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人身安全保护令“遇上”家族信托:继子女继承权之争的法律攻防战

财富传承
2026 07-18 01:0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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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纸人身安全保护令,往往被视为家庭暴力受害者的“护身符”。但当这份裁定书的申请人是年迈的继母,被申请人则是继子女时,案情便不止于“家暴”二字,背后往往牵动着千万级别的家族信托资产分配与继子女继承权的复杂博弈。近年来,随着高净值家庭重组增多,这类将人身保护、信托架构与继承权交织在一起的案件,正在成为家事法律服务领域最棘手的难题之一。


2025年,某沿海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引发业内广泛讨论的案件。当事人张兰(化名)与丈夫王建国(化名)系再婚夫妻,王建国早年通过设立家族信托持有某科技公司股权,信托受益人为其本人,并在信托文件中约定:若自己去世,信托财产将按比例分配给婚生子王磊(化名)及继子刘阳(化名)。但是,王建国去世后,王磊认为刘阳与父亲并无血缘关系,且父亲立信托时精神状况不佳,应当认定刘阳不享有继承权。同时,王磊拒绝提供信托资产收益报告,并多次上门骚扰张兰与刘阳。张兰无奈之下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提起确认刘阳继承权的诉讼。


该案件的代理律师来自国内一家以家事与信托法律服务见长的律所。律师团队接手后,并没有急于就继承权问题展开正面诉讼,而是率先协助张兰准备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材料,包括报警记录、骚扰现场录音、医院就诊记录等,迅速构筑起一道法律防御墙。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使得王磊不得再靠近张兰住所,并不得对其发送骚扰信息,这为后续的信托与继承纠纷创造了相对稳定的诉讼环境。


随后,律师将争议焦点锁定在“家族信托受益权是否等同于法定继承权”这一核心问题上。法院审理过程中,王磊的代理律师主张: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继子女只有在与继父母形成扶养关系的情况下才享有继承权。而刘阳成年后才随母亲改嫁到王家,与王建国共同生活时间短、并未形成说实在的的扶养关系,不应认定为法定继承人。


张兰一方律师则巧妙化了“信托文件本身的法律效力”这一前提。律师强调,信托设立时王建国精神状态良好,且有医院体检记录和律师见证。信托文件中对受益人的指定,本质上是王建国对自己财产的处分行为,并非简单的法定继承适用场景。王建国在信托文件中明确将刘阳列为受益人之一,这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合同效力,不应被后续的法定继承争议所推翻。法院经过两次开庭后,最终采纳了这一观点,判决:信托受益权依照信托文件执行,刘阳有权获得约定的信托财产分配。同时,法院建议王磊配合提供信托资产清单,保障受益人知情权。


当人身安全保护令“遇上”家族信托:继子女继承权之争的法律攻防战

这一判决值得深思。它传递出一个关键信号:当家族信托文件对受益人的指定明确且符合信托设立时的真实意愿时,即便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扶养关系或血缘关系,信托受益权依然具有独立的法律约束力。信托并非法定继承的简单替代品,而是一种更灵活的财产处分工具。同时,人身安全保护令在复杂家事纠纷中的适用,正在从传统的“家暴应对”向“财富安全防护”延伸,成为高净值人群保护隐私与人身安全的法律利器。


对于从事财富传承业务的律师而言,这一案例提供了三点实务启示:其一,在协助客户设立家族信托时,应尽量在信托文件中明确受益人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及份额分配理由,减少事后争议空间;其二,面对涉及继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利益冲突,人身安全保护令可作为诉讼前的必要保障手段;其三,代理此类案件时,可以将信托合同纠纷与侵权纠纷并案处理,利用多重法律工具协同发力。


财富传承从来不仅是财产的转移,更是一场家庭情感的博弈与法律权利的厘清。当人身安全保护令与家族信托在同一案件中相遇,法律人的职责便是守护每一个合法受益人的尊严和权利,让财富的流转不仅是数字的加减,更是爱的延续与规则的坚守。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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