估财产交付的完整性、受益人调整的权限边界、委托人保留权利的程度,而非仅关注税务筹划或收益分配方案。最后一点,离婚后重组家庭尤其应当重视同步更新传承安排,前婚子女与现婚配偶的利益平衡、信托受益人与法定继承人身份的衔接,都需要通过细化的法律文件予以明确。


养老金分割遇上家族信托:一场遗产继承的攻防战

秦先生的案件最终以调解结案:信托项下被穿透的房产折价分配给两名子女,现任配偶继承企业年金及部分金融资产,前妻王某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一份不够完美的传承安排,在律师的介入下勉强收束,但留给行业的思考远未结束。财富传承从来不是单一工具的选择题,而是法律规则、金融工具与人性诉求交织的系统工程。在规则持续完善、工具不断创新的当下,唯有将专业法律意见前置到每一个决策节点,才能真正让传承安排经得起时间的检验与司法的审视。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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