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夜十二点,李敏第四次拨打了110。电话那头,接线员的声音冷静而机械:“女士,您报家庭暴力警情,我们已经记录,民警正在出警。”这是她结婚七年来最熟练的动作。直到第四次报警后,丈夫王强被警方出具了《家庭暴力告诫书》,这段婚姻才真正走向终局。
但是,离婚谈判桌上,王强抛出一份协议:李敏必须书面放弃对母亲遗产的继承权,否则不同意离婚。李敏的母亲三年前去世,留下位于北京朝阳区一套价值600万的房产,法定继承人只有李敏和她父亲。为了尽快逃离这段充满拳脚与呵斥的婚姻,李敏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下了放弃继承承诺书,并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请求。离婚登记当天,双方签订《离婚协议书》,其中明确约定“双方再无任何财产纠纷”。
离婚后第三个月,李敏的母亲遗产继承诉讼开庭。她作为继承人之一,提交了放弃继承声明书。法院依法将其份额归入其他继承人。但是,就在案件审结后,李敏偶然得知一个让她五雷轰顶的消息:王强在离婚后不久,便与李敏父亲私下达成协议,以50万元的低价“买断”了李敏放弃的那部分遗产份额,随后转手以580万的价格出售。
李敏意识到,自己可能被利用了。她委托新一任律师,以“离婚协议显失公平”和“受胁迫签订”为由,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放弃继承和财产分割的条款。这一案,核心争议在于:当事人在家庭暴力背景下签订的放弃继承承诺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离婚协议能否因家暴事实而被认定为可撤销?

该案最终由北京市某中级人民法院终审。法院查明:王强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对李敏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出具四次出警记录、一份《家庭暴力告诫书》,民事起诉前李敏已就家暴事实提起人身安全保护令申请并被法院准予。在此背景下,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中放弃继承和财产分割的约定,系李敏为尽快脱离暴力环境所作出的明知不利决定。
法院援引《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关于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的规定,并进一步分析:放弃继承权虽然是继承人单方意思表示,但本案中存在王强利用李敏的弱势地位,以“不同意离婚”为要挟,迫使其作出背离真实意愿的决定。这种行为构成对李敏意思自治的严重侵害。最终,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了离婚协议中涉及放弃继承和财产分割的条款,同时支持李敏就家庭暴力主张离婚损害赔偿10万元。李敏依法重新获得了对母亲遗产的法定继承权。
这起案件在法律实务界引发广泛讨论。它不仅涉及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家庭暴力损害赔偿的适用,更触及继承法领域一个常见但容易被忽视的问题——放弃继承权是否可以在特定条件下被撤销。传统观点认为,放弃继承权一旦经法定程序作出,原则上不可撤销。但司法实践中,若该放弃行为系因欺诈、胁迫或在离婚场景下与身份利害关系捆绑而形成,法院完全有权根据个案实质正义作出调整。
从律师实务角度看,这个案例给出三重警示。
其一,离婚律师在代理家暴案件时,必须准确识别“胁迫”与“自愿”的法律边界。若当事人因家暴恐惧而作出不利财产安排,律师应第一时间帮助固定家暴证据,包括报警记录、告诫书、人身安全保护令、医院诊疗记录、伤情鉴定等,并建议暂缓签订对己方不利的协议。
其二,放弃继承权并非“一签了之”。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虽有书面承诺,但若该放弃行为存在效力瑕疵,法院仍可依据民法典总则编关于意思表示真实的规定予以调整。实务中,赋予家暴受害方重新主张继承权的路径,既是法律对弱者保护的体现,也是防止加害方借法律程序实现不当得利的矫正机制。
其三,财富传承规划并不止于体面的遗嘱书写。当家庭矛盾升级为暴力,法律工具能否有效回应受害者的急迫处境,才是检验制度温度的关键。对那些身处暴力婚姻、急需摆脱困境的人来说,法律不仅要给出路,更要在他们最脆弱的时刻给予结构性保护,而非让“放弃一切”成为逃离家庭暴力的唯一入场券。
李敏的案子让我们看到,家庭暴力不是私事,它侵蚀个体自由意志,动摇法律行为的诚信基础。而司法机关的干预,恰恰是在提醒每一个人:法律不会纵容暴力换取的利益,也不会让勇敢选择离开的人,付出不成比例的代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