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一桩由“遗赠扶养协议”引发的离婚房产纠纷案,在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落下终审判决哟。案件的当事人一方是国内某知名律所的离婚诉讼律师,另一方是她的丈夫和一名年迈的被扶养人。房产从一套普通商品房,演变为涉及“遗赠扶养”“夫妻共同财产认定”和“第三人利益冲突”的复杂标的,最终判决结果让不少法律同行都感到意外。
这起案件的缘起,要从2019年说起。当时,执业近二十年的婚姻家事律师李敏(化名)与丈夫张强(化名)婚后共同购置了一套总价1200万元的房产。为照顾张强年近八十、无子女且体弱多病的叔叔张伯,夫妻二人与张伯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协议约定:张伯的晚年生活及身后事由李敏夫妇负责,作为对价,张伯将名下一套市值约800万元的旧房在过世后遗赠给李敏夫妇;同时,李敏夫妇同意张伯长期居住在他们婚后购置的这套新房里,直至终老。
变故发生在2022年初。李敏发现张强与他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双方感情破裂,李敏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张强提出:张伯居住的房屋虽然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但张伯作为受扶养人对其享有其实的居住权,甚至认为这套房子本质上已是“对价资产”,不应全额分割。而张伯本人得知夫妻即将离婚后,也感到不安,认为自己作为扶养协议的权利人,若李敏夫妇离婚,自己的居住权益可能落空,甚至试图以“遗赠扶养协议履行障碍”为由向法院另案起诉。
法律争议的核心迅速聚焦在三个层面:第一,张伯所居住的房屋是否属于可被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第二,遗赠扶养协议中“提供居住场所”的约定,是否构成物权意义上的法定居住权?第三,如果夫妻离婚后房产被实物分割或变卖,张伯作为协议相对方的权益如何衔接?
李敏所在的律所在代理其案件时,从请求权基础出发,进行了系统的法律逻辑重构。律师团队指出:《民法典》第1123条虽确认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地位,但该协议创设的是债权性质的请求权,而非物权性质的居住权。即便夫妻二人承诺提供居住场所,在未办理居住权登记的前提下,这一承诺不产生对抗第三人物权变动的效力。同时,该房屋系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典型的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无权以第三人义务为由,拒绝在离婚时依法分割。

庭审中,张强提出了一套“以存量换义务”的替代方案:将张伯那套即将遗赠的旧房提前折价,用以抵扣新房分割的份额。但法院未予支持,理由是遗赠的法律效力以被扶养人死亡为生效条件,在张伯健在的情况下,遗赠财产尚未发生权利转移,不能直接用于抵偿当前的夫妻财产分割。
2023年6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涉案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按均等份额分割,考虑到张伯长期居住的实际情况,由李敏获得房屋所有权并补偿张强600万元;李敏夫妇需继续保持对张伯的法定扶养义务,并保障其在原房屋中的居住权,但该诉求被归入遗赠扶养协议的履约范畴,而非物权登记范畴。
这一判决在法律圈引发了深刻反思。过去,许多高净值家庭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时,习惯性地将“提供居住”视为一项宽松的伦理承诺,极少将其与夫妻共同财产的未来变动挂钩。而这起案件表明:当家庭内部的扶养义务与现代婚姻财产制度交叉时,任何模糊的权利约定,都可能成为家庭矛盾引爆的导火索。
从行业启示来看,这起案例提醒所有从事财富传承业务的法律人:遗赠扶养协议不是一份“亲情君子协议”,而是具有高度可诉性的复杂法律合同。协议的履行应当与物权登记制度深度结合,尤其是在涉及婚前婚后财产混合、夫妻关系存续、第三方债权人利益等场景时,必须引入“履行障碍与财产隔离”的预判模型。在实际操作中,建议通过设立遗嘱信托、明确居住权登记、划定协议方的财产清偿顺位等方式,提前化解潜在的法律风险。
这起案件没有赢家。张强失去了婚姻,张伯失去了对居住安排确定的预期,李敏虽然保住了房子,却也付出了巨大的诉讼成本和情感代价。看似坚固的家庭协议,看似理性的法律安排,一旦遇到了人性的裂缝,往往难以靠合同条款自行修复。
在财富传承领域,我们常说要“以法律工具守护家族温情”。但这个案例带来的拷问是:如果我们所有的法律工具都只停留在纸面,而忽略了人性的真实走向,这份守护是否一开始就已走错了方向?